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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同法研究 第四卷(第二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書城自編碼: 303035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 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3994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734页
書度/開本: 128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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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關於作者: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錄
第一章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概述
第一节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类型
第三节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发展趋势及完善
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第五节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第六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章借用合同
第一节借用合同概述
第二节借用合同和相关合同
第三节借用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借用合同的终止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第三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出版合同演出合同
第一节出版合同
第二节演出合同
第六章储蓄合同信用卡合同
第一节储蓄合同
第二节信用卡合同
第七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保证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保证合同的主体
第五节保证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第六节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保证责任
第八节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九节共同保证
第十节最高额保证
第十一节独立保证
第八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保险利益
第七节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八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第九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则
第十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合伙协议
第一节合伙协议概述
第二节合伙协议的订立和内容
第三节合伙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合伙协议主体的变更
第五节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
第六节合伙协议的终止
第十章信托合同
第一节信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信托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信托合同和相关合同的区别
第四节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信托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违反信托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七节信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章和解协议
第一节和解协议概述
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订立
第三节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
第十二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节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
第三节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四节旅游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旅游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第六节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章医疗服务合同
第一节医疗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三节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四节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医疗美容合同
第六节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节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第二节特许经营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特许经营权
第五节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任
第七节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內容試閱
一、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概念 所谓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对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的法律上的认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由于交易形式日益复杂,社会关系逐渐多样化,无法通过一部合同法或民法典债编对各类有名合同作出规范,而需要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新型的、特殊的有名合同作出规定,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成了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民法典的债法规范合同关系,但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特别法,规范了许多有名合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实现对社会关系的专门化调整。这些规范与与民法点共同构成调整教育关系的民事法律体系,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的规定还发挥着克服法典不足的作用。因为民法典的债法编所集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仍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需要通过特别法的规定予以弥补。在我国,《合同法》第123条规定承认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就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受到《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易关系,需要通过特别法予以调整,而特别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共同实现对交易关系的有效调整。尤其是在合同领域,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形态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民法典中的债法无法全面承担起对各种新型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例如,就投资合同而言,就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企业收购与合并协议、套期保值和大宗商品期货合同、金融合同等。其中仅仅以金融合同为例,又包括了信用卡合同、外汇远期合同、外汇期权合同、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以及货币互换合同、证券合同等各类合同类型。显然,将这些新型合同关系都纳入民法典之中是不太现实的,只能交由特别法调整,这就形成了有名合同的特殊类型,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何谓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所谓有名合同,也称为合同的有名化,是指将各种交易关系进行类型化,归纳其特定的内容、性质和规则,并在合同法等法律上予以认可。凡是非典型的合同,一旦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就可认为其已经有名化。立法之所以要实现有名化,主要是考虑到交易的频发程度以及纠纷发生的几率,在法律上需要为此类合同确立一定的规则,从而为当事人缔约提供指引,并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有名合同都是法律针对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在法律上的确认。就有名合同的规范意旨来看,只要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类型化的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的,就应当认为是有名合同。特别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我国有名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主要在于:一方面,从有名合同的概念来看,凡是法律明确规范的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处所说的法律并不限于《合同法》。如前所述,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不可能完全由民法典承担,还必须依赖民法典之外的大量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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