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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作者贺欣老师倾注20年的研究心得,以趣入题,深入浅出地探讨法律与社会科学发展的源流、研究的选题、材料的选取、论文的发表以及项目申请等重点问题。本书展示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样貌,不仅为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提供了入门指南,也为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带来启示。
內容簡介:
本书从多科学的角度,来考察法律制度的运作及相关法律人的行为模式。它不仅介绍当代西方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理论,并基于中国的经验材料,展示出如何将中国的经验事实同当代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理论相结合。此外,本书试图在已有的理论之上,作出独特的理论贡献。它试图为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及运作和法律的性质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为当下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贺欣教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知识和研究方法中文世界的读者。通过生活化的事例和社会现象揭示法律与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如:隔离与治疗、“伤害”是客观的吗?、话语的交锋、家庭暴力能帮受害人离婚吗?、在失望的田野上、十年磨一剑——谈英文写作等。
關於作者:
贺欣,现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主持微信公众号“文心雕樑”。2017年与吴贵亨合作的专著Embedded Courts :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in China曾获两项国际图书奖。新著《离婚在中国》(Divorce in China: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于2021年由纽约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錄 :
章 导言
什么是法律与社会科学?
聚焦于“是什么”
法律制度的概念
三类研究
第二章 视角转换
反向视角
比较中的鼠药
法律不过是信息
街头的研究者
第三章 范式突破
法治?不过是男性的需要
当法律意识遭遇女性
大众的法律意识
隔离与治疗
以眼还眼
程序= 正义?
法律与秩序
“伤害”是客观的吗?
法律多元和“私了”
第四章 学科碰撞
司法如何讲政治?
来自语言学的冲击
话语中的权力
话语的交锋
盲从权威
第五章 边界开拓
斗鸡人看法律
当公路的尘灰弥漫时
纠纷的归责与转化
提出诉求
关系型叙述
文化还是制度? 厌诉在日本
家庭暴力能帮受害人离婚吗?
第六章 治学之道
有趣的研究
在失望的田野上
没法教的技艺
八仙过海:如何进入田野?
负向沉迷———做什么都行?就是不能写作
做好选题的准备:买一送一的离婚判决
文献综述需要工蜂还是侦探?
顺藤摸瓜
理论“佐料”
柳暗花明
概念与命题
第七章 发表之术
不发表?等于零
战术上重视敌人
发球与选题
十年磨一剑———谈英文写作
往球门里踢———谈何时下笔
盘带还是传球? ———谈行文的节奏 263
稿投何刊? 267
抓住项目评审人的瞳孔 272
內容試閱 :
什么是法律与社会科学?
什么是法律与社会科学?简而言之,法律与社会科学就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它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一门学科。虽然它的理论源泉可以延伸到久远,但使用的概念和运用的技术基本上是当代的。即使将范围如此限制,它的边界也还不是很清楚。大体说来,它的核心内涵是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从外部的视角来研究法律现象。这里的社会科学宽泛地包括人类学、语言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
从外部来研究法律制度,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法律和法律制度不是一个自主而封闭的系统;相反,它必然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在生物世界中,由于基因的存在,许多动植物的生长过程是自主和封闭的。例如,驴和马在出生的时候长得很像,很难从外形上辨别;但当它们逐渐长大,小驴崽子自然会变成大毛驴,马驹也会变成高头大马。它们的成长、体型的变化、吃的饲料、生长的气候环境、圈养还是放养都不会影响这个结果。
