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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观

書城自編碼: 340181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 者: 刘宪权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59815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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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工智能时代正悄悄向我们走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其中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量变,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或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需要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正和完善,本书即针对人工智能时代刑法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回应,如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及刑事责任风险,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在不同领域中的犯罪行为,例如在医疗领域、自动驾驶领域、证券期货市场领域等,以及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刑罚种类等问题。
關於作者: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一流学科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8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法学科研成果奖,以及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上海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期刊、报纸发表论文8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上海市领军人才国*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10年荣获中国法学高产作者,连续20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蕞佳教师并因此获得我心目中的蕞佳教师终身成就奖。
目錄
前言1
上编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变迁
第一章 人工智能及其刑事风险3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概念及其发展3
一、 人工智能的概念与基本类型3
二、 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与未来6
三、 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9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15
一、 人工智能时代犯罪特征与形势的转变16
二、 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19
三、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21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挑战与应对策略24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24
一、 现行刑法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24
二、 现行刑法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26
三、 现行刑法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27
第二节 刑法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理念与路径 29
一、 刑法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新理念29
二、 刑法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路径 35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的演变40
第一节 普通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40
一、 普通机器人的基本特性40
二、 涉普通机器人的犯罪类型 42
三、 涉普通机器人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承担 42
第二节 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 44
一、 弱人工智能技术为人类带来福祉 44
二、 涉弱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类型 45
三、 涉弱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 49
第三节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 57
一、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特性及犯罪类型 58
二、 刑法规制涉强人工智能犯罪的必要性 59
三、 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的演变及归责路径 61
第四节 不同时代人工智能研发者与使用者刑事责任的变化 69
一、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认定的变化 69
二、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使用者注意义务的变化 82
三、 涉人工智能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分配 86
第四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的重构91
第一节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伦理与法律属性 91
一、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特征 93
二、 机器人道德应当被赋予和认可 95
三、 人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97
四、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98
第二节 人工智能机器人纳入刑事责任主体范畴之争 105
一、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的基本内涵 106
二、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范围之变化 107
三、 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正反观点之争 109
第三节 应赋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114
一、 否定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因由之缺陷 114
二、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应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120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的重构123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123
一、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及其特征 123
二、 现行刑罚体系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不适应性 124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之现实性 126
一、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126
二、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能性 130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重构的具体设想 133
一、 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重构之基本原则 134
二、 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具体刑罚方式的探索 134
下编 人工智能具体应用领域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第六章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139
第一节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困境 139
一、 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139
二、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风险 142
三、 自动驾驶技术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困境145
第二节 自动驾驶技术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147
一、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分析 147
二、 滥用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责任问题155
第七章 人工智能所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应对158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及刑法保护 158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之性质争议159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160
三、 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属著作权犯罪的对象163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166
一、 侵犯人工智能生成物承载的著作财产权可构成著作权犯罪166
二、 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应保持合理限度167
第八章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市场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173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应用及刑事风险 173
一、 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应用及其优势174
二、 人工智能在证券期货市场应用的刑事风险176
第二节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应用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181
一、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应用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理念181
二、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应用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措施 182
第九章 人工智能在支付领域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188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支付领域的应用及刑事风险 188

一、 人工智能与新型支付方式188
二、 人工智能在支付领域应用的刑事风险190
第二节 支付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193
一、 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侵财犯罪对象的刑法应对193
二、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侵财犯罪主体的刑法应对196
第十章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198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及刑事风险 198
一、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与发展198
二、 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刑事风险 204
第二节 医疗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207
一、 人工智能医疗技术滥用风险的刑法应对207
二、 人工智能医疗机器人引发医疗事故风险的刑法应对210
內容試閱
自人工智能概念于1956年首次被提出以来,人工智能技术经历了六十余年的发展,更是在近几年迎来了质的飞跃,成为继蒸汽机、发电机与计算机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先锋力量。在超级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类脑智能技术等新理论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强烈需求的推动下,我们已经迎来了人工智能发展应用的新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已经从科幻走进了现实,并成为全球瞩目的科技焦点。时下,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人工智能是未来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主赛场,因而纷纷部署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以期占领人工智能发展的制高点。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2015年以来,陆续出台的《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互联网 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都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保驾护航并指明了方向,将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推向高潮。
人工智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蕴藏着无限的风险,用之得当,则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用之不当,则可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果、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2018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不仅指出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大意义,要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还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潜在风险的研判和防范,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伦理道德,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由此可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防控是我国目前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战略任务。
人工智能所蕴藏的风险作为现代技术风险具有可控性,刑法作为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当作出理性的应对,既不能过度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也不应对其漠然置之,忽视人工智能技术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理应做到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为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出谋划策。
本书从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分析出发,阐释了传统刑法理论在新时代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而提出了刑法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理念与具体路径。全书共包含了两大部分的内容,第一编主要研究了人工智能时代下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以及刑法基本理论的应对策略。犯罪行为因人工智能因素的介入而呈现出新的特征,体现为传统犯罪行为危害性的量变、新型犯罪形式的产生等,甚至还可能出现人工智能产品脱离人类控制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这些变化对刑法理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本部分重点探讨了在树立前瞻性刑法理念的基础上如何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的归责路径、刑事责任主体以及刑罚体系予以重构等问题。第二编主要分析了人工智能在一些具体应用领域中所体现的刑事风险以及刑法的具体应对措施。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其已经在各行各业中大展身手。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上路,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文学创作已成为现实,以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医疗机器人已经开始普及,以人工智能交易为代表的一系列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系统相继问世等,不一而足。在不同的应用领域,因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应用程度的差异,其刑事风险的体现也各不相同,本部分根据各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现状,在分析其具体刑事风险的基础上,对各领域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具体归责路径进行了研究。

有人认为,虽然人工智能技术确实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但刑法保障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必要急于出手,完全可以等相关风险出现后再进行规制也为时不晚,刑法研究如此超前并非必需,而且还可能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殊不知,历史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发展乃至时代的更迭往往能够超越人类的想象。人工智能技术呈爆炸式发展,是法律发展速度所不能企及的。当风险转变成现实危险后才考虑刑法规制问题将使人类陷入被动的局面。安全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的核心价值,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必须将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刑法作为人工智能安全保障的后盾,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提前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进行预估,探索合理的风险应对方法,并提前明晰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路径。我们刑法学者作为引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发展的人,应当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勇担这一时代使命,而不是冷眼旁观、无所作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做好充分的风险防控准备,防患于未然,方可避免在危险来临时患至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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