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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实用性: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
创新性: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以及规则解析大都来源作者的原创
参考性:规则经过严谨的逻辑论证,且在实践中得到反复检验
开放性: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出发,解析法律的适用或提出建议
综合性:不仅涉及实体问题的明确,还涉及程序问题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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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所称的“经济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具体案例序号,基本按照该章8节罪名的排序编排,并据此撰写类案裁判参考规则。本书力求体现以下几个特征要求:
一、实用性。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采取先列述案件,后归纳和提炼类案参考规则,然后,结合案例对参考规则进行解析和论证的叙述结构。
二、创新性。关于本书所收集案例,有的是法院已经裁判的,有的是未经裁判的;有的是法院公开的,有的是法院未公开的。对法院未经裁判、未公开的案例,包括对监公检等办案人员所提案例做了相应技术性处理。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以及规则解析,绝大部分都是原创。部分非原创内容的,基本标明了出处。
三、参考性。一项规则要获取它的生命力,必须增加它的适用空间。这就要求规则本身必须经过严谨的逻辑论证,而且在实践中得到反复检验。本书列述的参考规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明确性和参考性。全书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论证时,力求既有理论分析和探讨,又有实践归纳和提炼;既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又坚持以实践理性反向推动理论理性的发展。
四、开放性。本书大部分案例是从实然性角度出发,在假定生效判决正确的逻辑前提下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并归纳提炼类案裁判参考规则。少部分案例从应然性角度出发,突破陈规,聚焦生效判决的不当、不足之处进行解析,并对所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提出完善建议。
五、综合性。本书综合了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部分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不仅涉及实体问题的明确,还涉及程序问题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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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晓虎,字海晨,江西九江人,二十国集团(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国际组织)副主任、人民法院刑二庭职务犯罪规制与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研究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央机关书法家协会理事。
长期从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跨境腐败治理、刑民交叉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工作。出版专著3部,连续5年获得嘉奖,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参编《常见罪名精释》《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等实务指导丛书、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学教材等50余部,作为统稿人编选《刑事审判参考》文稿800余篇,在《政治与法律》《法律与科学》《中国法学》(外文版)《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核心期刊、权威报纸发表论文100余篇,在本人公众号“刑水浮萍”发表司法疑难解析原创文章4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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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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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梁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雇人冒充同仁堂医师,夸大产品效果,致使他人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推荐产品的,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如何把握“以次充好”型销售伪劣产品与诈骗的界限【案例3】 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水产品被检出氧氟沙星,水产商未向上游供货商索要检验检疫报告的,能否认定其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
【案例4】 A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能否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购货佣金;如何确定购货佣金的认定原则
【案例5】 深圳、上海等地走私普通货物案
走私钻石案件中是适用综合税率17.2%还是4%
【案例6】 某棉花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棉花公司(国有公司)将发改委下发的棉花进口配额低价出售给无配额的公司使用,如何定性;因立案侦查造成的损失能否认定为“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案例7】 丁某抽逃出资案
利用变相抽逃出资购买的股票,其拍卖或者变现款是应当被追缴入国库还是返还公司
【案例8-9】 韩某某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如何把握涉企轻罪案件量刑的要点
【案例10】 H公司、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在竞标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向参与竞标的公司代表给付财物的,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公司名义收受财物未入账的是认定为公司收受还是个人收受
【案例11】 甲、乙共同挪用资金案
共同预谋实施挪用资金犯罪但对同案犯身份认识错误,且同案犯过限实施票据诈骗犯罪的,如何定性
【案例12】 甲公司挪用资金案
单位挪用资金能否适用立法解释追究高管人员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13】 林某挪用资金案
刑事立案后新法增加一档法定刑的,如何判断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案例14】 柴某挪用资金案
个人决定擅自从委托贷款转由直接公对公拆借,单位收取利息的同时个人收取部分利息收益的,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15】 甲挪用资金案
一人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均为代持的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将公司资金挪用给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的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16】 大股东挪用资金案
