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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第七届邓广铭学术奖励基金三等奖
甘肃省第十三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规训˙形塑˙期望
宋儒的理想性别秩序
性越轨法律和旌表制度
士人舆论和乡评
家庭、家法
多元˙超越˙实然
她们对公领域的参预
她们的阅读活动
她们的休闲娱乐、旅行和交友聚会
多元的夫妻关系和妻妾关系模式
內容簡介:
在宋代,士人阶层队伍空前膨胀,与之相应,士人阶层女性群体的数量也随之扩大。本书明确界定“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的概念,从秩序、规范与女性的实际生活入手,按照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面的逻辑顺序进行组织,广泛考察宋代国家、士人社会、地方乡里以及士人家庭等对女性的规范,系统展现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的生活实然,并从多角度、多层面透视宋代社会秩序、规范与士人阶层女性生活之间的关系。
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探讨了宋儒凭借阴阳学说,诠释和建构理想性别秩序的过程;性越轨法律和旌表制度对性别秩序的规范;士人舆论、乡评、家庭等对女性的规范、教化与期许。下篇则从社会实然的角度,考察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的实际生活面貌:她们对公领域的参预;她们的阅读活动;她们的休闲娱乐、旅行和交友聚会;以及多元的夫妻关系和妻妾关系模式。
此书无疑是下功力,有深度,见拓展的宋代妇女专著。使我受教颇深的有二点。一是此书使用史料之广,二是此书拓展了宋代以至古代妇女史的某些新视野。——王曾瑜
關於作者:
铁爱花
甘肃武威人。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教堂山分校(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宋史、性别史、社会史研究。在《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史林》《浙江学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编。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论著多次获省部级等奖励。
目錄 :
绪 论 ………………………………………………………………… …1
第一节 相关概念…………………………………………………… 1
第二节 缘起与意义………………………………………………… 4
第三节 学术史回顾………………………………………………… 8
第四节 材料与方法…………………………………………………11
第五节 研究思路……………………………………………………16
上篇 秩序、规范篇
第一章 乾道坤道:阴阳学说与宋代性别秩序…………………………31
第一节 阴阳学说与性别尊卑秩序的建构…………………………31
第二节 阴阳学说与性别内外的生活空间及职事分工……………45
第三节 阴阳学说与理想夫妻关系模式……………………………59
第二章 奖惩之间:法律、旌表制度与宋代性别秩序…………………81
第一节 性越轨法律与宋代性别秩序………………………………82
第二节 旌表制度与宋代性别秩序…………………………………95
第三章 话语力量:士人舆论、乡评与宋代性别秩序………… ……120
第一节 士人的舆论导向………………………………………… 120
第二节 乡评对女性的规范……………………………………… 133
第四章 典范训则:士人家庭与宋代性别秩序……………………… 155
第一节 家庭典范女性的教化作用……………………………… 155
第二节 家法对性别秩序的维护………………………………… 164
下篇 女性生活篇
第五章 公私之间: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的公领域活动………… ……183
第一节 赈济社会的公益事业…………………………………… 183
第二节 对簿公堂的诉讼活动…………………………………… 203
第三节 参预夫、子的事业……………………………………… 215
第六章 女子有才: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的阅读活动………………… 244
第一节 阅读内容与阅读特点…………………………………… 244
第二节 社会背景与社会影响…………………………………… 253
第七章 闲情雅致: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的休闲活动………………… 264
第一节 游赏娱乐活动…………………………………………… 266
第二节 随同夫、子的旅途生涯………………………………… 279
第三节 交友聚会活动…………………………………………… 288
第八章 夫妇之间:宋代士人阶层的夫妻与妻妾关系………… ……304
第一节 夫妻关系………………………………………………… 304
第二节 妻妾关系………………………………………………… 329
结 语 ……………………………………………………………… ……345
