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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古典与中世纪政治思想史

書城自編碼: 366231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 者: [法]菲利普·内莫
國際書號(ISBN): 9787576012927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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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政治学博导、“得到”课程主讲、《奇葩说》导师
刘擎教授 鼎力推荐
政治思想基础读本,兼具可读性与逻辑性;
专业读者案头读物,兼顾历史、伦理、哲学视野。
1. 刘擎教授鼎力推荐:知识生活可以有多种选择。研读思想史,就是选择与思想家对话,与历史共处。
2. 本书与《现当代政治思想史》合而为“政治观念史教程”,是法国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经典教学用书。
3. 篇幅浩瀚又亲近好读,作者内莫不满足于陈列一个个思想家,而是让鲜活个体身处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让读者亲历古希腊、古罗马与中世纪的思想现场,感受观念创生的激奋与彷徨,历史嬗变的犹疑与果决。藏往知来,本书为我们理解现时代的超级大国政治提供了框架性的知识背景。
內容簡介:
《古典与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共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三部分。部分围绕古希腊民主与城邦的衰落,探究古希腊政治历史的潜在线索,详尽地阐述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色诺芬、伊索克拉底、德谟斯提尼等古希腊思想家的生平、作品、各自学说中的主要论点及其架构。
第二部分首先围绕着罗马共和国的兴盛与罗马帝国的崛起,线条鲜明地勾勒了整部罗马人的历史。在向读者论述罗马历史的同时,着重介绍了罗马法的各项重要内容,包括其起源发展,各个历史阶段的诉讼程式,以及罗马公法和私法的各项内容。
第三部分首先详尽地论述了居住于古代近东地区的希伯来人的历史,以及包含在他们的古代经典中的政治思想。作者认为希伯来人的古代经典中的政治思想迥异于古代希腊、罗马人的政治思想,由于经历了中世纪,来自“耶路撒冷”的新的道德因素与来自雅典和罗马的公民遗产终于真正融合在一起;于是欧洲致力于科学及社会进步的现代才有可能取得长足进步。
關於作者:
菲利普·内莫(Philippe Nemo,1949-),法国当代知名哲学、政治学教授,毕业于法国圣克鲁高师(Ecole Normale Superieure de Saint-Cloud),先后任教于图尔大学(Universi te de Tours)和奥吉斯特?孔德学院(Institut Auguste Comte),现为巴黎高等商学院-欧洲管理学院(ESCP-EAP)的教授。
目錄
前言1
部分 古希腊
导言3
节 没有国家的社会4
第二节 古代近东地区的神圣君主制11
第三节 希腊城邦24
章 柏拉图之前的希腊政治思想34
节 荷马与赫西俄德39
第二节 从梭伦至克里斯梯尼48
第三节 “开放社会的伟大时代”80
第二章 柏拉图109
节 生平与著作109
第二节 《理想国》114
第三节 《政治家》141
第四节 《法律篇》146
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174
节 生平与著作174
第二节 《政治学》181
第三节 结语216
第四章 色诺芬、伊索克拉底、德谟斯提尼218
节 色诺芬219
第二节 伊索克拉底250
第三节 德谟斯提尼274
第五章 希腊化时代的政治思想290
节 希腊化世界290
第二节 犬儒主义292
第三节 斯多阿主义296
第四节 伊壁鸠鲁主义299
第五节 希腊化时代的国王与法律307

第二部分 古罗马
引言311
章 历史梗概315
节 罗马与王权的创立316
第二节 共和国318
第三节 领土扩张323
第四节 共和国的危机327
第五节 帝国前期或“元首制”334
第六节 帝国后期或“君主制”342
