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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334183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014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4-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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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审理与裁判、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
权*精选*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
指导推动行政诉讼同案同判目标实现
集中聚焦行政审判主要领域与关键环节
疑难侧重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法律问题
引导为行政执法和公民维权提供指引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统一理解与适用》收录的所有案例均为*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自己裁判的典型行政案例,为了确保准确性、权*性和可参考性,所有案例均经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定。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时效和权*,所编选的裁判文书全部是*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其中有的裁判文书经《*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主要集中于土地房屋征收、林权权属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常见行政管理领域和争议多发环节。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既着重于传统疑难问题,也着重于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各项新制度的理解贯彻。四是突出类案差异,收集了一批类型相似又具有个案差异性的案例。五是突出参考价值,既注重体现个案公正和具体纠纷解决,也注重发挥规范解释、行为评价和价值引领功能,注重裁判的社会效果。
關於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省会南京市,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目錄
 目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受案范围
专题一
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石某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3号
专题二
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邵某华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29号
专题三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作出的、未设定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蔡某凤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及强拆行为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90号
专题四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后发生的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周某有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708号
专题五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唐某鑫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号
专题六
有关解决历史遗留的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诉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王某鸣等14人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行为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776号
专题七
行政相对人针对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翁某华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82号
专题八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沈某华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撤销及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409号
专题九
行政机关自主或者依其他机关请求,就其职权范围内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仅系对已存在文件的摘录或事实行为的客观描述,未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除外
黄某星诉江苏省财政厅不予履行复议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8号
专题十
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可以认为属于行政协议
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资协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99号
专题十一
行政机关根据裁执分离原则依据经生效裁决认可其合法性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林某洪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940号
专题十二
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提出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於某坤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及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征拆行为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52号
专题十三
土地储备中心在2011年1月21日之前作为拆迁人直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葛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058号
第二部分原告资格
专题十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通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刘某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专题十五
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常不直接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环境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环境权受侵犯为由,就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关某春等193人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361号
专题十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撤村建居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或者以超过适当比例的村民共同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阮某洪、俞某新等诉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25号
专题十七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是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徐某纲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774号
专题十八
起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但既未证明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也未证明有具体屋内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汪某诉被申请人万年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667号
专题十九
对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举报人原告资格的有无,取决于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所依据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否赋予了举报人此种主观权利
杨某柱诉江苏省物价局物价行政检查行为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4816号
专题二十
一般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不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生装饰装修、停产停业等损失的,原则上不具备被征收人法律地位
高某庭诉海宁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664号
第三部分被告资格
专题二十一
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王某南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专题二十二
政府法制部门通常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宜以法制部门所在人民政府为被告
叶某来、胡某根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870号
专题二十三
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以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
专题二十四
人民法院针对起诉错列被告情形在立案之后可视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杭州倪氏鹿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浙江省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095号
专题二十五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办,其具有征收主体资格
伍某娣等5人诉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75号
第四部分起诉期限
专题二十六
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
张某力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410号
专题二十七
再审申请人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的规定
石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拆迁协议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018号
专题二十八
因人民法院管辖权调整,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情形的,属于有正当理由
王某春诉长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98号
第五部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专题二十九
对于明显由信访事项引发、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等类似决定的,依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韩某舟等1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36号
专题三十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某华诉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行决定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620号
专题三十一
对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不是共同被告,当事人不能同时起诉复议行为和原行政行为
张某功诉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311号
专题三十二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孙某军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55号
专题三十三
以举报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等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无锡梦巴黎家具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47号
专题三十四
行政复议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释明并补正材料后,仍不能明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毛某华、上海沉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1号
专题三十五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既不能明确赔偿项目的构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具体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尧、吴某先诉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979号
专题三十六
行政机关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批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格兰德仓储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70号
专题三十七
行政复议申请人若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服,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某泉诉如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9201号
专题三十八
针对原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该行政行为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
汤某阳诉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732号
专题三十九
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且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赔偿决定的,当事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依法转化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救济
何某文诉南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674号
专题四十
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登记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者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具有建议权和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争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程序选择决定,应当予以尊重
方某通等12人诉衢州市人民政府等林业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649号
专题四十一
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第六部分审理与裁判
专题四十二
复议机关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6号
专题四十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环境评价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维护环境权益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保厅等环境评价许可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
专题四十四
成立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合同一方已经通过仲裁裁决解决合同争议、另一方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协议及赔偿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208号
专题四十五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行为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
陈某伟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专题四十六
上诉人在庭审中拒绝服从法庭安排和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滕某琴诉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专题四十七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一般以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作为评价标准
陈某晓、张某斌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21号
专题四十八
前诉所列争议焦点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裁判对该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依法具有既判力
王某学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面积认定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44号
专题四十九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登记一般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诉建瓯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484号
专题五十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就特定事项签订行政协议
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诉宁都县人民政府、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履行行政征收补偿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090号
专题五十一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会议纪要》具有法定效力,经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即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福建省长乐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专题五十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登记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应相应一并变更
毛某萍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625号
专题五十三
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矿企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林某辰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83号
专题五十四
非国家一级公益林依法可以设立采矿权,林地征用占用许可不是采矿权出让许可的前置条件
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诉三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监17号
专题五十五
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具有提出该申请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且该行政机关具备该法定职责
陈某华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号
专题五十六
申请购买人隐瞒家庭成员实际住房情况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有权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已经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许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无须延续的,人民法院不宜认定撤销决定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兰某、潘某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9号
专题五十七
林业现场确界及办理新林权证的行为,仅系对无争议山场的确权而未就争议山场作出处理的,不能作为案涉争议山场权属认定依据
崇义县麟潭乡麟潭村民委员会等诉崇义县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等林业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651号
......