事后其他股东集体决定将大股东挪用给他人的资金变更为大股东借款,并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大股东的,是否影响定性
【案例17】 村干部张某挪用资金案
村干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能否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18】 张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公司保安伙同他人将公证处封存在其公司的财物秘密窃取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19-20】 李某等职务侵占案
如何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标准;公司车间工人藏匿携带生产线上的废料出厂变卖的是认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案例21】 冯某职务侵占案
新法对法定刑修正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如何确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
【案例22】 周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违反联通公司管理规定,私自违规调拨靓号,交由代理商对外销售谋取个人利益的定性
【案例23】 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其他单位完成存款并截留部分手续费的行为定性
【案例24】 宋某等职务侵占案
村委会组建清欠小组将收回的钱款抽成以及私分荒地行为的定性
【案例25】 陈某职务侵占案
利用职务侵占资金购买股权,对所购买的股权升值部分能否没收;犯罪数额是否按照其占股比例扣减
【案例26】 赵某职务侵占案
关联公司的财产能否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案例27-30】 徐某等职务侵占案
违章建筑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如何认定违章建筑类案件职务侵占犯罪数额
【案例31】 江某职务侵占案
公安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收集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检察机关能否直接变更罪名起诉;二审阶段如何处理
【案例32】 罗某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本罪主体是否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名称不同但行使同类职权的是否可以视为本罪主体;如何把握“同类营业”的认定要点
【案例33-34】 宋某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否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职务名称不同但职权类似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挂靠或者独立经营与其任职单位同类营业获取利益的,是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案发未实际获取利益的能否认定“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35】 张某等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单位犯罪后被裁定破产,检察机关坚持以自然人起诉的,如何把握相关程序衔接和确定依法返还、责令退赔等非刑罚措施
【案例36】 王某某骗取银行贷款案
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骗取”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是否包括取得贷款后阶段;本罪客观上是否要求虚假申请材料与骗取银行贷款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超值抵押不可能致使银行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能否依据数额特别巨大认定“特别严重情节”
【案例37】 甲骗取银行贷款案
骗取贷款案件中欺骗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对定罪的影响;办理银行抵押时隐瞒其与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债权债务事实,后因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造成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是否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
【案例38】 张某等骗取银行贷款案
行为人共谋骗取贷款,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同案犯犯意转化为非法占有贷款的,对发生犯意转化的同案犯是以贷款诈骗罪一罪论处,还是实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并罚
【案例39】 靳某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案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使用部分虚假抵押材料取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定性以及相关数额的认定
【案例40】 H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案
“还旧贷新”案件中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申请新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主导“还旧贷新”过程是否影响骗取贷款罪的定性
【案例41-42】 文某某等骗取银行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案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客户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而审核通过,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客户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对银行工作人员是认定骗取贷款罪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43-45】 高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
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件中提供足额担保是否属于阻却犯罪事由;如何把握“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案例46】 景某某骗取银行贷款案
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未偿付的贷款利息是否计入损失总额;已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抵扣未偿付的本息
【案例47】 甲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
被告人被指控数罪,被发现之前生效判罚畸轻已启动再审程序加重处罚的,是否并罚以及如何确定刑期
【案例48】 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挂靠公司因经营项目所需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私自刻制项目专用章,被挂靠公司明知后未提出异议,仍然收取挂靠费的,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49-51】 刘某某等伪造公司印章案
私刻公司备用章,未提交公安机关备案,但经商其他股东同意或者事后默认的,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52-54】 肖某等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案