主要参考文献…………………………………………………………… 351
初版后记………………………………………………………………… 380
再版后记………………………………………………………………… 385
內容試閱 :
第二章 奖惩之间:法律、旌表制度与宋代性别秩序
上一章我们主要从阴阳学说的角度探讨了宋儒理想的性别秩序,本章则主要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探讨宋代性越轨法律与旌表制度对性别秩序的规范。在论述之初,我们首先要对本章所拟研究的问题、切入的角度等作一初步说明。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1就宋代国家法律制度而言,与性别秩序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婚姻、财产以及性问题等诸多层面。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有关婚姻和财产问题的研究已较为深入,2而法律对性问题的规范却鲜有人涉及,限于学力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积累,本章仅探讨宋代性越轨法律对于性别秩序的规范。
旌表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定的一套自上而下的道德表彰制度,是传统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的基本措施之一。3宋代旌表诏令或“义夫、节妇、孝子、顺孙”连称,或“忠臣、孝子、义夫、节妇”并举,可见女性是宋代国家旌表规范中的重要一环。那么,在实际的旌表活动中,宋代国家旌表女性的类型、程序、方式有哪些?旌表女性在规范性别秩序,维护儒家纲常伦理等方面具有怎样的作用?此类问题均值得深入探讨。故本章拟分两节,分别探讨性越轨法律与旌表制度对宋代性别秩序的规范。
第一节 性越轨法律与宋代性别秩序
从历史上看,与女性密切相关的性(Sex)问题,不但涉及私人生活、贞洁观念,而且同当时社会的性别制度、秩序理念以及两性权力密切相关。因此任何时代都把对男女性行为的规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必须遵行的道德约束。在由男女两性共同构建的性秩序(Sexual order)格局中,考察社会对于性行为的规范,一个最为直接的视角是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本节着重从性越轨(Sexual aberration)法律的角度,探讨宋代社会对于性别秩序的规范。同时,历代均有对于性越轨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的关键并非规制本身,而是规制的实质内容究竟在宋代产生了何种变化?这种变化对于社会性别秩序的影响何在?故在论述方法上,我们将以前代法律作参照,并在此基础上,对宋代性越轨法律所彰显的两性权力关系做出正确的历史定位。因“旧律现存者,以唐律为最古”4,故本节在探讨宋代性越轨法律对于性别秩序的规范过程中,将唐律亦纳入考察的范围,以期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这一问题。
一、概念的界定与法律文本的选择
从古至今,性不仅是私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还是一种社会行为,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稳定,所以任何时代都把对男女性行为的规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必须遵行的道德约束。就法律而言,尽管不同时代对于性行为的规制有所不同,但通常意义上,都是针对该社会性行为的越轨而制定的。“越轨”一词,在现代社会学中是一个重要的范畴5,然古已有之。“轨”,本义为“车辙也”6,在中国古代,它兼有伦理规范与法制规范的双重含义。例如,《管子》云:“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轨而行矣。”7《后汉书》云:“越轨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道矣。”8《汉书》云:“楚孝恶疾,东平失轨”,颜师古注:“轨,法则也。”9《佩文韵府》亦云:“轨,法也,车迹也。”10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越轨是指背离法则或伦理规范的行为。本节所指的“性越轨”,专指刑事法律意义上背离社会规范的性行为,亦即非法律许可之性行为。性越轨行为属于历史的范畴,不同时代的法律有其不同的界定与规制。对性越轨行为的法律规制,其目的则在于规范男女两性行为,维护社会性别伦常秩序。
唐、宋法律有关性越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犯奸罪”的条文中。“奸”,《说文解字》释为:“犯淫也”,段注进一步明确:“此字谓犯奸淫之罪”。11 “犯奸罪”是针对男女性越轨而设的罪名,主要包括“强奸”“和奸”以及“乱伦”等。“强奸”是指男性使用暴力,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越轨行为。“和奸”谓“彼此和同者”12,是指在女性同意前提下发生的性越轨行为。“乱伦”是指亲属间的违背伦常的性越轨行为。在现存宋代法律文本中,对性越轨的规范,集中体现在《宋刑统》以及《庆元条法事类》对犯奸罪的判罚条文中。
