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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实务

書城自編碼: 333038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 者: 韩玉胜,王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989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3-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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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法律 2部党内法规 12个指导案例 42个司法解释
扎实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逐一、细致解读监察机关管辖的88种职务犯罪
一、表格详细拆分解读88个罪名,一目了然
二、12个指导案例权*指引
三、42个司法解释全文链接
內容簡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结合《监察法》《刑法》总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从管辖、证据、程序等方面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工作进行概述,旨在帮助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迅速理解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下编结合《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从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认定、易混罪名比较等方面逐一梳理监察机关管辖的88种职
關於作者: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监狱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撰写、主编、合著、参加编写的著作、教材等50余部,在各类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100余篇。
王达,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职于北京市大兴区纪委、区监委,曾就职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具有多年一线职务犯罪查办经验,承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
目錄
 目 录
上编
第一章 职务犯罪调查概述 3
第一节 调查对象 5
第二节 管辖 7
第三节 追诉时效 12
第四节 回避 13
第二章 犯罪 15
第一节 犯罪构成 17
第二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 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9
第四节 罪数形态 31
第三章 证据 37
第一节 证据种类 39
第二节 取证原则 41
第三节 调查措施 43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 50
第四章 调查程序 63
第一节 立案 65
第二节 调查 66
第三节 移送 68
第四节 特别调查程序 75
第五章 刑罚 77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79
第二节 刑罚的裁量 86
第三节 刑罚的执行 96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98
下编
第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103
第一节 贪污罪 105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112
第三节 受贿罪 118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126
第五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7
第六节 行贿罪 130
第七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33
第八节 对单位行贿罪 135
第九节 介绍贿赂罪 136
第十节 单位行贿罪 138
第十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39
第十二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 140
第十三节 私分国有财产罪 141
第十四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143
第十五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44
第十六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46
第十七节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48
第二章 滥用职权犯罪 153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 156
第二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60
第三节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62
第四节 食品监管渎职罪 163
第五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65
第六节 报复陷害罪 168
第七节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70
第八节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71
第九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73
第十节 办理偷越国边 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74
第十一节 放行偷越国边 境人员罪 175
第十二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176
第十三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178
第十四节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79
第十五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80
第三章 玩忽职守犯罪 183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 185
第二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88
第三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90
第四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92
第五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193
第六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95
第七节 商检失职罪 197
第八节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98
第九节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00
第十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1
第十一节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02
第四章 徇私舞弊犯罪 205
第一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07
第二节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208
第三节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10
第四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12
第五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13
第六节 枉法仲裁罪 214
第七节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15
第八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 217
第九节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18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 219
第十一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21
第十二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22
第十三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23
第十四节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27
第十五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28
第五章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231
第一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234
第二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36
第三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 238
第四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39
第五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41
第六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43
第七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44
第八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245
第九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46
第十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 247
第十一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49
第六章 公职人员其他犯罪 251
第一节 破坏选举罪 253
第二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55
第三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57
第四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59
第五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61
第六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63
第七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 264
第八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266
第九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68
第十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69
第十一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70
第十二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72
第十三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74
第十四节 职务侵占罪 275
第十五节 挪用资金罪 278
第十六节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80
第十七节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81
第十八节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82
第十九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84
附 录 28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8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95
三、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期限汇总表 321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4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50
內容試閱
序 言

2016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全面关进制度的笼子。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继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多部规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律不再适用,办案思维急需转变,办案模式有待磨合,凡此种种都对调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帮助调查人员迅速理解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准确运用实体、程序等各项法律法规,作者从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围绕职务犯罪调查职能,以刑法典作为基础,结合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采用可视化编排法编著本书。本书作为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实务工具书,不仅全面梳理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及相关规定,而且论述了刑法基础理论,一方面为一线调查人员提供办案参考,另一方面也为从事监察工作的非法律人员打开了一扇门。
值得研究的是,作者在编写本书过程中,发现部分刑法典内容不能被很好地适用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例如,监察机关不再适用刑事诉讼法,《刑法》第305条伪证罪不能适用于调查阶段,那么调查过程中相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又该如何处理?又如,调查对象不能适用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那么《刑法》第67条第2款特殊自首的认定还能否适用?再如,《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其中尚未规定监察机关,那么犯罪经过追诉期限且具有第88条规定的情形,监察机关能否继续追诉?此外,部分罪名的犯罪主体管辖问题也值得商榷,如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中的非公职人员犯罪是否应当交由公安机关管辖,从而更加符合监察法立法本意?作者提出上述问题,希望能够推动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完善,使其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
遗憾的是,由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的部分文件尚未全文公开发布,本书出版时不能全部引用,这些文件虽不影响本书作为工具书的使用,但因此对读者造成的不便还望谅解。待相关文件发布后,作者会第一时间以修订版的形式对相关文件加以整理,以期为读者更好地服务。
最后,感谢31008部队的王龙同志为本书创作提供的写作思路、资料整理以及动力源泉。同时,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编辑薛强、熊林林为本书的编辑、出版付出的大量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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