私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是否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案例55】 赵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为办理孩子入学手续将复印件等材料送交中介机构后,复印件被修改的,是否当然意味着被告人授意他人变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对象是否包括无单独证明力、未加盖印鉴、未实际使用、未流入社会的复印件;发现复印件被修改后严正拒绝使用的能否适用“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
【案例56-57】 许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集资参与人转单是放贷期限延长还是重复放贷;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的一般原则与例外
【案例58-59】 翟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和向亲友、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分属于不同时段且不同发起事由的,是否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案例60-62】 邹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重新签订合同但未实际追加本金的是否属于重复投资
【案例63-64】 肖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非法集资案件中利息高于本金的如何处置;被告人家属为获取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利息的如何处置
【案例65】 甲集资诈骗案
如何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把握新旧《刑法》规定的适用原则
【案例66-68】 刘某某等高利转贷案
出借信用卡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例69】 石某某妨害信用卡案
非法持有型妨害信用卡应当分别审查“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持有”事实;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未查获涉案信用卡不影响认定
【案例70-72】 陈某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借记卡、储蓄卡是否属于妨害信用卡罪的对象;收购持卡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73】 刘某某票据诈骗案
使用外汇质押贷款再转贷获利数额较大的行为定性;使用虚假的票汇质押贷款或者骗取他人财产的定性
【案例74】 哈某某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合同诈骗案
盗用他人身份证、手机申请信用卡后消费或者注册网络贷款平台用户后贷款无法归还的定性
【案例75-77】 杨某某、罗某某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是否属于伪造金融票证
【案例78-79】 李某某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银行现金收讫凭证、银行现金缴款单并使用的定性;利用职权,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金融凭证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定性
【案例80-81】 马某某等逃税案
逃税案件中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对定罪的影响;逃税人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中因变现难提出以足额资产担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的,如何评价该行为对定罪的影响
【案例82】 程某等逃税案
对于逃税行为,不负责税务申报的财务人员(明知公司做了内外账)是否需要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83-84】 张某强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名为贸易实为融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虚开发票罪应否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程序
【案例85】 Z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在受票人主观故意和目的未认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出票人明知他人具有抵扣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目的
【案例86】 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对于同一案件中,同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犯罪的数额认定和罪数处断
【案例87-88】 JTD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逃税罪是应当并罚还是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数罪处断中含有逃税罪的,是否仍然坚持行政处理前置程序
【案例89-90】 许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出口退税单证、报关单是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还是以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论处
【案例91】 尤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在执行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如何并罚以及如何确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停止计算时间节点
【案例92-93】 关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案例94-97】 邹某平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购买零部件进行组装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对旧货翻新后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原注册商标的定性
【案例98-101】 陈某秋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案例102-105】 赵某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定性
【案例106-108】 王某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非法制造、回收印有注册商标的瓶子、包装物的定性
【案例109-110】 陈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涉案商品虽然系伪劣产品,但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以假卖假的定性
【案例111-112】 翟某娟等侵犯知识产权案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销售金额”“实际销售价格”的认定
【案例113-115】 梁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的,销售金额的认定
【案例116】 曹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盗窃商业秘密现场被抓获的能否认定“获取商业秘密”;“未获取商业秘密”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被破坏的如何确定损失
【案例117】 冯某洗钱案
将挪用的公款转账汇入赌博网站提供的境内个人账户用于的,是否构成自洗钱
【案例118】 甲洗钱案
“通谋”的限制解释、“通谋”构成共犯的限制认定;单纯答应帮忙转移上游犯罪资金是认定上游罪共犯还是洗钱罪
【案例119-121】 上海××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洗钱案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罚金下限和上限
