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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要实现中国经济新常态的目标,特色小镇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千意见》提出,将大力培育宜居宜业特色村镇。随后各部委及各省(市、区)地方政府纷纷发布相关通知及工作部署,正式在全国启动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特色小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又有地方层面的政策执行;既有整体规划布局,又有具体行动方案;既有法律法规涉及,又有案例经验借鉴。为此,经济管理出版社组织专家学者编纂《中国特色小镇年鉴2017》,以总结2017年特色小镇建设情况,为今后的特色小镇建设提供指导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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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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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节选)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节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城
镇化促进会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关于做好2016年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三批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小城镇宜居小区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宜居小镇、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3年建设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名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节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特色小(城)镇培育与2017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特镇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特镇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特镇办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色小镇(街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第一批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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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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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小镇建设政策汇编》: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统筹规划、总体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发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国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推动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人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城市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人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人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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