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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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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司法解释全文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第二部分 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
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三条 68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双方起诉时的诉讼主体及案件管辖法院的
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
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事
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
格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
裁决后的可诉性规定.
第九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而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十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可诉,
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又反
悔的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
的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提出超出原来仲裁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时的
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时.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第十七条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体仲裁中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时.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规定。
第十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服未载明仲裁裁决类型的裁决书向基层
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的一裁
终局裁决认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时包含终局
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提起诉
讼,同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的处理规定。
.................................
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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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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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清理涉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为契机,在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原有4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作清理整合。经反复研究论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8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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