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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是法律与司法的中英文学术论著领域里的一本重要著作,其史料和研究方法,或其论述和历史分析,都对使用中文的学界同人有着不可多得的参考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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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一部研究中国19011937 年司法改革的著作。它引用了大量史料,通过细致周密的分析研究,向读者展示了20 世纪初期,主要是民国时期中国司法改革的艰难历程。本书分为四个部分:*部分是来自中央的改革展望第二部分是省级机关与司法财政,第三部分是县级司法程序,第四部分是规范化改革与非规范的实践。在写作过程中,作者访问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上海图书馆近代文献室等,获得了大量的档案资料,并参考了大量中外史料。本书英文版于2008 年在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后,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力,成为这一领域里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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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在《法治周末》开设专栏《方寸正义》。
徐小群
1982 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学院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85 年取得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同年赴美国留学。1993 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博士学位。现任教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克里斯多夫纽波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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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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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大洋彼岸的回声
中文版序言
导论
第一部分来自中央的改革展望
第一章西方模式与中国实践:新政十年
第二章司法现代性和规范化:北洋时期
第三章党国体制和司法改革:南京政府
第二部分省级机关与司法财政
第四章江苏省级机关与司法改革
第五章中央、省级和县级的司法财政
第三部分县级司法程序
第六章县级司法职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地方社会的权力与司法
第八章监狱改良与县旧监
第四部分规范化改革与非规范的实践
第九章就地正法:惩治盗匪之实践
第十章诉愿的实践及诬告经济学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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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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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
本书发源于我1997年在英文学术期刊The China Quarterly《中国季刊》)上发表的一篇关于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论文。而那篇论文的初衷则是探讨民国时期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因为1912以后出现和发展的中国律师界是我1993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所讨论的自由职业者群体之一(基于该论文的专著于2001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中文版《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由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出版)。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注意到,在学术界没有一本关于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专著。绝大部分发表的学术论著关注的是中国帝制时期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和司法,而对民国时期则语焉不详。这一学术状况促使我开始研究这个课题,最后写成本书。从2008年本书的英文版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至今,不少关于民国时期的法律与司法的中英文学术论著已经相继问世。鉴于本书依然是这一领域里的一本重要著作,其史料和研究方法,或其论述和历史分析,也许对使用中文的学界同人还有参考和启发,我授权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它的中文版。
我在书名中使用现代性这个关键词,并不意味着我认同这一概念而无视学术界对它的批评和对把现代与传统对立起来的学术思维之批评。实际上,本书正是以批评的眼光检视关于现代性的话语对中国的冲击及其背后的国际权力关系。读者将看到,我意在揭示:(1)关于现代性的话语如何俘虏了20世纪初期中国的改革者,并推动他们根据这个观念来行动。(2)为了达到符合现代性而必须具有的标杆所做出的努力是如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导致了充满悖论的结果和在司法制度内以及地方社会上错综复杂的诸多问题,从而产生了接连不断的挫折和磨难。这就是本书书名现代性的磨难所指。同样,司法现代性一词,是西方式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简称。
我对这一课题发生兴趣,因为它不仅将填补一个学术空白,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与中国从邓小平时代以来的司法改革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很大程度上,当前还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是经过了毛泽东时代的中断以后,对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回归(和超越)。当然,这两个时期有根本性的不同,比如中国与世界各国之关系,或中国目前的国民经济和司法财政状况与民国时期的状况,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这两个时期的司法改革遭遇了很多类似的问题和困难。在许多方面,各种矛盾在两个时期之间的表现和根源是相似的,甚至是相同的,表现在诸如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政府制度内部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之间,中央政府与省级和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上有政策与下有对策之间的关系上,更不用说地方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和势力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干扰和破坏,等等。我希望,本书不仅能引起研究中国法律和司法历史的学者的兴趣,也能引起研究当代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学者以及改革家们的兴趣。
我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为本书做史料研究的过程中,访问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上海川沙县档案馆、松江县档案馆、宝山县档案馆和上海市图书馆近代文献室。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符合政策规定的专业服务,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我要特别感谢葛霞、黄展和刘竞竞的敬业精神,并希望他们会看到本书)。我感谢本书所属丛书的主编陈夏红发起这一翻译项目;我也感谢杨明和冯申承担了本书的翻译工作并在短期内完成。我对全书的翻译稿进行了校订,并对中文史料引文进行了还原,因此我对本书的文字内容负全部责任。本书使用的档案资料中民事刑事案例所提到的当事人的姓名,在中文版里是根据英文版中的汉语拼音而音译的,我故意没有还原为档案中的中文原名,以保护当事人之后人的隐私,特此说明。
徐小群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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