第二章 罗马的政治体制350
节 行政官员350
第二节 民众356
第三节 元老院361
第四节 帝国前期的皇帝与帝国政府365
第五节 帝国后期的皇帝与帝国政府368
第六节 领土管理369
第七节 社会秩序377
第三章 私法382
节 法律诉讼时期383
第二节 程式诉讼时期389
第三节 特别诉讼或“法律认知”时期396
结语 自然法、万民法、民法401
第四章 共和国时期的政治观念405
节 波里比乌斯405
第二节 西塞罗415
第三节 卢克莱修472
第五章 帝国时期的政治观念481
引言481
节 维吉尔486
第二节 《奥古斯都的神圣成就》506
第三节 法学家心目中的元首政体508
第四节 塞涅卡512
第五节 塔西佗521
第六节 小普林尼549
第七节 埃流斯?阿里斯蒂德557
第八节 狄翁?克里索斯托564
第九节 新毕达哥拉斯派:狄奥托金与伪艾柯方特578
第十节 凯撒利亚的尤西比乌斯587
第十一节 特米斯提乌斯602
第十二节 苏奈西乌斯604
第三部分 中世纪
引言609
导论 《圣经》中的“政治”观念612
节 希伯来人的历史613
第二节 《旧约》中的“政治”观念641
第三节 《新约》中的“政治”观念686
章 罗马帝国时期的基督教和政治714
节 罗马帝国时期基督徒的政治态度714
第二节 圣奥古斯丁的政治教义721
第三节 教会法的诞生729
第二章 中世纪前期(5—11世纪)735
节 历史背景736
第二节 “政治奥古斯丁教义”747
第三节 教会法的发展764
第三章 封建制与神圣王权768
节 封建制768
第二节 神圣王权792
第四章 古典中世纪(11—13世纪)与“教皇革命”806
节 历史背景807
第二节 “教皇革命”的意识形态层面819
第三节 “双剑”教义839
第四节 制定法律的权利847
第五章 圣托马斯?阿奎那853
节 自然与恩宠855
第二节 法律860
第三节 正义885
第四节 国家897
第六章 中世纪末期(14—15世纪):近代国家概念的初生905
节 国家的抽象概念906
第二节 世俗化910
第三节 主权923
第四节 民族国家928
第五节 主义的诞生937
第六节 代议制942
第七章 中世纪千禧年主义962
节 古典时代末期千禧年主义的演化963
第二节 中世纪千禧年主义运动966
第三节 千禧年主义神话与意识形态975
索引994
內容試閱
本书原为讲义,受众是学生,即初学者。笔者认为他们对本书论述的内容一无所知,或者说几乎一无所知。因此,本书便力图浅显易懂地呈现这些内容——作者的生平和著作、学说中的论点及其架构——而不对其做学术性的评论。尽管本书是基础读本,但它并不流于表面和肤浅。篇幅浩大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使笔者详细论述每一种主要学说,且能经常深入细部,在必要时从伦理及哲学上对我们研究的这些论点做详细阐述。
政治思想史恰与历史具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它们彼此之间紧密相连,正是政治生活为理论家提供了思考的对象,并促使他们介入思想论辩之中。既然理论具备完全自在自为发展的逻辑,那么,即便这些学说本质上建立在先前学说的概念材料之上,但它们并不取决于这些材料。因此,问题是要在学说的阐述以及使该学说得以产生,并在必要时得以发挥作用的历史环境之间寻找精确的平衡。从理论上讲,同时按照学术研究所做的明确区分来看,这样的著作或许应该限于对观念进行单独阐述,并让读者自己将这些观念置于历史的前后关系之中,而如果读者尚未具备这种能力,他可以通过阅读专门的著作来加以了解。但教学经验告诉我,现在的学生对历史,不管是近代史、古代史,还是中世纪史,都可以说是茫然无知。因此笔者认为,在本书中,向他们循序渐进地提供理解历史环境与问题关键所在时必须具备的、起码的历史知识,就显得很恰当。
对时间跨度如此漫长的政治思想史进行阐述必须具备渊博的学识,这势必超过了研究者单个人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近数十年来,人们习惯于委托专家合编综合性著作,由他们分别对各自研究深入的某位作者或某个时期进行撰述的原因。这一模式在某类著作中诚然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但即便编著时做出了种种协调的努力,却还是经常导致各卷之间无法调和的缺点。因此笔者认为,“讲义”若由一位作者完成,就其教学意义而言,它或许应该具有可读性强和逻辑严密的性质,但当所述内容过于庞杂的时候,便有可能会无法兼顾这样的性质。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分析研究,科学才能发展。术业有专攻的博学之士尽管辛勤劳作,但如果根本没人愿意再去利用他们的劳动成果来描述某种整体的图景,从而也没人试图再去重复延续至今且赋予现在以意义的观点(如果有这种观点的话),那么他们的所作所为又有何用呢?历史当然不具备孔多塞、圣西门、孔德、黑格尔或马克思之类的思想家所理解的那种单线性发展的结构,但历史也不复具有那种难以理解的纯粹纷繁复杂的特质。笔者认为,历史呈枝繁叶茂般的增长形态,尽管同样的错误和同样的幻想会反复困扰我们,但诸种观念之间不可逆转的演变过程仍然可见。