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不是这样一个自主而封闭的系统? 所谓自主,就是不受社会生活中的权力和权威的影响。自主的法律行为,完全按自己的方式来定义,只受既定的法律规则的影响。在自主的法律制度下,法律决定的认受性也只来自法律本身,不受其他政治、社会、道德因素的影响。如果法律是自主的,那么具体运用法律时,就像数学和物理的推导过程一样,只受内在规律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规范法学或者法教义学的研究就是从内部的视角来研究法律,即从法律的原则、规则、程序出发来研究如何立法,如何回答法律难题,什么是法律的正确答案。但是,犯罪的类型、立法的出台、法律的适用、执法的效果是不是自主而封闭的系统?美国的法学教育史长期对此有所争论。19世纪末期,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Langdell就认为法学与数学推理一致,只要把从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则与事实相结合,通过三段论推理,就能得出确定的法律结论。显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法学研究。在今天的美国,除了极少数正统的法教义学者,很少有法学家还接受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与基本的事实不符。以法律适用为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原则仅仅是一种理想,是努力的方向,完全得到实施是不可能的。普通百姓的孩子与“李刚”的儿子在犯案时的遭遇很可能不同。诉讼中强弱当事人的胜率肯定也不一样,必定因当事人的阶层、职业、身份、财富、关系而异。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法律制度不可能是完全自主的,它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它所“镶嵌”的社会。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按自身的力量来运行,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做决定,而政治力量、道德考虑、经济后果等法外因素丝毫不起作用。这种完全自主的法律制度也许是可欲的,但却是不可求的。
但退一步讲,法律制度是不是部分自主的?是不是有一些顽强的内在力量使它难以改变?是不是有时会按自身的内部规则或者旋律来行进?很多人会接受这种部分自主论。但真正的问题是,部分指多少?它在多大程度上是自主的?这个制度的哪些部分绝缘于外在的世界、自我生产和发展并按照机械的或者传统的规则来运行?也许在某个时刻,法官可以说他就是按法律来判案,政府官员可以说他就是按规则来决定是否批准执照,完全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这表明了这些决定的自主性。但是,我们无法知道他们是不是在说实话。而且,我们无法知道他们是否认为自己在说实话,也无从得知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其实正在受外在力量的影响。至少,当时当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结构肯定会对他们的决定产生影响。他们所受的教育、所处的阶层、同事、政治理念、宗教信仰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产生影响。我们能否坦然地说,过去“严打”时期的政策对量刑没有影响?审判委员会制度对案件没有影响?
从长期或者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规则决定论更是站不住脚。从美国的历史来看,刑法中重要和常见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界定都经历了深刻的变迁,受到社会、科技、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在女权主义法学兴起之前,人们似乎没有意识到美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强奸罪的立法、侦查、取证、审判、执行整个过程都没有女性的参与。从中国改革开放后犯罪的类型来看,变化更是巨大,如20世纪80年代的投机倒把罪已经成为历史,流氓罪也换为别的罪名,内容也大大缩小,而又新出现毒品犯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新罪。
为什么会是这样?从根本上讲,法律制度要回应的不是抽象的问题,不是数学、物理或者化学难题,而是需要解决或者对付真实世界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存在于特定社会中的,而不是抽象地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及历史中。更为重要的是,面临这些问题的是活生生的人,人们生活在真实的世界中,相互间存在社会关系,法律制度本身的设计也不尽相同。此外,法律制度的运作还必然受到法律文化和偏好的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肯定要受到社会环境中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法律制度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变迁。不妨将一项立法比喻为河流两岸上的一座桥梁,来揭示立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在两岸还没有桥梁的时候,两岸之间的交通是很不方便的,只能依赖于渡轮。而当有人提出要修桥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筹措经费,设计桥梁的式样、宽度、承运能力,确定桥墩的选址,规划工期等等。各种利益集团和社会政治力量就会介入影响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与各种政治社会力量影响立法的形成过程十分相似。而一旦桥梁建成,它就会影响甚至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比如,原来只能依赖渡轮过河的时候,人们必须按渡轮的时间表来生活。而有了桥梁以后,人们可以更自由地选择到对岸的时间,也可以选择使用汽车或者步行的方式通过。当然,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比如,过桥的费用会与渡轮的费用不同而可能引起争议。如果将桥梁比喻成立法,立法同样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