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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362249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 者: 陈瑞华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373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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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一样,企业合规也是21世纪初在全球兴起的重大法学交叉课题。企业合规涉及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学科,触及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本书试图从多维视角讨论企业合规问题,解释企业合规的性质和理论根基,分析作为新的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体系,揭示企业合规架构的三大激励机制--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体系、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计划以及作为解除国际组织经济制裁依据的诚信合规机制。本书不仅讨论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对律师如何展开合规业务提出理论框架。
關於作者: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土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计划。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在程序价值、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模式、辩护、证据理论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硏究,作出了理论贡献。著有《刑事审判原理论》《看得见的正义》《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刑事证据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刑事辩护的理念》《刑事辩护的艺术》等著作。
目錄

企业合规的性质 / 001
一、问题的提出 / 003
二、企业合规的三层含义 / 007
三、企业合规是如何发生的? / 012
四、企业合规还是企业高管合规? / 018
五、企业合规是否等于“风险防控”? / 021
六、合规是否等于“法律风险防控”? / 023
七、企业合规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 026
八、结论 / 029
第二章
企业合规制度的四个维度 / 031
一、问题的提出 / 033
二、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 035
三、作为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合规 / 040
四、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 / 047
五、作为应对国际组织制裁之依据的合规 / 058
六、企业合规的多元视角 / 060
第三章
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 / 065
一、行政主导下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 067
二、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动力机制 / 070
三、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难题 / 078
四、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出现 / 085
五、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 094
六、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基本课题 / 103
第四章
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 / 107
一、有关企业合规价值的主要理论 / 109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 / 112
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116
四、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 118
五、利益相关方的保护 / 120
六、超越法律的自我治理 / 122
第五章
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 / 125
一、有效合规计划的性质和功能 / 127
二、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要素 / 129
三、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35
四、行政监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42
五、世界银行诚信合规计划的有效标准 / 145
第六章
专项合规计划的个案分析 / 149
一、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 / 151
二、中兴公司的专项合规计划 / 153
三、出口管制合规计划 / 157
四、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 / 163
五、数据保护合规计划 / 173
六、反洗钱合规计划 / 177
七、诚信合规计划 / 181
第七章
企业合规与行政和解制度 / 187
一、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 189
二、比较法的考察——以美国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为范例 / 191
三、我国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 / 199
四、我国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 204
五、在行政和解中全面引入合规机制的设想 / 208
第八章
合规与企业刑事归责问题 / 211
一、“企业合规无罪抗辩案” / 213
二、企业刑事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 / 219
三、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 / 230
四、“企业独立意志理论”的提出 / 235
五、企业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制度的重构 / 243
第九章
合规与企业责任切割问题 / 249
一、作为企业责任切割依据的合规机制 / 251
二、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切割 / 253
三、母公司责任与子公司责任的分割 / 257
四、企业责任与第三方责任的分割 / 260
五、投资并购领域中的责任分割 / 263
六、企业合规风险的“防火墙” / 266
第十章
企业合规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 269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产生 / 271
二、暂缓起诉协议的两种模式 / 275
三、暂缓起诉协议与企业合规的关系 / 288
四、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296
第十一章
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的兴起 / 309
一、问题的提出 / 311
二、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 / 315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的主要动因 / 324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中的几个难题 / 329
五、合规不起诉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 / 340
六、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未来 / 345
第十二章
企业合规不起诉探索中的主要争议问题 / 349
一、引言 / 351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354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 360
四、合规监管模式 / 367
五、专项合规指引 / 373
六、合规不起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问题 / 378
七、结论 / 380
第十三章
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 / 383
一、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 / 385
二、合规计划的打造 / 388
三、合规尽职调查 / 396
四、合规内部调查 / 401
五、执法调查的应对 / 407
六、企业刑事风险的化解 / 414
