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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权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赵旭东教授任主编、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刘斌副教授任副主编。
他们全程参与立法并对重要制度的修改完善进行了专项调研。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内容全面
《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2023)》整体200余万字,涵盖法条释义、案例解读、诉讼实务指南、重点热点新旧对比分析、讲义,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实务全覆盖。本书为其中之一。
《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2023)》分册如下:
1. 书号:978-7-5197-8578-9 ,书名: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2. 书号:978-7-5197-8577-2 ,书名: 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
3. 书号:978-7-5197-8579-6 ,书名: 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4. 书号:978-7-5197-8580-2 ,书名: 新公司法讲义
5. 书号:978-7-5197-8581-9 ,书名: 新公司法重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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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为内容,对该法266个条文逐一展开释解。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通过对条文进行解构式分析,对条文涉及的重要概念加以解读,分析每个法条所传达的意旨,并深入探寻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要点问题。
同时,就重点条文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展开研讨,明晰条文背后重要的理论争议,并提出本书观点。每一条文的释解都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法条原文”“本条主旨”“本条释解”,其中重点条文还附带“相关理论”模块。
本书通过若干维度对新《公司法》条文内容进行解读,形成系统性的条文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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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旭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起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获聘教育 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年入选《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16年入选“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的百大法学名家”;2018年被评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019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编、创刊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专业刊物《公司法评论》。两次中标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担任马工程教材《商法学》首席专家。2005年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在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中,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合同编牵头人之一。2019年起,担任新一轮公 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担任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钱端升学者。自2020年3月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先后参加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起草论证工作。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私法。先后发表CSSCI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代表性论文:《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认真对待公司清偿能力模式》《公司类型的差序规制与重构要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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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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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公司类型
第三条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和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名称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公司住所
第九条经营范围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与补任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转投资的对象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或提供担保的限制
第十六条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工会和公司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党组织
第十九条合法合规经营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股东滥用权利
第二十二条不当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电子通信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决议可撤销
第二十七条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瑕疵决议的效力
第二章公 司 登 记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设立准则主义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变更登记与登记效力
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
第三十六条营业执照换发
第三十七条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登记的撤销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公示
第四十一条优化登记服务和立法授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四十二条股东人数
第四十三条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设立责任
第四十五条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出资方式
第四十九条出资义务
第五十条出资补足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的核查和催缴义务
第五十二条催缴失权
第五十三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第五十五条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定
第六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六十五条股东表决权行使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董事的任期、选任与辞任
第七十一条董事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经理的设置与职权
第七十五条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监事会的设置与组成
第七十七条监事的任期、选任与辞任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职权
第七十九条列席权、质询建议权和调查权
第八十条要求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力
第八十一条监事会会议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履职费用的承担
第八十三条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股权转让
第八十五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股东名册变更
第八十七条股权转让后的变更记载
第八十八条出资义务承担
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九十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九十一条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章程制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第九十六条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九十八条缴纳股款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公开募集股份
第一百零一条验资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名册
第一百零三条成立大会
第一百零四条成立大会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不得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出资责任和抽逃出资等规则的引致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一百零九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表决权和决议比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代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异议免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的设置与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不设董事会的股份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不设监事会的股份公司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五条特别事项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关联事项的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禁止违法代持
第一百四十一条禁止交叉持股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类别股
第一百四十五条类别股的章程记载
第一百四十六条类别股股东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记名股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第一百四十九条股票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股票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授权发行股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授权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承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代收股款
第二节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和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股份转让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股份回购
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票丢失的救济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
第一百七十条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党组织
第一百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限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治理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消极资格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合法性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信义义务与事实董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关联交易的决议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谋取公司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表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直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影子董事与影子高管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责任保险
