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宋初三先生集(中国思想史资料丛刊)
》
售價:NT$
990.0
《
棕榈油的全球史 : 从奴隶船到购物篮
》
售價:NT$
440.0
《
简帛时代与早期中国思想世界(上下册)(王中江著作系列)
》
售價:NT$
1400.0
《
进化主义在中国的兴起(王中江著作系列)
》
售價:NT$
950.0
《
不废风雅 生活的意趣(汪曾祺风雅意趣妙文)
》
售價:NT$
280.0
《
东亚世界形成史论(新版)
》
售價:NT$
490.0
《
奶奶的半个心愿 “课本里的作家” 中考热点作家孙道荣2024年全新散文集
》
售價:NT$
190.0
《
天生坏种:罪犯与犯罪心理分析
》
售價:NT$
445.0
|
內容簡介: |
《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一书主要是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危机、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等方面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
|
關於作者: |
武长海:法学博士、博士后,金融学博士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基金业协会非诉讼调解专家;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发表学术文章上百篇,出版教材和专著6部;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等十余项;获教育部和商务部等部委研究成果奖三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法律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论丛》主编。
|
目錄:
|
总序Ⅰ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基础理论概述
第一节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
一、从金融概念的演进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
(一)金融概念之历史演进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之辩
(三)互联网金融概念之重新审视
二、互联网与金融业融合的不同阶段
(一)电子金融阶段
(二)网络金融阶段
(三)大数据金融阶段
(四)下一个风暴眼人工智能金融阶段
三、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的特征与发展
(一)从无纸化与虚拟化向程式性与智能化发展
(二)从直接性与迅捷化向即时性与移动化发展
(三)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向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跨界融合发展
(四)金融的 普惠性、互助性逐渐增强
第二节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网络经济理论
(一)网络经济学定律
(二)网络经济理论对传统经济理论的冲击
二、金融创新理论
(一)金融创新的理论解释
(二)互联网对传统金融创新的冲击
三、金融与数据的基因匹配理论
(一)互联网金融可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可大幅提升金融的支付清算功能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完善了风险配置功能
(四)互联网金融积极推动了金融提供价格信息的功能
第三节中国语境下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本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与运行机制
(一)电子金融阶段
(二)网络金融阶段
(三)大数据金融启蒙阶段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及中国特色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还是金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中国特色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制度研究
第一节传统金融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分析
一、传统金融投资者准入限制的三维度标准
(一)信息可获得性
(二)专业性
(三)经济能力
二、传统投资者准入限制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投资者准入标准的影响分析
一、传统投资者准入限制三维度标准的经济分析
(一)理性人假设、信息成本与信息可获得性标准
(二)不理智的投资者、行为金融学与专业性标准
(三)投资者经济实力要求与风险承受能力标准
二、互联网金融对准入限制经济基础的突破与变革
(一)信息成本降低,信息可获得性增加
(二)数据分析使得投资人更为理性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改变了风险承受能力需求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的效率分析与制度重构
一、投资者准入限制影响资金配置的效率
二、投资者准入限制影响风险配置的效率
三、应实行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开放准入下的额度限制制度
(一)理想制度模式取消资格限制,实行开放准入
(二)过渡制度模式根据财产状况限制投资额度
第四节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开放准入的监管及制度条件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监管体系构建问题
(一)构建投资者信息数据库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三)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披露责任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中投资顾问认定的相关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投资者教育问题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挑战与完善
第一节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演化、内容及特点
一、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演化
(一)早期的金融监管理念(20世纪30年代以前)
(二)全面控制的金融监管理念(20世纪30-70年代)
(三)放松的金融监管理念(20世纪70-90年代)
(四)重新加强的金融监管理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二、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人假设理念的形成与填补
(二)金融脆弱性的监管理念
(三)市场失灵的金融监管理念
(四)公共产品与监管失灵的金融监管理念
(五)法律不完备的金融监管理念
三、传统金融监管理念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一)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围绕有效监管的主题辩证展开
(二)传统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的监管上
(三)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大都在危机爆发后形成,起源具有后发性
(四)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核心在于以强干预的方式消除信息不对称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提出的挑战
一、在互联网背景下,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基础受到冲击
(一)行为金融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挑战
(二)信息传播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挑战
二、在互联网背景下,市场失灵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一)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弱
(二)防范操作性风险带来的负外部性将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矛盾
(三)竞争不完全性将更加突出
三、在互联网背景下,高传染性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更难预防
四、在互联网背景下,卡特里娜效应对金融监管理念起源的挑战
五、政府直接干预的方式已经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第三节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监管理念的完善
一、在互联网背景下,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新理论架构与基础
(一)过度互联理论
(二)正反馈理论
(三)在复杂系统中,应以防范过度互联和正反馈为监管理念
二、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监管应以风险配置取代风险防范理念
三、在互联网背景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论将得到广泛运用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
第一节互联网背景下传统金融风险的衍变