七、担任合规监管人——未来的律师合规业务 / 421
附录一
企业合规制度在西方的发展历程 / 427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刑事合规问题 / 429
二、安然和安达信事件 / 434
三、英国《反贿赂法》与刑事合规问题 / 439
四、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 / 444
五、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合规体系 / 449
附录二
我国监管部门确立的合规管理机制 / 455
一、金融领域的合规管理机制 / 457
二、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机制 / 462
三、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合规管理机制 / 466
关于企业合规的研究成果清单 / 473
索 引 / 476
內容試閱
第二版序言

  初版不到一年时间,《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就要推出第二版了。
  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基于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政策考量,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从这一制度被纳入公诉程序的路径来看,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发出责令其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进行制度整改;后者则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合规意愿并提出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设置合规考察期,指派合规监管人,与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并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根据其合规整改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相对而言,后一模式获得了更大范围的接受,成为检察机关优先选择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模式。
  合规不起诉制度尽管处于改革试验阶段,尚未成为一种得到普遍推行的公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出现,却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格局,标志着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协商性司法程序得到我国法律的确立,使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在推行企业合规机制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动力支持。与此同时,我国检察机关继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又针对涉案企业适用这一制度,通过督促制度整改、消除管理隐患、堵塞制度漏洞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从而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功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将会深深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围绕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问题,笔者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初步研究:一是根据这一制度的推行情况,概括了这一制度的构成要素,分析了检察机关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动因,考察了这一制度推行的若干难题,提炼出了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这一理论命题;二是针对这一制度在试验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对若干个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论解释,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制度改革思路。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新版的《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理应将其纳入其中,使读者可以从中获取了解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新的灵感。
  不仅如此,围绕着如何认识企业合规的性质问题,法学界一直持有一些不同看法。很多来自企业界、律师界乃至行政监管部门、刑事执法部门的人士,也可能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笔者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必要的理论澄清。笔者将企业合规定义为一种基于合规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体系,并从激励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角度,提出了行政监管合规和刑事合规的概念,并提出了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依据的合规命题。在笔者看来,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体系,不等于“企业家的风险防控”,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或者“法律风险防控”,也不仅仅属于“道德问题”,而是在执法部门从外部推动下所实施的企业自我防范、自我监控和自我应对的内部监管体系。对于这些针对企业合规的性质所作的总结和梳理,笔者也将其纳入《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之中。
  爱因斯坦说过,人类对知识的认识犹如一个圆圈不断扩张的过程,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越多,知识之圈与外部的接触地带也就越多,我们未知的领域也就越广。在企业合规领域,随着学习和研究的逐步深入,笔者深深感到爱因斯坦这一断言的正确。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笔者对这一领域进行了一些开拓,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和总结,但是,随着对未知领域了解得越来越真切,也随着相关的制度改革探索逐步得到展开,我们在合规研究方面不应停下脚步,而应保持一种谦卑和包容的精神,与时俱进,对企业合规作出更为系统、更为成熟也更为通透的理论分析,使合规制度和合规文化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或许,犹如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所说,这就是一种“永无尽头的探索”吧。
  边玩边学,边玩边研究,从研究中获取乐趣,这是笔者研究企业合规问题的体会。没有评职称的压力,没有争取研究项目的动力,更没有获得某种奖项的想法,对企业合规的研究纯属个人的“业余爱好”,属于无意之间闯入一个未知领域的“探险”活动。正是这种轻松的心态,使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可感受到获取新知识和新理论的全新体验。尤其是近期与学生讨论“合规何以成为出罪的依据”这一问题时,更是兴致盎然,有一种“为知识而钻研”“为真理而讨论”的心态,令人流连忘返,“乐不思蜀”。当有朋友询问我为何对企业合规问题孜孜以求时,我的回答是:“好玩。”
  企业合规既是一个“好玩”的课题,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法学前沿领域。在此,笔者想对所有喜爱《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的读者表达由衷的感谢,同时期望,读者可以从该书的阅读中获得更多的愉悦和灵感!
  陈瑞华
  2021年1月11日于北大中关园

  初版序言

  一个平素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的学者,为什么开始关注企业合规问题了呢?
  读过我的合规文章,听过我的合规讲座的朋友,经常会提出这个问题。
  要回答这一问题,其实是说来话长。翻看一下发表过的合规文章,发现自己关注这一课题已经有三年多了。三年来,我数十次给大学、律协、律所、企业、论坛、会议做过以企业合规为主题的讲座,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合规论文多篇,在《中国律师》杂志开设个人专栏,发表了20余篇介绍合规发展动向的小文章,甚至给数十家企业做过有关企业合规和改造商业模式的专业咨询和论证。在与那些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数据保护法、公司法等领域的学者在一起开会时,有时不禁会产生一种“我是谁”的疑问。
