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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对正义伦理的探寻,自康德开始,从无条件的绝对律令,到罗尔斯有条件的理性自利,不断革新完善。慈继伟先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正义伦理,开创出了堪称超越康德罗尔斯的独特原创理论,即正义的两面性: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本书论证颇具欧陆理性严谨的哲学风格,又具有英美经验主义的实用政治性,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值得反复思考阅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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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们不难观察到如下现象: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我们不妨称之为‘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或‘正义局面的脆弱性’。”
——慈继伟
正义主题乃当今国内外诸人文社会科学之聚讼焦点,其学理解释尤为国内学界所急缺。慈继伟先生积其深厚的海外博学资源与其独到的本土道德现实体察于是书,力超康德至罗尔斯一系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之解释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
作者在此并不是要重构一套正义的“规范性理论”,而是就正义的秉性提出“解释性”的研究,目的在于寻找正义秉性中“不因规范性内容变动而变动”的结构性特征,从而说明正义的结构是怎样的(即如何运作),为什么是这样的(即为什么会这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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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慈继伟,香港大学文学院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擅长从社会和政治哲学及伦理学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著有《正义的两面》、Dialectic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 From Utopianism to Hedonis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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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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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正义秉性的诸因素
第二章 正义的主观条件
第三章 正义的客观条件
第四章 叔本华论志愿正义
第五章 理性利已主义的道德限度
第六章 公道与证明
第七章 相互性的发展
第八章 达到无条件正义的两条途径
第九章 遗忘与愤恨
第十章 个人的宽恕与社会的愤恨
第十一章 正义与同情心的道德化
第十二章 正义德行的自我意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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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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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利己主义的道德限度
*节选自《正义的两面》第五章
文丨慈继伟
鉴于正义是一种介于纯粹利他主义和纯粹利己主义之间的品德,我们必须一方面避免给正义秉性定位过高而使其混同于纯粹利他主义,另一方面避免给正义秉性定位过低而使其混同于纯粹利己主义。在上一章,我们以叔本华的自愿正义概念为例讨论了第一种偏向。在本章,我们将讨论第二种偏向,着重分析如何避免混瀚正义和“理性利己主义”。我试图说明的是,不管利己主义是否具有理性的特征,它都有着与正义不同的动机和效果。
在使用“理性利己主义”这一概念时,我的意思不是说,所有的理性行为都是利己的,或者所有的利己行为都是理性的。理性利已主义是利己目的和理性手段之结合:利己主义者以理性的手段追求既定的利己主义目的,由此产生了独特的利己主义形式,由于理性利己主义给理性派了特定的用场,所以“理性利己主义”的含义窄于“理性。以此为前提,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理性利己主义中的理性因素是否能使人产生持久而稳定的正义愿望。
理性利己主义与正义的距离
总体来说,人们会在两种情况下对正义持某种勉强态度,因而难以持久而稳定地遵守正义的要求。一种情况是,我们愿意尽可能遵守正义要求,但考虑到这样做有可能牺牲个人利益,甚至十分重要的个人利益,我们又不无犹豫甚至心理斗争。此时,我们遵守正义要求的愿望是真实的,但这一愿望尚未彻底压倒我们的利已主义倾向。尽管如此,我们的努力仍具有道德价值,相应,我们的正义愿望也不因我们的勉强态度而改变性质。°另一种情况则完全不同我们把“理性利己主义”视为行为准则,因而在根本上缺乏遵守正义要求的愿望。这里,“利己主义”指的是目标的性质和范围,“理性”则是指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因为“理性“是“利己主义”的工具,所以它可被称为“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旨在实现既定目的不管该目的是什么,也不管该目的本身是否合理。°比如说,在理性利己主义的范围内,我们不会问及“人是否应该利已”、“利已主义是否符合理性”等问题。当然。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有时也会怀疑他所追求的某一具体目的是否合理,但是,只要他还是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这一怀疑本身就是工具性的,其作用只是在利已主义的范围之内决定某一既定目的是否确实利己 。
