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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丁义平律师所著《通向再审之路:*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疑难实务》以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为切入点,以*人民法院公布的再审案例为文本,通过对其近3000个民商事再审案例进行深入地研究分析,分上、中、下三篇共计二十个章节梳理、提炼、归纳和总结其中的热点、疑点和难点,揭示*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判规律、运行机制和裁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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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通向再审之路:*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疑难实务》以*人民法院近3000个民商事再审案例为文本,上篇深入剖析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运行现状、抗诉改判率以及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改判率等;中篇聚焦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法定再审事由,详细阐释*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该法定再审事由的认定标准;下篇就民商事再审案件中诸如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管辖错误、可得利益、违约金调整、表见代理、情事变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可抗力及民刑交叉等的再审认定深入展开剖析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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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丁义平,江西修水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争议解决专业组负责人。2017年11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推荐,被深圳市律师协会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志愿律师团优秀志愿律师"荣誉称号。
主要业务范围:专注于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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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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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概述
第一章当事人申请再审论述
第一节申请再审主体
一、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
二、原生效判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三、案外人
四、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二节申请再审对象
一、生效判决书
二、生效调解书
三、生效裁定书
第三节申请再审期限
一、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三、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
结语
第二章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论述
第一节申请检察监督的主体、前置程序和对象
一、申请检察监督的主体
二、申请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
三、申请检察监督的对象
第二节检察监督法定事由
一、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启动再审事由对比
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节检察监督与申请再审区别
一、能否委托鉴定、评估或审计不同
二、能否调查取证不同
第四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情况
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启动再审情况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情况
结语
第三章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论述
第一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原由
第二节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定
第三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情况
第四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改判比例
结语
第四章再审审理程序论述
第一节再审受理阶段
一、受理地点和范围
二、所需材料
第二节再审审查阶段
一、审查标准
二、审查方式
三、审查结果
第三节再审审理阶段
一、审理程序
二、改判标准
结语
中篇概述
第五章再审新证据论述
第一节再审新证据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第二节新证据类型
一、新发现的证据
二、新取得的证据
三、新形成的证据
四、未质证的证据
第三节新证据提交的时间
结语
第六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论述
第一节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第二节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第三节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第四节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第五节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第六节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七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结语
第七章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论述
第一节基本事实的认定标准
一、对原判决裁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二、用以确定主体资格等主要内容的事实
第二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类型
一、缺乏基本证据
二、认定的事实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三、明显违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
四、以虚假的自认作出的裁判
结语
第八章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论述
第一节超出诉讼请求辨析
第二节遗漏诉讼请求辨析
结语
第九章其他程序性事由论述
第一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第二节未代为参加诉讼或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诉讼
第三节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第四节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第五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六节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违规行为的
第七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八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九节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的
结语
下篇概述
第十章管辖错误再审论述
第一节反对管辖异议再审
一、管辖异议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二、管辖异议再审不能有效破解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三、管辖异议再审严重拖延诉讼效率
四、管辖错误不会导致案件审判不公
第二节赞成管辖异议再审
一、管辖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管辖异议再审可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三、管辖异议再审有利于解决管辖中的疑难问题
结语
第十一章合同解除权论述
第一节解除权行使主体
一、违约方与法定解除权
二、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法定解除权
三、双方均违约时应综合判断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
第二节合同解除事由
一、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
第三节合同解除期限和方式
一、合同解除期限
二、合同解除方式
第四节合同解除异议权
第五节任意解除权抛弃特约
第六节与合同解除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适用
二、合同解除之溯及力
结语
第十二章合同无效论述
第一节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逃债型恶意串通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
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四、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五、股权的双重转让
六、与对方具有职权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节虚假的意思表示
一、相对人具有受领的意思表示
二、表意人所做意思表示不属于内心真意
三、以虚假法律行为掩盖其他法律行为
四、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第五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结语