【案例122】 Y公司串通投标案
表面上实施了串标、围标行为,实际是因权钱交易内定而中标的定性
【案例123】 A、B、C、D串通投标案
农村地区招、投标程序的把握以及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原则
【案例124-125】 王某军等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
【案例126】 金某合同诈骗案
变更罪名后认定的犯罪数额能否超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
【案例127】 黄某某、蒋某某合同诈骗案
高风险投资领域行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对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案例128】 李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能否参照适用诈骗罪加重法定刑的量刑标准
【案例129】 金某合同诈骗案
隐瞒之前抵押担保事实,骗取他人非法转让承包经营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终不能归还后逃匿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如果构成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案例130】 胡某合同诈骗案
诱骗他人清偿自己的房贷,约定解押后由他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案涉房产,但按揭贷款放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其高利贷债务,经他人催讨后逃匿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131】 甲合同诈骗案
对于不同下线人员分别在不同地方实施的相互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紧密关联的犯罪,仅对其中部分下线人员提起指控的,受理法院对其他下线人员犯罪是否具有管辖权
【案例132】 ×× 挂靠公司合同诈骗案
被挂靠单位不明知挂靠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是否承担共犯责任;此种情形对代持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追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133-134】 李某等合同诈骗案
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订立合同骗取房产证后多次抵押借款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如果构成犯罪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案例135】 A合同诈骗案
对于多次存在犯罪所得,无法足额返还被害人的,是否需要在认定不同次犯罪所得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返还各被害人数额
【案例136-137】 苏某某等合同诈骗案
刑事立案前退还的部分钱款是否从合同诈骗犯罪金额中扣减
【案例138-139】 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一):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案例140-143】 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二):关于“未经许可”的认定
【案例144-145】 王某军等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案例146】 张甲、张乙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案例147-149】 董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五):关于“违法所得”概念的界定和认定;犯罪成本是否扣除
【案例150】 于某龙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案例151】 喻某、李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如何定性
【案例152】 欧某、关某某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如何定性
【案例153】 周某某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4):未经许可经营保安服务业的定性以及“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适用如何把握
【案例154】 曾某某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5):开采、加工、销售稀土矿产品的定性把握
【案例155-156】 何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6):未经许可销售“小耳朵”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性研究
【案例157】 周某甲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7):“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的认定是否需要查实生产、销售的游戏设备终用于开设赌场;此类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否必须与终查实的用于开设赌场的游戏设备价值相一致
【案例158】 张某、王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8):因收受好处将罂粟籽、罂粟壳提供给私营企业经营的定性
【案例159-162】 赵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9):非法买卖承兑汇票的定性;非法买卖承兑汇票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票据体现等金融业务活动
【案例163】 甲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0):在投资移民过程中将境内资金通过境外公司换汇至境外账户的定性;利用境内公司职务之便通过境外合作公司帮助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定性
【案例164-165】 涂某江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1):对不同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发放贷款的定性处理
【案例166-169】 金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2):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定性
【案例170-172】 黄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3):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无标识外国卷烟(真烟)或者出口卷烟(真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173-174】 曾某坚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4):对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特征的严重传销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175】 甲非法经营、行贿案
非法经营罪系列研究(六)(个案研究15):单位设立前,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能否认定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能否认定单位犯罪
【案例176】 仇某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如何并罚,是否折抵刑期以及在判决主项中如何表述
【案例177】 甲强迫交易案
强迫交易罪是否包括禁止、限制买卖物品;未经许可买卖稀土矿产品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案例178-179】 吴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纠集多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的能否以寻衅滋事定性