第六节 领土管理
研究罗马人领土管理政策是我们的基本目的。因为如果西方被罗马开化,那么它之罗马化也会以当地的各种机构,尤其是市政机构作为媒介,而这些机构正是征服者在蛮族国家设立起来的。
首先必须对共和国、帝国前期与帝国后期进行区分。
在意大利,某些被征服的民众被混合在一起,其他则被“结成联盟”。在意大利之外,被征服的民众均受到罗马的庇护,或者说被“划入行省之中”。
意大利靠近罗马的城市均获得了完全罗马公民权,“拥有选举权”,也就是说他们享有政治权利。其他城市仍只具备“自治市”的地位:其公民保留了当地的权利,城市本身也保存了它们自己的机构,只是对外主权已全部丧失。在意大利仍然存在某些没有城市的区域(意大利北部或亚得里亚海沿岸地区)。因此,人们没法在那里设立自治市。不过,由于罗马的隶农定居在了这些领土上,所以不能对此不加管理。由此便任命了“长官”(préfet)一职。
由于还存在一些偏远的城邦,它们并未像自治市那样被征服,罗马人遂与它们结成了平等或不平等的“联盟”。这些“异族人”保留了他们所有的内部机构,甚至还具备拥有外部主权的表象:但他们必须向罗马称臣,缴纳贡赋,服兵役(他们须承认罗马民众的优越性和“威严”[majestas])。联盟战争之后,这套制度做了很大的改动。
公元前334年至公元前184年,创建了25个“拉丁姆殖民地”。这些都是人为建立的,城市中一半是罗马移民,其余都是意大利盟邦居民或当地人。模仿罗马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起来:高级官员、元老院、民众大会。土地被分配给移民,但分配并不平衡,这样正是为了确保罗马寡头社会结构。这些殖民地也具备军事功能:就是支持国家。
意大利之外新设行省的地位由征服该地的高级官员设定。在元老院委员会襄助之下,他颁布了成为法律框架的《行省法》(lex provinci)(它是官定法[lex data],即该法不像民决法[leges rogat]那样由公众大会投票表决通过)。该法确立罗马可对领土上的资源进行开发,并在罗马总督的统辖之下进行内部管理,以取代当地的权力机关。
一部分土地(譬如被征服的国王私人地产)由罗马没收:它是公地,是罗马民众的地产。这些土地可出租给个人使用,只需交纳赋税(vectigal)即可。其余土地可自由开发,但土著人应该向罗马缴纳贡赋,或是收成什一税,或是固定地产税(stipendium)。如欲对国家的公有财产(矿产……)进行开发,那么向罗马资本家借贷的行省居民则须支付间接税、征用费和高昂的利息。
从这一制度中获取的利润相当大,以致自公元前167年起,直接税被取消了。罗马的豪华建筑及意大利的大型配套工程(道路……)都依靠行省获得的这笔财富。其他的社会影响导致了格拉古兄弟危机和处处可见的动荡状态,并扼杀了共和国:大片大片地产(latifundi)均由奴隶开垦,它们以公地开垦模式为基础而得到了大量增长。市面上的农产品价格低廉,摧毁了传统的拉丁姆小片经营的模式。
总督起初都是放款者,为此目的,他们的人数由两个增至六个。后来,行省均由退职高级官员、退职大法官和退职执政官统治。他们的平均在职年限为十年。他们在省内具有民事与军事全权(此外,他们尚拥有《行省法》中预先规定的豁免权),也就是说他们拥有的是权力,尤其是没人与他们分享权力,所以没有护民官的否决权对他们横加阻挠。当事情涉及罗马公民时,才能以“向民众申诉”(provocatio ad populum)的方式对他们提出反对意见。总督对控告罗马公民的诉讼或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决。为此目的,他颁布了行省敕令(参阅下文)。他会应当地司法机关的请求做出裁决。他能获得légats(元老院议员)和财务官的帮助,也会听取非官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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