第九章公 司 债 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债券的定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债券的票面记载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二百条公司债券转让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二百零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二百零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二百零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零九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二百一十条公积金提取与利润分配
第二百一十一条违法利润分配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时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积金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五条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提供真实会计资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会计账簿和开立账户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方式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合并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简易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七条优先认购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增资时的出资缴纳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解散事由
第二百三十条特定解散情形下的公司存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
第二百三十三条强制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破产申请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清算结束后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简易注销
第二百四十一条强制注销
第二百四十二条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二百四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第二百四十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二百四十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第二百四十九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四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五十条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未依法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不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六十四条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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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隔整整三十年后的同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时光移转,这部凝结了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律,转眼已然步入而立之年。在这三十年间,全国公司从寥寥无几发展至4800多万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坚定支撑。正如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说明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后,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正。本轮公司法修改工作肇始于2018年。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公司法被作为第二类项目列入修改日程,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201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各相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了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了第六次公司法修改工作。本轮公司法修改致力于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什么是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如何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都是非常宏大且充满挑战的问题。在立法任务繁重的背景之下,立法机关肩负着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主动启动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致力于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凸显了这部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价值与独特魅力。
“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这是一种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具有持续穿越时光的力量。三十年后的今天,第六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已经是一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是一部被深度重构的现代化公司法。
理想的公司法是我们绘制新公司法画卷的原点。我们时常用“心中有山水,笔下存河川”来描述画家和画作之间的关系,画者心中山水不同,笔下河川各异。公司法亦然,“每个人眼中都有一部自己理想的公司法”。不同的前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家对公司法修订的期待和愿景是迥异的。这里所说的“大家”,不仅仅包括立法者和公司法学者,更包括公司领域的从业者、司法者、执法者、监管者,等等。究竟什么样的公司法是理想的公司法,得到的答案不一而足。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公司法领域呈现出了丰富的商事实践创新。对赌协议对公司资本制度带来了体系性的挑战,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对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带来了巨大冲击,公司并购市场的风云变幻,资本市场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卸责与苛责同时存在,营商环境优化为公司法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等。自2012年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广泛触及了证照制度、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诸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治理的整体架构、组织机构设置、权力分配、责任承担等均有映射,公司法规范供给已然不足;资本市场中,协议控制架构(VIE)、中国存托凭证(CDR)、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等方兴未艾,其中涉及大量的公司治理和资本规则,尚需公司法协同推进。面对不断发展的商事实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形成新的公司诉讼裁判规则,持续型塑着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面对前述实践需求,本轮公司法修订始终贯穿着三条鲜明的价值主线,这是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的三把钥匙,分别是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
首先,新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自1993年以来,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的超稳定结构,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被突破。本轮公司法修订引入了选择制基础上的单层制方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意味着更为自治、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易言之,董事会中心主义是现代公司法的标准配置,也为里程碑意义的授权资本制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基于单层制改革和董事会中心,董事义务的具体化、董事责任的扩张、监督权力的重新配置、法定代表人制度改革等始得展开。新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和董事,是企业家精神最重要的践行者。新公司法中引入电子通信方式的会议与表决,增加公司的法定信息公示事项,肯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新增类别股、无面额股等,增加简易减资、简易注销、简易合并等简化规则,进一步放松管制,提升公司运行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面对巨量的现存公司,新公司法选择在尊重制度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创新,避免给公司造成过高的制度转换成本。比如,当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分的公司类型格局已显迟滞面,产生了公司类型的改革需求。对此,新公司法基于对存量公司的尊重,并未将公司类型破旧立新,而是在具体制度上对二者予以细化完善,包括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分别适用、将股东压制的救济措施引入封闭型股份公司、允许小型股份公司简化治理结构等,实质上优化了两类公司的区分安排。再如,包括新增股东压制时的回购请求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增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和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降低股份公司提案权比例、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规定等,都是对我国公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立法回应。
最后,新公司法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此,新公司法改采限期认缴制,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是对实践中认缴制本身所产生的客观现实问题的理性回应。比如,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设专章规定,但章名明确为“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彰显了国家出资公司与普通公司在其他公司法规则上的一体平等适用。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所产生的选任范围过窄、抑制董事会权力等问题,新公司法通过扩大选任范围、明确辞任和补任规则、明确变更文件和签署主体、修改章程记载事项等,予以针对性地解决。再如,股份公司改采实缴制、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明确股东变动模式、明确股权转让后的义务承担等,都是对本土问题的务实回应。
新公司法颁行后,整个社会将出现新一轮学习、宣传和阐释、研究新公司法的热潮,全国各地、各部门、各系统,尤其是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法律院校等都将面临重新学习和实施、适用新公司法的任务,现有的各种公司法的教材和读物也都需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更新。值此时机,我们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组织编写了这套“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丛书,从不同角度系统解析新公司法的法理基础、制度内涵与适用要义。本丛书共5本,每本书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业务的读者情况和需求,按不同内容、不同体例、不同深度和不同风格分别编写,包括:《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新公司法讲义》、《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和《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本丛书编写作者主要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修改课题研究小组的老师和研究人员组成,同时为反映其突出的实务特色,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专家参与本书编写。
经由本轮公司法修订,我国公司法已经开始从吸收和融合域外规则,走向基于本土资源的制度改革之路。本轮公司法的修订,不仅仅是对过去三十年中国公司法理论和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奠定了未来十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司法适用和理论阐释的新起点。本丛书试图提供新公司法的解释体系,也是向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的致敬与祝愿。
赵旭东刘斌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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