一、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资金集中赎回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防范与应对机制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特殊的流动性风险刚性兑付
二、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一)贷前借款人信用审核问题
(二)贷款后资金用途及流向无法监控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
四、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违法违规导致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足导致的风险
(三)国际法律法规冲突的风险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新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一)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二)技术选择风险
(三)技术支持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数据风险
(一)数据噪音风险
(二)数据库安全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运用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的垄断风险
第三节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一、传染性
二、快速转化性
第四节互联网背景下的系统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新因素
一、太互联而不能倒
二、太快而不能挽救
第五章金融互助新型传销监管研究
第一节金融互助传销的发展现状与模式
一、金融互助传销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二、金融互助传销的模式
(一)金融互助传销的起源与传入
(二)金融互助社区的模式
第二节金融互助传销的特点与社会危害性
一、金融互助传销的特点
(一)MMM及类似主体不具备合法资质
(二)MMM及类似主体无经营实体、不具备理财产品发售资质
(三)MMM及类似主体的运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特征
(四)MMM及类似主体传播速度快,迷惑性、利诱性和隐蔽性强
(五)MMM及类似主体的跨地区和跨国界性
(六)MMM及类似主体的伪互联网金融性
(七)MMM及类似主体的参与者素质高,影响面广
二、金融互助传销的社会危害性
(一)金融互助传销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二)金融互助传销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三)金融互助传销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四)金融互助传销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
(五)金融互助传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节金融互助传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及其本质
一、金融互助传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一)金融互助与互助金融
(二)金融互助与金融传销
(三)金融互助与社交金融
二、金融互助传销的金融本质和法律性质
(一)金融互助的金融本质
(二)金融互助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金融互助传销的监管困境与监管路径
一、金融互助传销泛滥和监管困难的原因
(一)关于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现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
(二)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
(三)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缺失,认知偏差,急功近利
(四)政府对金融互助行为的认识不足
(五)政府对金融投资者保护不足
(六)我国金融业监管侧重机构而非功能监管
(七)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式
(八)涉案因素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
二、遏止金融互助传销的监管路径
(一)采取终端打击的方式
(二)采用协同监管的办法
(三)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
(四)完善遏止金融互助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五)完善遏止金融互助传销行为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
內容試閱:
|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不过三四年时间,经历了从如火如荼到门庭冷清,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总结。2014年,发展互联网金融被写进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7月,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至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但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在这些理论问题没有厘清之前,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进行了野蛮式生长。据统计,截至目前,P2P网贷四千余家平台已经有43%以上跑路或出现经营问题,以e租宝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案件已经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疑问,无论是监管层面,还是学界和业界,都不得不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我们有幸从三年前就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两年前开始组织了四个研究团队40余人。研究团队跨多所高校和多个专业,分别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P2P网贷监管、互联网保险监管、股权众筹监管等进行系统学习、调研、搜集国内外文献和研究并展开相关写作。随着研究的进行,我们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第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它也将随着金融与计算机、电子设备终端、通讯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而不断丰富、发展、完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之后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现在谈论的互联网金融一定会被新的形式和内容所替代,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互联网金融。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还缺乏核心技术的突破,金融科技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第二,必须处理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关系。把发展中规范和规范中发展这两个原则相结合,掌握二者的动态平衡。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的进一步融合,金融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和内涵,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已经不能很好地处置这些风险了,一旦风险聚集和扩散,将对中国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造成灾难性后果。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应当鼓励其创新,但要依规创新,即首先要建立规则。第三,树立新的互联网监管理念和构建新的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看还是金融,互联网技术只是一个媒介,但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首先我们应当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继而在监管理念上率先提出完善之策,作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依据,并以此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依据。其次,在新的监管理念下,重新界定政府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关系,准确界定政府作为监管者主体的定位和职能。在上述认识之下,我们经过两年多的写作,最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首期四部著作。其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和《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将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股权众筹监管基础理论研究》将于2016年下半年出版(出版社待定)。