上述两个特征构成了理性利己主义的限度。只有在这一度之内,理性利已主义中的理性因素才能发挥作用,从而使理性利己主义者区别于一般的、非理性的利己主义者。鉴于这一限度,我们无通过对其属性的分析而预知,理性利己主义究竟会建议什么行为。既然理性利己主义的理性只是工具理性,它只能服务于某一特定理性利已主义者的既定目标。
在两个意义上,理性利己主义中的利己主义因素是既定的。首先,在逻辑意义上,理性利已己主义中的理性手段没有外在于利已主义目的的阿基米德支点,因此,即使它对某一具体的利己主义目的提出质疑,这种质疑也只能以一个更高抽象层次上的利己主义目的为参照系。其次,在经验意义上,一个人的自我利益,以及他对这些利益的理解,难免要受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与限制。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也许会质疑他的某一既定目的是否对自己有利,但在进行这种质疑时,他不会也不可能用批评的眼光来看待他在同一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他既定目的,相反,他必须以这些不受质疑的既定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这就使人难以预知,他将对哪些自我利益提出质疑,而把哪些自我利益看成不必或不可质疑的,并以此作为质疑其他利益的基础。
当然,人的所有利益,包括他向利益,都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都有一定程度的既定性。即使通过道德反思,我们也无法完全摆脱这种既定性,在既定的利益之外找到一个阿基米德支点。尽管如此,道德反思的作用仍然是对既定利益提出质疑,以求形成更合理的目的,而不是以最合理的手段追求既有的、未经质疑的目的。相形之下,理性利己主义者从来不对既定的自我利益进行德反省,或者对既定的自我利益的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于这一原因。理性利己主义中的理性手段与利己主义既定目的之结合不能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对理性利己主义和正义的关系来说,这一点极为重要。作为利己目的和理性手段的偶然结合,理性利己主义必须通过偶然因素的作用,才能使人产生符合正义要求的行为。正义秉性之所以能够使人持久而稳定地遵守正义规范,是因为它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他向关注。由于缺乏这一关注,并且,由于其目的部分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理性利己主义无法使人产生持久而稳定的遵守正义规范的愿望。换言之,我们无法建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先验的、纯粹逻辑的理性利已主义模式,进而从中推导出一个符合正义要求的利己主义行为准则。要建构这样一个模式,我们必须排除偶然因素,为理性利己主义预设一个或一套特定的目的。然而,这一模式显然无法具有普遍性。即使能适用于某些理性利已主义者,它也不能适用于其他理性利己主义者。
大体来说,理性利己主义的行为准则与正文要求之间的偶然吻合可能受到两种情形的阻碍。一种情形是,为了追求某一既定利己目的,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所采取的最有效、最理性的手段超出了正义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范围。另一种情形是,最有效、最理性地追求某一既定利己目的的手段不一定超出正义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范围,但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可能缺乏足够的工具理性,因而无法在正义规范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运用这些手段。在第一种情形下,理性利己主义暴露了它的缺陷,也就是说,理性利己主义不可能在理性利已行为与正义行为之间产生持久而稳定的一致。这一点需要强调,因为它排除了如下一种可能性,即理性利己主义与正义的矛盾只见于第二种情形,因而只是一种经验性的矛后,而不是逻辑性的矛盾。与这种可能性相反,我们要证明的是:即使在逻辑层次上理性利己主义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与正义的要求保持具有普遍性的、持久而稳定的一致。正因为如此,两者在经验层次上的一致才是偶然的现象。
据此,持久而稳定的正义行为就只能产生于正义愿望本身,而不能产生于理性利己主义中的理性部分。当然,在偶然因素的作用下,理性利己主义的行为有可能与正义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在经验层次上发生某些吻合,但是,这种吻合并不能消除理性利己主义和正义之间的逻辑距离。只要工具理性仍然服务于利己主义的目标,这一距离就无法消除。
这说明,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我们有可能出于“原则”(即理性利已主义的行为准则)而不愿遵守正义的要求。与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第一种勉强态度不同,这是一种“基于原则”的勉强态度如果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未能遵守正义的要求,那不是因为他力不从心,而是因为他本来就没有遵守正义要求的愿望。一旦我们的利已主义目的与正义的要求发生冲突,这种“基于原则“的勉强态度就会产生。鉴于理性利己主义和正义之间的逻辑距离,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难免要问:我为什么要有道德?我为什么要按照正义的要求来决定我的行为?同时,他也难免得出结论:既然遵守正义规范常常妨码人以最有效的方式追求私利,那么持之以恒地遵守正义规范就是一种不合逻辑(即理性利已主义的逻辑)的做法。所以,如果一个人遵守正义要求的动机不是正义愿望本身,这一作法就只能是偶然的,而不可能是持久不变的。
然而,正义之为正义,正是因为它具有逻辑层次上和经验层次上的双重稳定性。作为建制,正义必须具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恒定约束力:同时,作为个人秉性,正义必须包含某些愿望,使人能够自觉地接受正义建制的约束。鉴于这两个条件,理性利己主义与正义之间(尤其是理性利已主义的偶然性与正义的恒定约束力之间)显然存在着本质的、无法消除的距离。不言而喻,这一距离常见于正义与一般的利己主义之间。我们在此论证的是,这一距离也存在于正义与理性利已主义之间。
理性利己主义的悖论