【案例180】 程某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数额与审判委员会决议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案例181】 卢某强迫交易、诈骗案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有一般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理
【案例182】 A、C倒卖车票案
检举他人后因办案机关的原因未查证属实,后其他人检举同一人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的,对前后检举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案例183】 邵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以“情节严重”为由认定构成犯罪的,能否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判处免予处罚
【案例184】 ×× 公司、郭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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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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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的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
《经济犯罪200案类案裁判规则参考》是我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是我次集中围绕经济犯罪疑难案件研究总结的类案裁判参考规则。此前,读书期间,包括进入人民法院的前几年,我一直比较侧重理论研究,一度沉浸在公平、人道、人权、死刑以及刑罚的正当性等基础性概念和命题的探寻之中。此后,我开始转向案例研究,从此开始了自己漫漫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
一、辩景难觅
1997年8月,我考入老家的县公安局工作,开始了一段为期四年的警察生涯。从此,我与刑法结下不解之缘。2001年,我考入湘潭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法理论研究。湘潭大学地理位置偏僻,倒逼出这所大学远离市场经济的浮躁,展现出“博学笃行”的独立风格。在这里,人们经常能发现一帮不同年龄段的人三五成群,在走廊吃饭,甚至在操场打球的间歇期间围成小圈,争得面红耳赤。走近一听才发现,他们不是因为个人是非,而是为彼此对哈耶克、博登海默、康德、黑格尔、贝卡利亚、边沁、福柯、尼采等近代西学大师经典著作的理解据理力争。久而久之,这种现象成为一道道“辩景”。当时我们对这种遍地“辩景”不以为然,也见惯不怪。直到后来走出这所大学才知道,当年的“辩景”在很多名牌大学都极为鲜见。湘潭大学独有的“辩景”,除了湘潭大学的地理位置使然,更重要的还应归因于当时“西南政法大学七君子”同时问鼎这件风弥全国的大事,学界称之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大地震”。这次“人才大地震”后,湘潭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沙龙、讲座不再是一言堂,而是时常伴随着批判与争鸣。一时间,法学院组织的专题讲座瞬即倍增,同学们的热情空前高涨,就连一向习惯于独室研究的教授们都坐不住跑到大讲堂抢座。“七君子”纷纷拿出看家本领,听众们对主题讲座的掌声不断,对批判者的喝彩声浪更高。在这里,批判没有任何违和感。有了这群名导的带动和初学者的激情,同学们暗中比拼,悄然兴起一股学习“西学经典”的狂潮,时常嘴边冒出“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等听起来“大逆不道”的言论,发生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趣事。“辩景”成为湘潭大学可爱也是珍贵的一道奇景。此后,我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习的那五年,再也没有在校园找到曾经的“辩景”。尽管“辩景”不再,但当年“辩仕们”的风骨和精神依然不断激励我砥砺前行。“辩景”中那些辩友时常浮现于脑际,尤其是他们激情发言时的“斗士”风采,频繁摘下眼镜哈口气擦干再戴上的画面,让我情不自禁地打通他们的电话,一聊不可收拾。
二、顺势转型
学习近现代西方法哲学经典,有助于核理近现代法学学派脉络,能够极大提升思辨能力,打牢法学理论基础,兼采中西法学、传统法学和现代法学理论精髓,能够更加开阔理论研究视野,正确解释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和科学指引法治实践。正是这段不短不长的西学经典学习之路,指引我推开法律之门,开始了一系列法旅探寻和漫漫征程。
2008年8月,我入职人民法院,从此接触源源不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案件时,虽然参与人员大部分都是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但一般都不倾向援引理论著作。这就是所谓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两张皮”现象。这一现象由来已久,事实上已经造成学院派和经验派在分析问题的理路差异,有时甚至会截然对立。一方面,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理论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减弱是自然态势。如几位资深法官、检察官在讨论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很少按照刑法理论界主流观点认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路进行分析,就连“相当因果关系”的提法都未必能够获得认同。这种现象不是我国所特有的。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提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相关理论。”另一方面,理论研究严重脱离司法实际也必然导致其自身指引功能的减弱。如在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后,不少专家学者依然坚持适用普通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和自首条件。显然,这样的理论研究严重背离实践,终只会人为制造各种法律障碍,导致追逃追赃无功而返。同时,这样的观点违背了功利主义(包括理性功利主义)原理,从而动摇了刑罚的正当性根基。总体来看,大凡高校毕业生,我本人,包括一些知名专家学者,初到司法实务部门,都能敏感察觉到实务办案和理论研究、课堂教学的明显区别,也能深刻感受到学院派思维在司法工作中的种种不适。对这种思维环境的“过敏”,都将促使这些“新人”求变转型,并随着工作时间和经验成长,逐渐转向到案例法学研究。近十年来,案例法学之所以在国内悄然兴起,并迅即成为当前热门务实的一种学术流派,就有这方面的因素。
三、研究动因
近年来,类案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这一现象,从根源上分析,首先要归因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如果没有人民法院强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广大法律工作者就无法通过大数据平台收集到大量案例,类案裁判规则研究就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其次,类案裁判规则之所以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归因于现阶段类案裁判规则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对司法实务工作指引所体现的重要价值。随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影响力的相对减弱,更多的法律人转向案例研究,而同案不同判问题的累积式爆发更是直接催生了类案裁判规则研究,并将类案裁判规则研究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2020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人民法院牵头落实。同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并于当日施行。根据该文件,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打造集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检索、应用、研究于一体的平台,为法官办案提供规则指引和参考案例。