內容試閱
序言
司法以公正或正义为依归。在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公正的概念至关重要。从平等对待的角度看,公正要求在不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有时则要求在考虑人的某些差别的意义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前者属于矫正正义范畴,而后者属于分配正义范畴。司法所主要追求的是矫正正义,但社会的发展可能完全超乎法律预料,在法律未及调整的领域,或者法律存在漏洞,或者适用法律将明显不正义时,也要追求分配正义以实现个案正义。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既是公正概念对司法裁判的一般要求,也是司法裁判为社会接受并得以安身立命之关键所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要求司法裁判应当遵循发现法律规则、寻找案件中的构成要件事实、将具体法律涵摄案件事实达致结论的一般司法裁判方法。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则不仅要求司法裁判要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遵循三段论的一般裁判方法,还要照顾到已决案件的裁判观点,保持司法裁判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因此,裁判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规定,也要熟悉已决案件的裁判,既以明示的方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先前裁判观点,以此稳定社会关系,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也要敏锐地发现法律规定和先前裁判自身所必然存在的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发现其与社会发展的龃龉之处,在此基础上更深入地挖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意见和裁判观点,以体现时代精神、推动法律和社会进步。在此,旧的裁判观点虽然消亡,但新的裁判观点也悄然产生,成为下一轮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基点。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件裁判在统一法律适用、填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引领法律精神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应当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必要时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和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正有效发挥着最高审判机关贴近基层的职能作用,并以切实行动促进第三巡回区法院法律适用统一。三巡自2016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收案6362件,结案6240件,接待来访群众达44486人次。其中行政收案4348件,占到三巡收案总数的6834%,超过了三分之二。同时,通过制定《第三巡回法庭合议庭议事规则》《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规则》《第三巡回法庭加强和改进监督交流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办法》《第三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第三巡回法庭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制度》《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法院业务例会规定》,发布第三巡回法庭典型裁判案例,召开主审法官会议和巡回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向巡回区5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送行政案件审理情况通报等方式,统一裁判意见,努力发挥重要裁判的典型示范和评价指引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此次编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主要目的是为三巡和第三巡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准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依法裁判提供必要的参考,为第三巡回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提供必要的指导,也为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指引。
《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案例均为三巡成立以来自己裁判的典型行政案例,为了确保准确性、权威性和可参考性,所有案例均经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定。正式出版前,又根据第三巡回法庭编辑出版《三巡裁判指导》丛书系列规划,作了进一步的加工编辑。总体而言,《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时效和权威,所编选的裁判文书全部是三巡成立以来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其中有的裁判文书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部分为院本部环资庭对外发布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典型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例,还有部分为三巡对外发布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典型行政案例。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主要集中于土地房屋征收、林权权属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常见行政管理领域和争议多发环节。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既着重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判决方式等传统疑难问题,也着重于行政复议双被告、行政协议、无效行政行为等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各项新制度的理解贯彻。四是突出类案差异,收集了一批类型相似又具有个案差异性的案例,既体现同类案件相同裁判,也体现不同类案件裁判的差异之处,为巡回区各级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提供范本。五是突出参考价值,既编选典型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违法、不作为以及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案例,也编选较为典型的原告不善于依法维权、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例;既注重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注重对公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也注重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和预防性;既注重体现个案公正和具体纠纷解决,也注重发挥规范解释、行为评价和价值引领功能,注重裁判的社会效果。
基于《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案例编纂的审慎性,案件的终局性,反映问题的代表性,体现巡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性,以及兼顾国家法治统一和地方法治特点的创造性,《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案例在积极体现三巡依法治国重要平台和司法改革前沿阵地的职能作用方面,有其意义价值。也有理由相信,《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体现的具体裁判观点,将能够为三巡和第三巡回区人民法院今后裁判,提供力所能及和及时必要的参考。
当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所谓同案类案,是将一个待决的案件事实与一个先决案件的案件事实做对比的结果,是从一个先决案件的裁判到另一个待决案件的裁判的归纳和类比论证,而不同于日常司法裁判中的演绎推理和论证。因而,参考适用《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既要关注裁判有关具体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意见,关注所提炼的案例标题和裁判观点,也要关注先决案件的具体案件事实与待决案件事实的类似性和差异性;既要理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也要理清两个案件在具体情节上是否可以视为相同类似,进行必要的定量分析。
因而,裁判者将《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的裁判观点加以运用时,仍要结合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和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发现其中的利益衡量,作出必要的价值补充,加以考量和归置,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并且,基于司法的被动性、保守性、尊重处分主义、尊重行政习惯、再审审查补充性,以及第三巡回区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不可避免形成的地方规定、地方习惯、地方知识、地方实践,《行政案件理解与适用》中的裁判虽然是最终的,但也是过去的,并且也不是唯一正确的,希望读者辩证看待。
编者二○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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