  其实,从理性的角度来说,一个法学研究者花费数十年时间,只在非常狭窄的领域内从事阅读、思考和写作,成为一名“刑法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竞争法学者”“财税法学者”“公司法学者”……这可能是现有学术体制造成的可悲现象。法律本来是人类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法学部门本来是为着教学和研究的便利而作出的学科分类。可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却一个个坚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轻易不愿“越雷池一步”,更不愿“染指”别的研究领域。结果,我们所作的研究,要么因为视野过于狭隘,很少出现创新性的成果,要么因为就事论事,很少触及交叉地带的前沿课题。近年来,司法实务界颇感头痛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问题,就因为不是任何单一学科所能解释的问题,而成为难以出现理论突破的
  难题。
  我曾经访问过一些英美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发现那里的很多教授都从事少则两三个多则五六个的研究领域。一个从事宪法研究的学者,可能同时关注劳动法、环境法问题;一个在法理学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可能同时发表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方面的论文;一个行政法学者,可能在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等领域也提出过颇有影响的学术观点。这些学者由于没有固守某一法学领域,而是关注多个法学学科的研究,因此经常文思如泉涌,提出不少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问题,而很多问题并不是传统的刑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所能解释的复杂问题。例如,“环境法学”问题,就有可能同时涉及宪法、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学科的问题;“知识产权法”问题,有可能触及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学科的交叉问题;“金融法学”问题,既有可能触及行政监管问题,也有可能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问题;“数据法学”问题,既会涉及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也会涉及针对侵犯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问题,而个人隐私权保护本身,还属于一种重要的宪法问题……我国法院在传统的审判庭设置的基础上,逐步设置了“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也是试图打破民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的界限,对一个领域的法律争议案件集中加以受理的尝试。据此,我国学者提出了“领域法学”的概念,强调应打破固有的法学学科界限,从一个领域中的问题出发,进行一些跨越多个法学学科的研究。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正呼唤着一种跨学科和整体性的研究。
  企业合规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学学科的前沿课题。通常,企业合规与人工智能(AI)被并称为21世纪法学研究的两大前沿课题。如果说人工智能会触及法律伦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证据法学等多个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话,那么,企业合规也至少会涉及公司治理、行政监管、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不同学科的研究领域,逐步发展成为一套基于合规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体系。如果说企业过去将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作为主要风险防控对象的话,那么,对合规风险的防控,将成为企业所要防控的第三领域,由此所建立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则成为公司治理的独立部分。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本来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企业合规机制,逐步被纳入政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的制度体系中来,成为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监管激励和刑法激励的重要手段。由此,行政监管机制和刑事合规机制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并成为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研究对象。不仅如此,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诸多国际组织也启动了对企业进行合规治理的实践。典型的例子是世界银行和一些区域国际银行,在对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各国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腐败、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可以实施附条件的制裁,责令被制裁企业重建诚信合规体系,只有经过持续监控认定企业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恢复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由此,企业合规又进入了国际经济法的
  领域。
  以上就是我研究企业合规问题的背景。我对企业合规问题产生兴趣,并展开学术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初,我将刑事诉讼、证据和司法制度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但是,在从事这些研究之余,我曾经对程序正义问题作出过一些初步的研究,而程序正义显然也属于法理学问题;我曾经就程序性违法的治理问题发表过多篇论著,提出过“程序性制裁理论”,而这一理论不仅仅属于刑事诉讼问题,更会涉及宪法、人权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诸多领域的问题;我还对法学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作出过思考,对传统的规范法学和新潮的社科法学进行过反思,试图提出一种“从经验上升到理论”的社会科学方法……可以说,在学术研究方面,我本来就属于一个不是那么“安分守己”的学者,总喜欢作一些跨越多个法学学科的思考和
  研究。
  多年以来,我对刑事辩护问题倾注了较多的研究热情和学术精力。基于与律师界的广泛交流和项目合作,我逐渐意识到,无论是审判方式改革、刑事证据法的修订,还是近期出现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没有来自辩护方的有力制衡,很可能会变成国家不同专门权力的重新分配,难以在维护司法正义、避免冤假错案、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基于这一认识,我对中国刑事辩护的实践进行了长时间的观察和思考,并对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经验作出了总结。在我看来,若是囿于僵化、保守的司法体制的限制,律师的辩护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尤其是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由于律师与刑事追诉机关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因此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近年来,鉴于法院极少作出无罪判决,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重视审判前阶段的辩护,甚至将检察机关批捕前的37天刑事拘留期形象地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但是,在接触了不少涉及单位犯罪或企业高管犯罪的案件后,我发现,我国律师为企业客户和企业家客户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时间太晚太迟了!在很多案件中,只要公安机关作出了刑事立案决定,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那么,案件就像一辆在铁轨上奔驰的列车,会一直冲向定罪的终点,而没有强大的外部干预力量,要使列车中途停车,可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在从事无罪辩护方面,别说在法庭审判阶段,就连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环节以及审查起诉程序之中,律师都将面临重重困难。而对于那些身陷囹圄的企业家和接受调查的企业而言,只要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将面临一系列的人身自由限制和财产处置措施,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难以有翻身的
  机会。
  既然如此,为什么律师不把法律服务的阶段提前到立案之前呢?为什么企业不早点意识到自己的法律风险,进行带有体检式的风险防控工作呢?尤其是一些企业在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调查过程中,为什么不及时诊断自己商业模式、经营方式的法律风险,并尽早采取行动来避免它呢?为什么不能将一个接受执法调查的企业,实现在行政执法环节的“软着陆”,而将案件阻止在刑事立案的大门之外呢?