《大数据法律规制研究》正在组织研究团队进行研究,计划明年上半年出版。以下是对首期三部著作内容的简介和作者分工的介绍:《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一书主要是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危机、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等方面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武长海和涂晟负责本书的写作。《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研究内容为:互联网保险的概述、特点及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主体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垄断与竞争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的定价及费率监管;互联网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以及互联网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等。《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由武长海、涂晟和樊富强进行总体策划,具体包括本书提纲的设计和论证;每章的结构设计、写作分工安排、写作进度控制以及写作指导等工作。本书具体写作分工如下:绪论:曹阳硕;第一章:李敏;第二章:查静宜;第三章:郝白婷;第四章:胡祁;第五章:石安其琛;第六章:张祎桐;第七章:匡建;第八章:常铮;第九章:张韵儒。《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研究的内容为:P2P网贷与其他投融资手段的比较研究;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问题、未来趋势;以制度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以主体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等。《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由武长海、张娟和涂晟进行总体策划,并负责本书提纲的设计和论证;同时负责每章的结构设计、写作分工安排、写作进度控制、写作指导等工作。具体写作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一节:张娟,第二节:于烨;第二章第一二节:刘彪,第三节张程宣;第三章:郑欣;第四章:麻付新;第五章:杨彦飘;第六章第一二三五节:刘睿,第四节:于烨;第七章:郑欣;第八章:崔哲。《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的重要成果,得到了刘纪鹏院长、贾康教授以及蔡鄂生、李克穆、李小雪、杨凯生、彭华岗、赖小民、周渝波、谢庚、李正强、银温泉、巴曙松、洪磊、姚峰、潘明忠等兼职教授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首期三部著作的出版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六编辑部主任刘海光,以及编辑项玮等同志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的编写者水平所限,其中的观点性争议以及文字性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指导和进一步切磋的机会,以求共同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迎接互联网金融春天的到来!武长海2016年8月
一、从金融概念的演进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一)金融概念之历史演进什么是金融(finance)?表面上看似简单, 实则难以简单予以回答, 至少目前在国内外理论界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金融活动本身即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金融的界定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演进,不同历史时期自然会有不同的概念。在20世纪初之前的漫长历史时期,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金融活动被局限在整个经济活动中较小的范围之内, 同时由于金融功能还停留在一般中介人的角色,人们还没有广泛地把金融视为一种投资的渠道,因而金融的影响非常有限。《辞海》中对金融的解释可以代表这一历史时期的金融活动,即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货币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主要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这一定义在简单金融发展状态下无疑是合适的。但到了二战后期, 世界经济进一步迅速发展的需求带动了经济货币化和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社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遍布城乡的金融机构、不断繁荣的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等, 使金融渗透到几乎所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因此, 仍将金融界定为资金融通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这一定义并没有考虑到现代金融的本质特征,如风险规避、经济调节、信息传递、公司治理、引导消费、区域协调和财富再分配等功能。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 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更是席卷全球。在此背景下, 金融不但功能更加丰富, 对社会经济的渗透更加深入,成为所谓的万能垄断者,而且其本身也开始在某种程度上脱离实物经济而独立运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使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在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匹配。基于此, 西方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金融界定为: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与定价。此外,该辞典还指出金融的基本内容有五个方面:有效率的市场、风险与收益、替代与套利、期权定价、公司金融。然而,概念的中心点还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与定价。同样,国内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对金融这一概念进行重新归纳和认识, 以适应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中国金融百科全书》对金融词条的注释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黄达在其《金融学》中,也给出了一个较为宽泛和综合的概念, 即凡是既涉及货币, 又涉及信用以及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 从另一个角度看, 即凡是涉及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信用, 以及证券交易为操作特征的投资、商业保险以及类似形式进行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这些对金融本质的界定,把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与金融统一在了一起。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做出了定义。如从产权或索取权的角度来看, 曾康霖教授(2001)认为:金融的定义需要从实际出发。现代金融从表现形式上包括货币的借贷、兑换、买卖, 款项的支付, 票据的交换等, 尽管不同的形式有各自的特点, 但它们的活动形成了一个市场,进入市场的主体, 既有企业又有个人, 还有政府, 活动的目的绝不仅是调剂货币资金的余缺, 而是为了求得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所以, 现代金融是以货币或货币索取权形式存在的资产的流通。这样定义金融, 强调金融是市场行为, 是人们资产的交换, 是以利息为尺度的权利与义务的承诺。又如,从资源的角度来看,白钦先教授(2001)提出了金融资源论, 将金融提升到与自然资源相对的社会资源的高度来认识, 认为金融是一种资源, 是有限或稀缺的资源, 是社会战略性资源。并将金融资源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它包括广义的货币资本或资金, 属于金融资源的微观和基础层次;二是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 它是金融的结构论,即包括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两大类;三是整体性高层金融资源, 它是货币资金、金融工具体系、金融组织体系三者之间相互运动所发挥的作用和结果。换言之, 一国在一定时期的货币资本或资金存量、现存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是金融资源的硬件;而一国金融的总体功能则是金融资源的软件,因此它以一种较为宏大的视角涵盖了金融的本质及其演进。由此可见, 金融的本质内涵取决于金融活动的发展、运作和评价, 而金融活动的发展又取决于经济货币化与经济金融化的程度。