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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理论依据、制度功能、适用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商品转售实践中的再销售限制、商品状况发生改变、广告宣传等典型问题,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我国商标立法中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
期待本书能够对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学者、法官、律师等人士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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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魏丽丽,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在《政法论丛》《中州学刊》等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主持完成省部级、厅级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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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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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结构安排
六、主要观点
章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基本理论
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内涵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特殊性
三、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制度功能
一、协调商标权与物权并存所致的权利冲突
二、确保商品的自由流通
三、有效防止商标权利滥用
四、与商标法立法目的之契合
第三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法理学基础
一、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有序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经济学基础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效率价值分析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二章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要件
节商标权人同意
一、以“商标权人同意”为要件的原因分析
二、“商标权人同意”要件的认定
第二节商品具有同一性
一、以“商品具有同一性”为要件的原因分析
二、“商品具有同一性”要件的认定
第三节商品真实信息的充分披露
一、商品信息充分披露以保障商标功能的实现
二、“商品真实信息充分披露”在美国的适用考察
三、“商品真实信息充分披露”要件在我国的适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限定
节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权项内容
一、“商标商品销售权用尽”之否定
二、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分析
三、商标权中禁止权的用尽
四、商标权中使用权的用尽
第二节商标权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
一、商标权国际用尽之条件性
二、商标权区域用尽之特殊性
三、商标权国内用尽之普遍性
第三节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时间界限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时间起点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存续于商品流通领域
第四节商标权权利用尽的商标使用方式
一、转售者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进行商标性使用的方式
二、转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应然性
三、转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边界
本章小结
第四章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商品转售中的适用
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售后限制中的适用
一、再销售限制条款效力的相对性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效力的性
三、再销售限制条款不能排除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商品状况改变后再销售中的适用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商品状况改变后再销售的争议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商品状况改变后再销售的利弊
三、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商品状况改变后适用的边界
第三节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平行进口中的适用
一、平行进口及其中的利益冲突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平行进口的论争
三、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平行进口的域外比较
四、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平行进口的前提与依据
本章小结
第五章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引入
节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必要性
一、完善商标法律制度的需要
二、规范商标权司法保护的需要
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体例选择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立法模式分析
二、我国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应然模式
第三节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条款设计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要件之确定
二、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地域之选择
三、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条款之表述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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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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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近年来,商品经营者在从事商品分装再销售、加工再销售、回收翻新再销售以及平行进口再销售等商品转售行为中,由于对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而频繁引发商标侵权诉讼纠纷。由商标权与物权并行存在于同一商品所导致的权利冲突问题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冲突,在商标权与物权之间应当作何取舍?是否应当对商标权予以限制?商标权利行使的边界何在?
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作为协调同一商品上由商标权与物权并存引发权利冲突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对商标权人在经其同意投入市场的商品上的商标权利以限制,确保商品在市场中自由流通,在商标权人与商品所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但是,商标权权利的用尽有其条件限制,仅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商标权方能用尽,而且在权项内容、地域范围、时间期限、商标使用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具体的限定。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商标法尚未明确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使商标权权利用尽的具体规则处于立法缺位和空白状态。司法实践中,商标权权利用尽不能作为法定的商标侵权抗辩事由,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认可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应当用尽,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出现案情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现象。市场经营中,商品经营者在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加工、翻新之后再行销售中会面临两难困境:消除商品上原本标识的商标或者更换新的商标再行销售会基于商标反向假冒而构成商标侵权,继续标识原商标再行销售则会由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构成商标侵权。此种商标侵权困境使得商品经营者无所适从,极其不利于市场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也会有违于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界普遍认为,商品由商标权人首次售出之后,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即为用尽。但是,商标权权利用尽的理论基础何在?现有的“所有权转移说”“默示许可说”“法律规定说”并不能足以解释其中缘由。由商标权客体的特殊性决定,商标权用尽有别于版权用尽和专利权用尽,那么,商标权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权利用尽?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条件、边界、时间界限、地域范围等问题,是界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重要内容,学界尚未有深入、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基于此,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研究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颇具现实意义。
本书首先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源起和各种理论学说以分析,提出以“准相邻权”理论作为解释商标权权利用尽的理论依据,将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适用要件确定为:商标权人同意、商品具有同一性和商品真实信息充分披露。结合商品转售实践中的售后限制、商品状况发生改变、广告宣传等典型问题,对于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的具体适用以重点分析。在论证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确有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商标权权利用尽规则在我国商标立法中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碍于研究能力所限,笔者对于商标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研究尚有些许不足,也颇有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的空间,期待笔者的浅陋之作能够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是为序。
魏丽丽
2021年5月于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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