我在上一节想要说明,理性利己主义无法向理性利己主义者本人建议任何符合正义要求的行为准则。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出于偶然的、功利性的原因而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行为,但因为他缺乏道德动机,这种行为难免是偶然的、无规律的。这并不是说理性利己主义与一般利己主义相比不是一个透步。出于私利的考虑,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完全有可能拥护正义的建制。虽然他不愿为正义建制付出任何代价,但他却希望受益于这一建制;同理,虽然他自已不愿遵守正义要求,但他却希望别人这样做。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他不仅能看到正义对他不利的一面。也能看到正义对他有利的一面。他甚至能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正义对他有利的一面远远超过对他不利的一面。然而,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他会尽量利用正义对他有利的一面,避兔正义对他不利的一面,同时清醒地意识到,他所拒绝付出的代价难免会被转嫁到别人身上 。
和非理性的利己主义者相比,理性利己主义者的“长处”在于他们能够理解正义的必要性。工具理性告诉他们,只有依靠正义建制,社会不同成员才能达到互利的目的,而维持正义建制的前提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辆牲一部分个人利益。这种纯属工具理性的考虑足以使人明白,为了维持正义建制,必须付出什么代价同时又能获得什么好处。虽然这井不能使理性利己主义者乐于为正义付出代价,但仅就道理而言,我们从道德角度获得的所有认知 理性利己主义者都能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获得。
在此意义上,理性利已主义与正义之间的鸿沟并非完全不可逾越。既然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能够理解正义的必要性,他也就能理解,为了实施正义,社会必须诉诸法律的强制手段。他理应认为,社会大多数成员都是不同程度的利己主义者,都和他一样只愿受益于正义建制而不愿为它付出代价。根据这一推理,他会继而认为社会必须诉诸法律的强制手段,否则,人们就会普遍逃避正义的义务,从而导致正义建制的彻底瓦解。作为这一推理的一部分,他还会承认,他本人也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因此,虽然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会尽量选避法律的约束,但他却缺乏捍卫自己这种行为的理由。就此,叔本华曾评价说:“这种利己主义很了解自己,它有条理地从个人的角度推及整个社会的角度,并通过加合而推及所有人共同的利已主义。“既然社会不能期待“以道德为基础的正当行为”,国家就有必要酒过强制手段来实施“所有人共同的利己主义”,使每一个人的利己行为服务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
不难看出,理性利己主义者处于自相矛盾之中: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他缺乏恒定的正义愿望,但同时,作为理性利己主义者,他又不能不赞成社会以法律手段实施正义。在经验层次上这意味着,当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赞成社会以法律手段实施正义时,他实际上是在赞成一个对自己部分不利的措施。如果说理性利己主义与正义有某种相通之处,那么,造成这一相通之处的正是这一自我矛盾。在理论上讲,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既是潜在的立法者,又是法律的约束对象。作为前者,他井非没有能力制定有利于整个社会面不仅仅是他本人的法律;作为后者,他理应支持并拥护这一法律的普遍性实施。如果他本人触犯了法律,他也能明白,自己为什么要接受相应的制裁。他甚至应该意识到,他本人是法律约束的理想对象:出于道德原因而自愿遵守正义要求的人无须法律的约束,而非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则没有能力对正义及其法律产生认同。
理性利己主义和正义之间的距离甚至还可以进一步缩小,因为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不仅能从理性的、普遍性的角度来认识社会诉诸法律手段的必要性,还能从这一角度来认识社会推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尽管他本人并不为之所动。他明白,一旦道德教育产生了预期的效果,人们遵守正义要求的自觉性就会增加,法律惩罚的必要性及其物质代价和心理代价也就随之减轻。借用尼采的话说,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完全有能力“出于实用目的而提倡利他主义”虽然这一但议的角度是利己主义的,但作为一个普遍性的倡议,它的实施不仅会有益于理性利己主义者本人,同样也会有益于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既然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会从理性的、普遍性的角度来提倡社会的道德教育,他本人就没有理由在原则上反对接受这一教育。无论他心里是否接受这一教育,他都必须使其行为在表面上符合这一教育提出的要求。可见,在道德层次上,就像在法律层次上一样,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也完全有能力提侣对人们普遍有利的措施,即正义的措施,尽管他本人难免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试图从中获益而免付代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理性利已主义与正义相符合的有限可能性,抑或可能性之有限。出于利己主义的考虑,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可能会赞成正义的法律手段和道德措施,从而把自己和他人一样置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之下。但除非有利可图或迪不得已他本人不会遵守正义的要求,更不会为了遵守正义的要求而改变自己的动机。就动机而言,理性利己主义与正义之间的鸿沟水远无法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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