在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日益加速的大背景下, 的确很难为金融下一个完美的定义。(二)互联网金融概念之辩互联网(Internet)始于1969年的美国,又称因特网,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独立运行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组成的世界范围的巨大计算机网络,也是一种比以往任何通讯媒体都要快捷的公用信息载体。近三十年来,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入社会、生活、商业各领域,促使人们生活习惯和社会主流商业模式发生悄然巨变。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的互联网开放平台,主张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寻求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整合,在金融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新产品和新服务。基于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日益深化,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业界、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与探讨也日趋深入。互联网金融一词早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之始便已零散地见诸报端,并在2012年成为国内金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概念,并且被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所引用,还被写入了 2014 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之中。但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概念一样,学界、业界至今都未能对其形成普遍、严谨、明确的定义。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定义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一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新型金融业态(以下称为新业态说);而另一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下称为延伸说)。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持综合说的立场,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但也应该包含信息技术的传统金融在内。由于在基本观点层面与延伸说相符,因此本章归类于延伸说。下文将对上述两种学说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1新业态说这些学者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为工具而形成的金融互联网有本质区别,并且将对传统金融产生颠覆性的冲击,甚至将互联网金融提升到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和金融模式的高度。业界翘楚马云认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 马云: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载《人民日报》2013 年6 月21日。这种观点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定义,但给出了界定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维度,即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有明显界限的。在这一观点上,国内很多学者与之一致,杨东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渠道并在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异于将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于传统金融领域的新金融业态。根据此定义,传统金融组织使用网络技术来提高竞争力是金融互联网,而各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被称为互联网金融。 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8期。还有如陆岷峰和刘凤 陆岷峰、刘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变与不变的选择,载《南方金融》2014年第1期。以及贾甫和冯科 贾甫、冯科:当金融互联网遇上互联网金融:替代还是融合,载《上海金融》2014年第2期。等,也都持此观点。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者的关系上来讲,戴东红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联系紧密,是竞争 合作的关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理念上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促使金融互联网崛起和发展;另一方面,金融互联网也打通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卡账户资金的双向互转,为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提供了技术保障。 戴东红: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比较分析,载《时代金融》2014年第2期。有学者从信息技术运用的角度,对区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了诠释。如汪炜便认为,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运用的金融活动才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而忽略这个关键要素的其他所谓的 互联网金融是缺乏灵魂的。 汪炜:互联网金融: 一场全新的金融技术革命,载《浙商金融家》2013 年第6期。霍学文更进一步指出,互联网金融远非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那么简单,而是将互联网的思想融入金融行业,从而创造出新的金融形态。 霍学文:发展互联网金融,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载《上海经济》2013年第9期。李钧则对互联网思想进行了归纳: 互联网思想是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是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 李钧:找到互联网金融的枝干:精神、层次与结构,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8月16 日。这实际上也代表了绝大多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的看法。有学者站在理论的角度,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根本变革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吴晓求则从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两者的区别出发,更加深入地指出: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只是一个手段,它们吸纳、运用包括互联网技术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去创新金融工具并构建新的网络系统,与此同时,原有的运行结构和商业模式并未相应地发生变化,这可称为金融互联网;而互联网金融则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的、具有金融功能链和独立生存空间的投融资运行结构。因此,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飞跃的基因变异,是对现存金融体系理念、标准、商业模式、运行结构、风险定义和风险管控等诸多方面的根本性变革。 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逻辑,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3期。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则认为,在一般均衡定理的经典表述中,金融中介是不存在的,目前之所以存在金融中介,是因为金融中介具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以及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以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以及风险分担上的成本非常低,中介机构将因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消失。这种依靠互联网摆脱了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新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是人类未来通过互联网走直接金融的模式。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载《金融研究》2012年第2期。同时,这种观点也得到了许多业界人士的认可,如侯维栋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