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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有限合夥法已於2015年11月施行,為我國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為一大變革。
本書特別邀請我國公司法學界之翹楚,針對有限合夥法之規範提供清楚、詳細之說明,必要時並援引外國法例做為參考比較之基礎。對於有限合夥法制提供全盤且快速之入門指引,相信對於讀者必有極大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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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曾宛如主編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愛德華訪問學者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益董事
王志誠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撰寫本書第1條至第9條
朱德芳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 歷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
●撰寫本書第10條至第17條、第27條至第30條
林國彬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 歷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博士
●撰寫本書第18條至第26條
邵慶平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 歷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
●撰寫本書第31條至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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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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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序/曾宛如
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8條)
第1條
壹、事業組織之多元性/3
貳、經營方式之彈性/6
第2條
壹、主管機關/13
貳、事務之委任、委託或委辦/15
第3條
壹、登記準則主義/17
貳、有限合夥之成立要件/18
第4條
壹、有限合夥/21
貳、普通合夥人/22
參、有限合夥人/23
肆、有限合夥負責人/24
伍、有限合夥代表人/25
陸、外國有限合夥/26
第5條
壹、有限合夥代表人、經理人、清算人、普通合夥人消極資格之限制事由/30
貳、當然解任與除名之差異/33
第6條
壹、有限合夥之成員/35
貳、法人擔任普通合夥人之解禁及界限/37
第7條
壹、一合夥人一表決權原則/42
貳、有限合夥契約分配表決權之限制/42
參、表決權之行使方式/43
肆、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之事項/43
伍、應經合夥人多數決同意之事項/43
第8條
壹、公司法對於公司為合夥人之限制/46
貳、公司為合夥人之解禁及法律風險/47
參、公司為普通合夥人之決策程序及方法/48
肆、公司未經合法決策程序而為普通合夥人之效力/49
伍、公司轉投資有限合夥之比例限制/50
第二章登記(第9條至第17條)
第9條
壹、申請設立有限合夥或分支機構之登記/56
貳、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之審查/59
參、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權限/60
第10條
壹、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61
貳、設立中有限合夥之法律性質,與未完成成立時之法律效果/62
參、有限合夥登記之效力/63
肆、有限合夥之登記種類/64
第11條/65
第12條/66
第13條
壹、有限合夥之名稱/68
貳、有限合夥所營事業/71
第14條
壹、有限合夥之出資種類/73
貳、勞務與信用出資/74
參、分次出資/76
肆、會計師查核簽證/76
第15條/79
第16條/81
第17條
壹、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資訊/84
貳、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資訊/85
第三章營運(第18條至第36條)
第18條
壹、本條規定之目的/90
貳、本條規定得否事後變更或新增/91
參、取回之程序限制/91
肆、勞務與信用出資得否取回/93
第19條/95
第20條
壹、設置有限合夥代表人之必要性/103
貳、代表人限於普通合夥人/104
參、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處理方式/104
肆、表決之計算及表決權與出資額間之關係/106
伍、退夥事由不屬於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108
第21條/109
第22條
壹、實務上之應用/114
貳、有限合夥契約可否排除或降低受任人義務之標準/115
第23條/120
第24條
◎美國立法例/123
第25條
壹、美國立法例/124
貳、在我國法之下競業禁止義務得以合夥契約明示特約免除/125
第26條
壹、有限合夥人有無業務執行權限/127
貳、有限合夥人之表見代理責任/130
參、有限合夥人行為之安全港條款/131
第27條
壹、年度財務業務文件之編制與承認/136
貳、盈餘分配可不受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137
第28條
壹、有限合夥盈餘分配較公司具彈性/140
貳、盈餘分配與出資額之取回──比較法下之觀察/141
參、違法分配時之法律效果/142
第29條
壹、有限合夥人行使查閱權之時間/144
貳、有限合夥人行使查閱權之範圍/146
參、違反之法律效果/148
第30條/149
第31條/150
第32條
壹、合夥人加入的門檻/152
貳、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區別規範的合理性/153
參、新加入合夥人的責任/155
第33條
壹、法定退夥事由/158
貳、契約自由的界限/160
參、普通合夥人為公司組織的退夥/161
肆、有限合夥人的退夥/162
第34條/164
第35條/166
第36條/168
第四章外國有限合夥(第37條至第38條)
第37條/175
第38條
壹、外國有限合夥之分支機構準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177
貳、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的清算/179
第五章罰則(第39條至第42條)
第39條/183
第40條/186
第41條
壹、未依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188
貳、未依第27條第1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188
參、未依第27條第3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188
肆、未依第30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188
第42條/189
第六章附則(第43條至第44條)
第43條/193
第44條/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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