第十三章可得利益论述
第一节可得利益概念
第二节可得利益损失之限制
一、可预见性规则
二、混合过错规则
三、减轻损失规则
四、损益相抵规则
第三节可得利益损失范围
一、生产利润损失
二、经营利润损失
三、转售利润损失
第四节可得利益计算方法
一、约定法
二、估算法
三、差额计算法
四、对比法
五、委托鉴定法
第五节可得利益损失例外
一、合同无效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二、非违约方不承担可得利益赔偿
三、符合欺诈经营时无须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四、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五、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六、违约方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七、侵权纠纷案件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八、证据不足时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九、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十、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结语
第十四章民刑交叉论述
第一节民刑交叉界限的认定
一、从同一法律事实到同一事实
二、同一事实认定
第二节民刑并举
一、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系不同事实或牵连事实
二、本案无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
第三节先刑后民
一、公、检、法在办刑事案件与民事程序中止、终结
二、违反先刑后民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三、人民法院在办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前提
第四节先民后刑
一、刑事案件暂无进展,已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可先民后刑
二、权属确认纠纷的刑民交叉案件可先民后刑
三、商业秘密等部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可先民后刑
第五节刑民交叉与合同效力
一、诈骗类犯罪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合同效力存有争议
三、借款方涉嫌诈骗类犯罪,出借方工作人员参与或知情的,主从合同均无效
结语
第十五章约定违约金调整论述
第一节违约金性质
第二节违约金调整总论
一、申请调整违约金的主体为当事人
二、有权调整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时间
四、违约金调整及请求方式
五、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的效力
第三节自由裁量权边界
一、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二、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
三、结果上应符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违约金调整规律
一、再审程序一般不予调整违约金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三、非民间借贷的金钱给付义务合同纠纷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四、非金钱给付义务合同纠纷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结语
第十六章表见代理论述
第一节表见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
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
三、客观上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表象
四、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该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表见代理是否须以本人存在过错存有争议
六、合同无效或刑事犯罪本身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七、相对人负有证明其属于善意的责任
结语
第十七章情势变更原则论述
第一节概念辨析
第二节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发生客观情势的重大异常变动
二、无法定或约定风险的归属
三、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四、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
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六、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
七、由裁判机构变更或解除
八、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九、适用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十、该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第三节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一、引起原因不同
二、导致的结果不同
三、法律责任不同
四、解除权的性质不同
第四节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一、是否具有意外属性不同
二、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不同
三、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不同
四、履行后果不同
第五节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
一、性质不同
二、启动主体不同
三、产生时间点不同
四、产生原因不同
五、法律性质不同
结语
第十八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论述
第一节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一、工程总承包人
二、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
三、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
四、实际施工人
五、工程款债权受让人
第二节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一、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二、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损失能否优先受偿存有争议
三、发包人支付或承诺支付的补偿款项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四、承包人的利息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存有争议
五、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节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
一、催告函
二、将建设工程优先抵债或折价
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承包人等权利人直接在执行阶段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一、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实际交付日期晚于约定的竣工日期,且交付时未经竣工验收的,以交付日作为起算点
四、当事人自行约定行使期限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作为起算点
五、当事人未约定竣工日期,且工程也未竣工验收的,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作为起算点
六、以原告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七、以发包人承诺付款到期之日作为起算点
八、执行阶段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第五节优先受偿权放弃效力
一、无效说
二、有效说
三、最高法院的观点
第六节合同无效与优先受偿权
一、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合同无效不影响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合同无效且工程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无优先受偿权
结语
第十九章可撤销合同论述
第一节可撤销合同特征
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才享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四、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撤销权
第二节可撤销合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二、受欺诈订立的合同
三、受胁迫订立的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节撤销的法律后果
结语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论述
第一节不可抗力概述
一、须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
二、结果上不能抗拒
三、免除事由与其不履行义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第二节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责任免除
二、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
第三节不可抗力的范围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异常事件
三、政府行为
第四节不可抗力之约定
结语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公开民商事再审案件之数据分析报告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已公开民商事再审案件之数据分析报告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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