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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农村金融监管不仅应该与城市金融实行差别监管,而且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也应进行分类差别监管。一方面,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差别监管更多情况下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宽容监管;另一方面,因农村金融风险高,在有些方面应对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其服务三农的政策性目标存在冲突,而对农村金融实行差别监管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营利性目标与政策性目标之间的矛盾。
尽管农村直接融资对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农村地区证券期货等服务业发展处于初步阶段,因此,为了对农村金融差别监管进行更专门、更深入的研究,本书仅对农村商业银行差别监管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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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旭娟
(1964-),山西临汾人,法学博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级科研项目多项。
刘泽东
(1967-),山东沂南人,金融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发展和金融科技研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天津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3项,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金融发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
师湘瑜
(1973-,山西定襄人,法学硕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是金融法,近年来参与和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英文版)、《金融时报》、《山西日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张旭娟
(1964-),山西临汾人,法学博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级科研项目多项。
刘泽东
(1967-),山东沂南人,金融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发展和金融科技研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天津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3项,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金融发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
师湘瑜
(1973-,山西定襄人,法学硕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是金融法,近年来参与和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英文版)、《金融时报》、《山西日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王志林
(1978一,山西长治人,法学博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农村法治问题研究。在《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15篇,出版专著2部,参与国家社会基金项目1项、省级科研项目多项。
高之岩
1967一,山西黎城人,博士,现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金融监管法律及农村金融实践与研究。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项。出版专著1部,在《农村金融》《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现代财经》等期刊发表文章多篇。
闫立宏
(1964一,山西昔阳人,硕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出版专著2部,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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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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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一章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农村金融的界定
(一)各种观点的分析与评价
(二)本书对农村金融的界定
二、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农村金融理论
(二)政府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三)政府监管的法学理论分析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四)差别监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五)差别监管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要求
三、已有研究综述
四、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内涵与外延
(一)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内涵
(二)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外延
第二章《巴塞尔协议Ⅲ》的差异化监管理念对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差别监管的具体要求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差别化监管
(二)对于风险计量的差别化要求
(三)对于不同监管指标具体实施时间的差别化过渡期安排
三、欧美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践经验
(二)美国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启示
(三)欧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践经验
(四)欧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启示
四、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一)《巴塞尔协议Ⅲ》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现状
(二)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启示
五、《巴塞尔协议Ⅲ》对农村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农村金融监管现状与新监管标准的差距
(二)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对农村金融监管的影响
第三章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目标
一、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立法表述与总体评析
(一)现行立法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规范表述与评析
(二)现行立法对农村金融监管的规范表述及评析
二、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总体目标
(一)总体目标的设定
(二)总体目标实现的保障差别监管
三、农村金融差别监管的具体目标
(一)约束目标:稳定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方向
(二)激励目标: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业务的有效供给
(三)引导目标: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支农业务
第四章现行农村金融供给偏离目标的表现与成因
一、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一)农村金融需求界定
(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界定
(三)农户和涉农企业的金融需求
(四)农村金融需求特征
二、农村金融供给现状
(一)中国农业银行的供给行为
(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供给行为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供给行为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行为
三、农村金融机构供给行为的异化
(一)农业银行: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到回归
(二)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存在脱农行为
(三)邮储银行:从抽水机到及时雨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行为的异化
四、农村金融机构供给行为偏离目标的具体表现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服务三农的动力和压力
(二)农村金融覆盖率虚高而满足率偏低
(三)涉农金融产品与需求之间存在缺位与错位
(四)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与水平有待提升
五、农村金融机构供给行为偏离目标的原因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服务三农政策性的冲突日益加剧
(二)农村贷款环境亟须改善
(三)三农贷款风险逐渐加大
(四)三农贷款交易成本高
(五)涉农贷款口径宽泛
第五章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供给偏离差别监管目标的矛盾
一、农村金融差别监管需求分析
(一)农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实施差别监管
(二)实施差别监管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
二、农村金融差别监管法律供给现状
三、农村金融监管的制度困境:制度供给过剩与功能供给不足
(一)制度供给过剩
(二)功能有效供给不足
四、农村金融监管资源配置与差别监管目标不匹配
五、农村金融监管措施与差别监管目标不匹配
(一)准入监管措施与差别监管目标不匹配
(二)运营监管措施与差别监管目标不匹配
第六章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指标与监管目标的矛盾分析
一、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界定宽泛,不利于服务三农
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实行一刀切,不利于服务三农
三、现行核心监管指标差异性不足,服务三农目标难以实现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核心监管指标体系
(二)对现行农村金融机构各监管指标的具体规定
(三)农村金融机构核心监管指标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
一、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
(一)制定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
(二)修改《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调整涉农贷款统计口径
三、调整、完善差别化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四、增加服务地方贷款比率指标
五、调整部分安全性监管指标
六、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综合能力等指标的差别监管
七、消除财政补贴与涉农贷款混淆的不良后果
八、采取措施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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