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四种,“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13。至今传世者仅《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余皆亡佚。《唐六典》是唐玄宗时编订的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法规;《唐律疏议》则是唐代“正刑定罪”的刑事法典,也是终唐之世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新唐书》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14《旧唐书》亦称唐代“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15。
宋初依唐律修订《刑统》,虽然学界不赞成《宋刑统》为唐律之翻版说,16但其内容基本上沿袭唐律之旧,不少条文与宋代社会现状脱节。17《宋刑统》颁行后,很快便不能适应宋代社会的发展要求,18因而不断有朝臣建议重修宋律。如仁宗时夏竦即认为,《刑统》律文“未契皇朝好生之化,有辜陛下恤刑之德,诚宜具刑宪之书,求献议之士,诏择能臣,督其详订”。19夏竦的建议虽然未被仁宗采纳,却反映了《宋刑统》已不适应宋代社会需要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从宋初开始,统治者便不得不运用大量敕令来补充律之未备,变通律之僵化。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通常谓之“散敕”,并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唐律疏议》卷三〇《断狱》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20要使散敕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编修程序,即对积年的各种散敕删其重复,去其抵牾,存其可为常法者,汇编后加以颁行。宋初编敕,皆取与刑名无关的敕令“准律分十二门”21,至仁宗朝,编敕始有“丽于法者”22,即开始附有刑名。编敕体例的这一变化,打破了以往编敕不附刑名的旧制,形成律外有律的局面,为后来的以敕代律作了准备。神宗时,则明确规定:“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23从此,“敕”正式取代了“律”的地位,使“律存乎敕之外”。24如朱熹所说:“律是《刑统》……今世却不用律,只用敕令。”25所以,与《刑统》相比,宋朝历代敕、令、格、式更直接地反映了宋代社会的实际生活。
宋代几乎每一朝都有新编敕问世,“到南宋孝宗朝时,于编敕之外又编撰条法事类”26,条法事类乃取“敕、令、格、式及申明五书”27分门修撰。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修成于宁宗嘉泰二年(1202)八月,嘉泰三年(1203)七月诏颁于天下。《庆元条法事类》产生时,宋代社会已历时二百四十余年,此时宋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已经成熟,尽管该条法不能反映宋代社会生活的全部,但就存世法律文本而言,其内容“包括早自建炎三年(1129),晚至嘉泰元年(1201),七十二年间所颁布的政令。甚至在卷七十三中尚引到元祐七年(1092)七月六日尚书省的劄子”,它是现存最能反映宋代尤其是南宋社会生活的一部法律文本,“其史料价值极高”,“是研究宋代法制史的重要文献”。28因此,我们对宋代社会性越轨法律的考察,即以《庆元条法事类》作为主要分析文本,并参照《唐律疏议》与《宋刑统》,从法律条文的变化来探寻唐、宋性越轨法律演变的轨迹,从而更为深入地考察宋代性越轨法律对于性别秩序的规范。
二、法律对同一阶层之内性越轨行为的规范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文化的一部分。29“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30,法律的立场,实则与该社会的价值取向、秩序理念以及文明程度直接相关。同样,法律条文的增删,并不仅仅是为应付突发事件而作的暂时考虑,或简单的文字调整,它所反映的是更深层次的不同时代秩序理念的变革。
(一)关于“和奸”与“强奸”
和奸是在女性同意前提下发生的非婚性行为,其性质为男女两性共同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家庭秩序,男女属于共犯。强奸性质则不同,是男性使用暴力,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女性是被动的受害者,因此强奸惩处法的保护对象明确为女性,所以,对和奸罪与强奸罪的规范力度的变化,能够体现社会性别秩序中女性人身权益的差异。我们将对唐、宋法律中有关强奸与和奸的判罚进行比照,从而考察其中的变化,以期更为深入与系统地把握宋代性越轨法律对于性别秩序的规范。
唐宋法律对强奸罪与和奸罪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同。兹摘录相关条文,列表比照如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