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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卷共由“司法方法理论”“具体司法方法”“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司法方法技巧和规则”“部门法司法方法”五部分组成。其中,“司法方法理论”分为“当代一般司法方法理论”“中国古代司法方法理论”两部分;“具体司法方法”分为“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论方法”“司法衡量方法”“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方法”“司法语言方法”六部分;“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主要聚焦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理论研究方面的条目;“司法方法技巧和规则”分为“中国的司法方法技巧”“司法方法规则和格言”两部分。这四部分条目的列举标准为纵向的时间维度与横向的学科结构,贯彻了学科的传统理论与发展这一线索,兼顾了全球视野与中国特色。“部门法司法方法”包括“宪法司法方法”“刑事司法方法”“民事司法方法”“行政法方法论”“国际司法方法”五部分。其列举标准为部门法学的学科分类,既是法律方法论杜绝自身理论空转的决心使然,也是对部门法学立足自身开拓的方法论成就的尊重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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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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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司法方法理论1
当代一般司法方法理论3
中国古代司法方法理论176
第二部分 具体司法方法207
法律发现方法209
法律解释方法225
法律推论方法252
司法衡量方法274
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方法302
司法语言方法363
第三部分 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377
第四部分 司法方法技巧和规则507
中国的司法方法技巧509
司法方法规则和格言517
第五部分 部门法司法方法563
宪法司法方法565
刑事司法方法581
民事司法方法616
行政法方法论643
国际司法方法652
条目索引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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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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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例
一、概览
1.《司法文明集览》是一套以展现古今中外司法文明成果为主的综合性法学文献丛书,涵盖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人物、司法方法、司法技术、司法文化、司法案例,主要供志于法学研究的学者、学生,以及敏于法律兴趣的业余爱好者阅读、检索之用。本卷(司法方法卷)主要从司法方法的维度进行集中展示。
2.本卷共收录条目900余条,并以名词和短语两种形式呈现,收录范围涵盖司法方法的理论、操作、推理、技巧之纵向维度,也涵盖司法方法的实践应用场景之横向维度;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展现了古今中外司法方法文明的累累硕果。
3.本卷采用并列结构,围绕司法方法这一主线,分别从理论学说、具体方法、推理和逻辑形式、技巧与规则、部门法的司法方法等五个切面展开,各部分之间内容既有承继联系,又有明显区分,共同组成司法方法文明的三维立体图景。
二、体例
1.行文表达。条目阐释层层递进,条分缕析;语言精练,表意精准。
2.辅助标识。释文末节标注条目撰写者。
3.注释方式。夹注与尾注相结合,与行文关系密切者,采夹注;资益拓展理解词条者,采尾注。
4.纪年标识。古代、近代采年号纪年,夹注公元纪年;公元元年后,省略“公元”二字。
5.索引检索。书末附有全部条目的索引,以拼音为序。
本卷编写说明
结合《司法文明集览》的条目编选要求、编选规范以及法律方法论研究现状,现将司法方法卷条目入选标准、基本编写原则以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本卷共由“司法方法理论”“具体司法方法”“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司法方法技巧和规则”“部门法司法方法”五部分组成。其中,“司法方法理论”分为“当代一般司法方法理论”“中国古代司法方法理论”两部分;“具体司法方法”分为“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论方法”“司法衡量方法”“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方法”“司法语言方法”六部分;“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主要聚焦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理论研究方面的条目;“司法方法技巧和规则”分为“中国的司法方法技巧”“司法方法规则和格言”两部分。这四部分条目的列举标准为纵向的时间维度与横向的学科结构,贯彻了学科的传统理论与发展这一线索,兼顾了全球视野与中国特色。“部门法司法方法”包括“宪法司法方法”“刑事司法方法”“民事司法方法”“行政法方法论”“国际司法方法”五部分。其列举标准为部门法学的学科分类,既是法律方法论杜绝自身理论空转的决心使然,也是对部门法学立足自身开拓的方法论成就的尊重与肯定。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纵向的时间维度上,除了部门法方法论的快速发展之外,法律方法论同样受到语言哲学、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与认知科学等学科的影响,经历了从传统法律方法论到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蜕变和转型。相较于传统法律方法论,当代法律方法论更加强调开放体系下的交叉学科互动,以法律发现为例,法律发现主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规范性命题的发现、选择。法律发现理论离不开对法律思维形式、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法教义学等方面的研究,而这些方面的研究又深受其他学科的影响,由此塑造了法律发现的开放姿态。
在横向的学科结构上,区分法的发现和法的论证,是当代法律方法论的出发点和基本范式。相较于传统法律方法论重视法律解释并在不同程度上混用两者的倾向,当代法律方法论将两者区分开来,并将法律论证作为当代法律方法研究的重点和核心,强调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的互动。就当代法律论证理论而言,其通过对多元论证理论的拓展与深化,来解决传统法律解释活动中产生的缺乏“原规则”的理论和实践困境问题。其中,程序性法律论证、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学、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学等理论的主体部分均致力于运用各自的学科立场解决传统法律方法论在论辩环节的证成难题,这为司法裁判的正当化提供了极大助益。
由此观之,将这两种分析维度进行叠加,可以发现法律发现方法大体对应法的发现理论,而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论方法、司法衡量方法、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方法、司法语言方法、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大体对应法的论证理论。法的发现与法的论证的区分与互动,以及以法律论证理论对接法律解释理论,意味着当代法律方法论对传统法律适用方法的发展和超越。各种进路的法律方法在论证裁判结论时必须接受理性标准的检验,但由于语言学转向、语用学转向以及知识论、商谈理论、融贯论等的影响,法律真理存在不同的理性标准,而且传统法律方法论和当代法律方法论所假设的真理标准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当代一般司法方法理论”部分设置法律裁判理性标准条目这一内容。除了上述法律方法论的发展过程和分类模式外,法律方法论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做出相应的多种分类。对此,在本部分条目的后进行了列举。
放眼全球,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系背景、法学知识形态、法律体系形成方式、判例法的性质和作用机制、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效力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其经典法律方法论呈现不尽相同的理论形态和实践指向。为明显的是,在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法制度使其普通法和制定法的解释和适用根本不同于大陆法系。但20世纪中叶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发现和法律论证的二分尤其是法律论证理论的构造上走向了融合和互动。因此,在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方法、司法语言方法、司法推理和司法逻辑部分一般不再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做区分,除非两者在相应的理论构造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此种差异将在相关的词条中单独说明。
观之中国,无论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修辞、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学,还是部门法方法论,都已被我国学者从外国法学方法论中引入,并有一个规模逐渐增大的学术群体对之进行研究,法律实践者也日益认识到各种法律方法的实践指引价值,我国学者也已对我国法律适用中运用的司法政策和实践智慧进行了法律方法论层面的理论考察并将其纳入法律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并在这一互动之中形成了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本土关怀与中国特色。当下我国的法律方法论体系与西方的法律方法论体系有几乎相同的分类标准、发展逻辑和体系结构。因此,依据司法方法条目编选和分类的标准,将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与地区共同置入前述司法方法条目体系,既有利于中国更好地融入世界,又能展现中国法律方法论的理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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