  按照我初的想法,律师应当将刑事辩护的服务进行前置化,从审判阶段提前到审判前阶段,然后再提前到刑事立案之前,直至提前到行政执法调查环节,这就使律师的刑事业务从原来的注重治疗式的辩护服务,扩展为注重体检式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考虑到有学者和律师提出了“企业合规”的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强调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因此,我们可以将律师所做的防控法律风险的业务称为“刑事合规业务”。
  就这样,通过对律师刑事业务的思考,我逐渐进入了企业合规的世界。一旦进入这个世界,我才发现,我过去对于企业合规的所有理解和认识都是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早在十几年前,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就已经为一些中国企业所接受,一些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早已为外企提供合规服务。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企业合规管理机制的高度重视,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甚至初步形成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中国标准。与此同时,一些中国企业因为涉嫌违反外国法律法规而接受外国政府执法调查和刑事侦查,被迫与外国政府监管部门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或者暂缓起诉协议,而其中为重要的和解协议条款就是中国企业要重建合规管理体系,并接受外国政府的合规监管。甚至像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组织,也对在参加招投标项目的中国企业进行制裁,并将建立诚信合规计划作为解除制裁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通过与一些在合规业务领域走在前列的律师进行交流,通过研究一些在重建合规体系方面较为成功的企业的案例,我接触到了“原汁原味”的企业合规实践,了解了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和动向。在此基础上,我博览群书,查阅了几乎所有有价值的中文合规文献,并在海外网站上查阅合规研究文献,了解了企业合规的来龙去脉,收集了几十个典型的合规案例,对企业合规的历史、理论和制度发展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就这样,通过学习、研究和探索,我不断更新自己对于企业合规的认识,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企业合规的文章,进行了一系列企业合规的讲座和授课,为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合规咨询和论证。在参加这些活动的同时,我将自己对于企业合规的新认识和新观点,及时地加以总结,不断地形成新的文字,初步形成了现在这部有关企业合规的研究初稿。
  本书试图为读者提供有关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本书正文部分共分十章,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解释了合规的概念、四大维度、价值基础、有效合规计划、专项合规计划和中国化课题;二是企业合规的执法激励机制,分析了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机制、刑法激励机制、企业责任分割机制以及合规在和解协议中的地位;三是律师合规业务的基本框架,在总结律师合规业务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合规业务本土化的设想。
  当然,限于自己的功力和积累,我目前对于企业合规的研究还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对于企业合规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企业合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问题,本书着墨不多,这些内容还有待继续进行探索。而由于我国行政监管部门所能提供的合规激励机制仍然不多,在刑法领域更是没有启动合规激励机制的建设,更没有将合规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因此,对合规激励机制的研究,更多地带有比较研究的色彩,也明显带有对策法学的意味。或许,将来随着中国企业合规机制逐步走向成熟和发达,随着我国法律建立越来越完善的合规激励机制,我们对于企业合规的研究会有更多新的素材和案例,对企业合规的理论研究也会取得较大的突破。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众多朋友的支持和帮助。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尹云霞律师、庄燕君律师,提供了很多新观点和新见解,并慨然授权我使用他们团队的研究成果。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吴巍律师,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不少研究资料,并奉献了她的经验和见解。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姜先良律师,以全身心精力投入合规业务的探索之中,给了我很大的启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陶朗逍同学,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合规问题的研究之中,为我提供了翻译整理的研究资料,对我帮助甚大。我正在指导的博士生毛逸潇同学,追随我的脚步,对企业合规展开研究,并帮助整理了多篇有关合规问题的演讲稿,及时记录了我的合规思路。法律出版社学术对外分社的孙东育社长和高山编辑,对本书的编辑、装帧设计和出版投入了精力,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使本书终以较为雅致的面貌推出。对上述朋友和学生的支持和帮助,我再次表达诚挚的谢意。
  2020年上半年,随着新冠疫情从发生、肆虐到逐步控制,其间经历了几个月的恐慌、封闭和居家隔离。在历经艰苦的写作和修改过程之后,终于完成了这部合规著作。“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宋代诗人杨万里这一富含哲理的诗句,可以形容我在此期间的
  心情。
  对于所有对企业合规感兴趣的企业界人士而言,本书可以成为了解和研究合规问题的参考书。对于那些有志于研究企业合规问题的朋友而言,本书可以成为一本合规教材或基础读物。而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合规业务的律师而言,本书可以对合规业务的开拓和探索有所助益。笔者期待着,对于所有读者而言,本书将打开一扇窗口,向其展示一个生动、丰富和全新的世界,使其对公司治理、行政监管、刑事司法乃至法律制度改革问题产生新的灵感。
  是为序。
   陈瑞华
   2020年5月8日谨识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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