我本人,走上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动因: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个主要因素是我的工作调整为主要从事《刑事审判参考》编辑工作。2009年8月,我从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结束实习锻炼后分配到人民法院刑二庭调研合议庭工作,主要从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调研。2010年开始负责《刑事审判参考》(第73-105集)的统稿和编辑工作。这是我走上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的个契机。在我接手时,每集书刊的“指导案例”(严格上说是参考案例)一般在10个左右。为了加大“指导案例”的权重比例,我提出了改版的倡议,并报经时任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法官(2017年晋升大法官)同意,后得到时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的批准。于是《刑事审判参考》从第84集开始由原来的32开改编为特16开,“指导案例”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16个左右。由于《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稿件的预报在各业务庭至少经过三个环节审查,然后报到编辑部。由我编辑后再报副主编、主编。这样的报批程序应当是所有案例刊物审查严格的。因此,《刑事审判参考》除了法律意义上的指导案例,在广大法律同仁眼中就是权威的案例。它不但可以有效减少监狱、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的争议,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而且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同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提示可能存在的控辩观点以及裁判说理过程,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正因为《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编选的重要性,促使我不断加强类案裁判比对和归纳,确保所编选案例裁判的正确性,并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了从裁判规则的角度把握案情和定罪处罚平衡。同时,也因为日久生情,我对案例研究的感情日渐加深,乃至溺爱而不能自拔。之前,曾有责任编辑在座谈时聊到,“《刑事审判参考》犹如自家的孩子,怎么看都喜欢”。初,我觉得这种抒情过于矫情和夸张,后来不曾想我竟然成了矫情的践行者。在编辑部的5年时间里,我经常将编辑工作带回家,凌晨2点、3点在处理编辑工作是常规操作,家人们都分不清楚我究竟是熬夜没睡还是起早睡不着。后来发现后,双方妥协,与我“约法三章”,其中一条就是必须凌晨1点前睡觉。如今我与《刑事审判参考》已离别7年之久,每当在书店或者网页上与他“重逢”,既有一种原始的内在亲近,又有一种阔别已久的孩子已长大成人的外在陌生感。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二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类案裁判规则不但可以有效减少监公检法等办案部门之间和法院内部的争议,而且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同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提示可能存在的控辩观点以及裁判说理过程,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如在稀土买卖案件中,稀土涉及氧化稀土、离子型稀土、碳酸盐稀土、草酸盐稀土等多种表述,行为涉及开采、加工和销售行为。而开采涉及未经许可开采和招商引资政策默许开采;加工涉及冶炼分离加工和简单加工分类;买卖涉及自由买卖和定向买卖区分等各种专业问题。对稀土买卖类案裁判规则进行研究,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集中征求意见,可以准确把握行政主管机关对稀土矿产品买卖的监管政策和实践执行情况,归纳和提炼明确的类案裁判规则,减少大量反复征求意见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避免个案审理期限过长。同时,类案裁判规则的相关解析意见,办案人员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具体案件中裁判说理的参考,缓解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三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可以大幅减少同案不同判问题。2019年,胡云腾大法官在谈到案例研究的重要性时指出:“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案例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大,许多典型案例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和话语权,‘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早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金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法条’也几乎成了不争的事实。”案例给人以鲜活的论证,在感官上更加真实具体,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所不具有的魅力。然而,案例的差异性、具体性又决定了单个案例作用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又会间接影响受众主体的阅读和检索空间,并终限制案例的作用发挥。2015年,我随人民法院访问团拜访加拿大联邦法院。当时,70岁高龄的首席大法官麦克拉克林对我们这次访问非常重视,提前指令秘书准备资料以便座谈时交流。结果让她大吃一惊的是,秘书收集的相关资料装满了2箩筐。她坦言,工力不怠,只好望而兴叹。她感叹中国的立法体系非常好。法律、司法解释(那时她对中国指导案例还没有观念)可以节省大量研阅精力和空间,可以促使有关人员短时间获取法律背景全貌和知识要点。这些话虽有客套成分,但司法解释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减少了大量司法争议的确是不争事实。
司法解释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个功能,在于它高度归纳和提炼了同类裁判规则,是类案裁判规则的高级发展形态。当前,随着大数据应用推广,法律工作者只要稍加检索就能发现同案不同判问题,这就将同案不同判聚焦并无限放大。同案不同判不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统一,而且必然造成法的禁止性命令的混乱,必将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和涉案人员无所适从。如知假买假打假案件,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依然购买,然后按照十倍价格索赔,仅在北京市就有截然相反的裁判。有的案件支持打假人的十倍赔偿诉求,而有的案件则是体现严厉打击政策,认定打假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遇到此类案件,仅仅立足于个案研究,无法发挥法的规诫、教育、引导功能。只有着眼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才可以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问题。同时,加强类案裁判比对、归纳和提炼,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养成从裁判规则的角度把握案情和定罪处罚平衡,由自发变为自觉再发展到自然遵从类案裁判规则。
