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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而编写。
本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需要,选取了适合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进行阐释,包括企业法律制度,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与税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和变更,公司的解散、清算与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制度,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制度,企业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等,能较好地帮助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企业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下坚实的基础。是适合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的法律参考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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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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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章非公司制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三、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制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分类()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能力()
四、公司资本及其立法原则()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五、上市公司()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第六章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概述()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和转让()
第七章公司的财务、会计与税务制度()
一、公司的财务制度()
二、公司的会计制度()
三、公司的税务制度()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和变更()
一、公司的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
三、增资与减资()
四、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与破产()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三、公司的破产()
第十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专利法律制度()
二、商标法律制度()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企业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制度()
三、其他劳动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法律制度(上)()
一、公平交易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 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法律制度(下)()
一、票据法()
二、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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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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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2006年后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我国的合伙企业主要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除此之外,普通合伙企业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形态,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节即分别对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并对合伙解散和清算的有关内容作出分析。
(一) 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若其为自然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若其为法人,则其一定不能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既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同时,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尤其要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为经常性、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一条件主要是法律为了照顾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规定的兜底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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