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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资料翔实:基本穷尽我国既有的担保资料,所收集的担保资料时间跨度长,自建国时期至今;涉及范围广,既包括成文法资料,也包括判例法资料。共收录法律法规近30件、部委规范200余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司法文件10余件、公报案例55个、指导性案例4个以及大量各地裁判的有关担保的经典案例。
注重实用: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强调服务于司法,注重法条的实际运用,收集大量判例资料,犹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为主。同时,从个案中概括司法裁判规则,以助于司法人员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担保案例。此外,对各法条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统一各地司法人员的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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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担保法司法实务要点与规范集成》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调服务于司法,注重法条的实际运用,收集了大量判例资料,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犹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为主,突出案例指导权威性。同时,从个案中概括司法裁判规则,以助于司法人员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担保案例。对各法条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统一各地司法人员的裁判思维。基于担保法的适用性考虑,《担保法司法实务要点与规范集成》在编写过程中采用的是对担保法进行逐条梳理的模式,即以担保法条文为基础,将相关担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既有判例等担保资料统一汇总至担保法相关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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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书建,男,1976年5月出生,江西省永丰县人,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在余姚市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2009年2月至2016年5月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办公室等工作。先后办理各类刑、民案件500余件,无一错案。工作期间笔耕不辍,在《人民检察》《检察论丛》《检察日报》《人民司法》《中国司法》《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判解研究》《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法治研究》《河北法学》等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100余篇;参与申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社科联、宁波市发展研究中心的一般、重点课题10余个并主笔撰写;参与各类丛书组编4本。另外,应邀参与各级各类征文活动,成绩显著,先后获评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主办单位特等奖、一等奖等各级奖项3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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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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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竞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条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绝押合同的禁止】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抵押不破租赁】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的转让】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第五十一条 【恶意抵押的救济】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顺序】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留质契约的禁止】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义务】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权利质押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设立】
第七十七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实现】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押的设定与生效】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留置与留置权】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条 【生效日期】
附 录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
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
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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