总之,如果说案例法学研究的兴起犹如一阵风,对我从事类案裁判规则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那么司法实践对类案裁判规则的迫切需要就犹如“新大陆”,让我找到了新的“用武之地”。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四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相比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实务工作的指引更直接、更具体、更明确。课堂上提问,老师的解答往往是提供一种思维范式,可以是多角度、多元化的结论,而实务办案则必须是研究明确的结论。前者以理论理性为主,而后者必须更侧重于实践理性。原则上,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应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融合,而类案裁判规则就是同类案件这种融合的共性归纳和提炼。撇离了理论理性,意味着案件裁判结果不可预见,必然导致法律的规诫和引导功能丧失。撇离了实践理性,意味着案件裁判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理论没有服务于实践。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因如此,类案裁判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其指引价值。就好比炒股,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的专家学者虽然能够长篇大论却不能指引具体选股和操作,对于广大股民而言,可能一个荐股师总结的炒股口诀带来的经济收益更显性、更直接、更受用。在法律领域也如此,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分析具体案件时习惯假设前提,经常会得出几种结论。而对于广大办案人员而言,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具体明确的结论。唯其如此,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案例裁判规则相比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性价比更高。当然,案例裁判规则研究离不开理论指导,裁判规则必须蕴藉定罪处罚的内在原理和规律,否则就必将缺少原理支持、逻辑支持、体系支持和适用的张力。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五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可以为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类案裁判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指导意义有时未必低于司法解释。对于同案不同判情形,没有类案裁判规则,单个案例就无法发挥其确定的指引功能。试想,同类案件中,A地法院裁判A结果,B地法院案例裁判B结果,就相当于课堂教学仅提供了思维范式,得出了AB两种裁判结果,不但没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反而徒增了裁判分歧。这个时候就需要类案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指导原则和尺度。对于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尚未涉及的问题,类案裁判规则可以发挥类似司法解释的功能。类案裁判规则是单个案例裁判发展为司法解释的桥梁。类案裁判规则可以为有关部门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没有类案裁判规则,司法解释就没有研究样本和基础,就没有说服力和普适性。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六个主要因素是稳定丰富的问题素材和广大法律同仁对解析观点的肯定为我提供了坚定的信念和长久的驱动力。我在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期间,每逢外出讲课,都带着一大堆问题回来慢慢研究。2017年6月21日,我开通了“刑水浮萍”微信公众号,将各地反映的法律问题通过司法疑难的方式在公众号中尝试解答。2019年1月1日,我进入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工作。这一年,我为全国29个省市的监公检法机关专题授课,进一步收集了相关问题。因疫情原因,之后两年虽然外出授课机会减少,但公众号的提问逐渐增多。这些提问大多涉及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其作出解析很有意义,而且不少解析观点得到了广大法律同仁的积极肯定。有了稳定丰富的问题素材和广大法律同仁的肯定,我进一步坚定了对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信念,并从中获取了长久的驱动力。
四、阶段呈现
2022年2月,我在“刑水浮萍”微信公众号内的原创专题文章已有400多篇,截至本书初稿完成已有480余篇,内容大致可以归类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民刑交叉、境外追逃追赃以及法律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我早有一个心愿,就是将这些研究成果集结出版。正好在此期间,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冯雨春女士对我公众号的原创文章比较感兴趣,遂向我提出集结出版的想法。虽然后来国内陆续有四五家出版社与我联系过,但基于法律出版社在法律领域的一流品牌和影响,特别是有感于冯雨春女士的慧眼相识,我便与法律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书名确定为《经济犯罪2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此后,我与法律出版社朱海波编辑多次沟通联系,确定了本书的框架和基本体例。之所以说阶段呈现,是因为我的整体计划是“10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而本书仅是阶段性地呈现了2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今后,我将继续秉持初心不改,踔厉奋发,完成剩余8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的研究和编著任务。
本书所称的“经济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具体案例序号,基本按照该章8节罪名的排序编排,并据此撰写类案裁判参考规则。在统稿阶段,我力求本书体现以下几个特征要求:
实用性。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采取先列述案件,后归纳和提炼类案参考规则,然后,结合案例对参考规则进行解析和论证的叙述结构。
创新性。关于本书所收集案例,有的是法院已经裁判的,有的是未经裁判的;有的是法院公开的,有的是法院未公开的。对法院未经裁判、未公开的案例,包括对监公检等办案人员所提案例做了相应技术性处理。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以及规则解析,绝大部分都是原创。部分非原创内容的,基本标明了出处。
参考性。一项规则要获取它的生命力,必须增加它的适用空间。这就要求规则本身必须经过严谨的逻辑论证,而且在实践中得到反复检验。本书列述的参考规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明确性和参考性。全书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论证时,力求既有理论分析和探讨,又有实践归纳和提炼;既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又坚持以实践理性反向推动理论理性的发展。
开放性。本书大部分案例是从实然性角度出发,在假定生效判决正确的逻辑前提下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并归纳提炼类案裁判参考规则。少部分案例从应然性角度出发,突破陈规,聚焦生效判决的不当、不足之处进行解析,并对所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提出完善建议。
综合性。本书综合了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部分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不仅涉及实体问题的明确,还涉及程序问题的明确。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书中观点难免出现理解有误和表述不当之处,敬请广大法律同仁批评指正!
谨识于北京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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