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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在结构上共分为七部分,具体内容概述如下:
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书研究的背景,提出了核法中安全原则中的安全应当为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命题。此外,该部分还界定了核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本书的研究范围,梳理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交代了本书的研究思路。
*章安全原则的演变。本章梳理了核能利用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阐明了核法中安全问题的缘起,揭示了核法中安全内涵的嬗变。
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本章指出,在风险规制的语境下,安全问题由是否安全变成了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亦即核法中安全原则的内涵应当定位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构成要件包括风险接受的主体和风险接受的条件两个方面。
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本章旨在论证为何可以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的内涵。《核法中的安全原则研究》在结构上共分为七部分,具体内容概述如下:
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书研究的背景,提出了核法中安全原则中的安全应当为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命题。此外,该部分还界定了核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本书的研究范围,梳理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交代了本书的研究思路。
*章安全原则的演变。本章梳理了核能利用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阐明了核法中安全问题的缘起,揭示了核法中安全内涵的嬗变。
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本章指出,在风险规制的语境下,安全问题由是否安全变成了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亦即核法中安全原则的内涵应当定位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构成要件包括风险接受的主体和风险接受的条件两个方面。
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本章旨在论证为何可以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的内涵。
第四章安全原则实现的制度框架。本章旨在阐述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内涵的安全原则的规范功能及功能实现的制度要求。本章认为,作为核法制度构建的准则,可接受风险水平要求核能法律规制采取事故预防和风险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重视对核能风险规制决策过程的塑造。
第五章安全原则下的中国核立法与制度构建。本章对我国核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和未来发展动向进行了梳理,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内涵的安全原则的视角下,对我国未来核立法和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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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帮达(1986-),汉族,江西上饶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核政策与法律。
2009-2016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律硕士(2012年)和法学博士(2016年)学位,亦为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培养的首位博士。2014-2015年获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以联合培养博士生身份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深造。2005-2009年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获工学学士学位。
在《中外法学》《中国科学.技术科学》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若干篇,参编专著一部。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科研项目若干项。全程参加《核安全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为《核安全法》宣贯专家组成员;曾参加《原子能法(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为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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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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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命题
二、基本概念与范围界定
(一)核能利用与核法
(二)安全的概念
(三)核法中的安全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三、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安全原则的演变
第一节安全的缘起
一、民用核能发展的法律制约
二、民用核能发展的制度支持
(一)原子用于和平之法律化
(二)提供技术示范
(三)提供资金保障
(四)缓解安全顾虑
三、安全搁置下的核能兴起
第二节以事故预防为目标的安全
一、纵深防御与确定论规制模式的形成
二、纵深防御之挑战:反应堆应急冷却系统的可靠性
三、纵深防御之漏洞:核事故的检验
第三节朝向风险规制的安全
一、概率风险评价法的提倡
二、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核电厂运行安全目标
三、风险指引规制模式的兴起
本章小结
第二章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与解构
第一节安全原则内涵的定位: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安全与风险的关系
二、安全的风险解读
(一)安全的定性和定量描述
(二)由是否安全到多安全才算足够安全
三、安全为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安全不等于零风险
(二)可接受风险水平为判断安全的标准
第二节安全原则内涵的构成可接受风险水平之要素
一、可接受风险水平之要素界定
二、可接受风险水平之风险接受的主体
三、可接受风险水平之风险接受的条件
(一)健康与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经济合理性
(四)体现公众风险偏好
(五)风险接受条件之间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三章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安全原则内涵的合理性
第一节核能风险的主客观二重性与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核能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二、核能风险的主观建构性
(一)风险感知理论中的核能风险
(二)风险文化理论中的核能风险
(三)风险社会理论中的核能风险
三、核能风险的特性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关系
第二节核能风险规制的正当性与可接受风险水平
一、核能风险规制正当化的一般理论
(一)传统行政规制正当化理论及其发展
(二)核能风险规制的正当性问题
二、核能风险规制决策正当化的理想模式及其批判
(一)专家制度模式
(二)价值制度模式
(三)对专家制度模式和价值制度模式的批判
三、核能风险规制决策正当化的路径选择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四章安全原则实现的制度框架
第一节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核法制度构建的准则
一、核法制度构建之中心的转变
二、核法制度构建之重心的突出
第二节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困难
一、风险事实评估的困难
二、价值偏好识别的困难
三、人的因素的不确定性
四、事实和价值区分的困难
第三节确定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制度要求
一、核能规制机关的独立性
二、核能风险评价的客观性
三、核能风险交流的充分性
(一)风险交流之功能
(二)风险交流之要求
四、核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本章小结
第五章安全原则下的中国核立法与制度构建
第一节中国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核能发展历程和安全问题
二、中国核法的初创:从无法可依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国核法的发展: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到《核安全法》
四、后《核安全法》时代中国的核立法动向
第二节安全原则视域下中国核法制度之检视
一、安全原则在我国核法中的表达及其解读
二、监管独立性之分析
三、风险评价质量保障机制之分析
四、风险交流机制之分析
五、核损害赔偿制度之分析
第三节中国核法制度之完善
一、可接受风险概念之提倡
二、核能基本法立法之功能定位
三、风险决策制度框架之完善
(一)优化核能监管体制
(二)强化风险评价保障机制
(三)健全风险交流机制
(四)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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