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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猎人虔诚地坐在每棵树下,那我往哪儿跑呢?”
◎在档案中见证女性的觉醒与挣扎,还原个体被时代撕裂的命运
◎一部以性别视角重写近代法律史的开拓之作
◎著名历史学者罗志田、王笛、仲伟民 联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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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平凡的女性而言,脚下的这片土地如何展演惊心动魄的革命,又如何因此熠熠生辉,远没有眼前家庭生活的平顺美满重要。她们理想的生活,本来决意与讼堂与诉状无关——但如今,眼前似乎已经只有这一条路。
远方的钟声带来了新的希望,她们一度认为即将掌握自己的命运,雄心壮志地踏上了争取权利的漫漫旅途。她们自然无法预知灾难的到来,尤其不可能想到,她们此后的余生,即将被意欲为千千万女性带来平等与幸福的伟大的现代法律,拖入无底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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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川荣县档案馆所藏近代司法档案为核心,再现女性权利进入中国法典的历史现场,直观呈现近代女性在家庭诉讼中的挣扎与博弈。
?聚焦继承、重婚、离婚、诱拐、家暴、堕胎、生育等女性生命事件,重述五位基层女性最真实可感的人生,通过个体命运串联时代变迁。
?首屈一指的法律史非虚构,融合社会史、心态史、性别研究等多学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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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本书将在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历史大背景下,叙述女性权利如何写入中国法律,又如何影响了一座西南县城中平凡女性的命运——
得知女儿有了继承权,朱刘氏决心从嗣子处为女儿夺回家产;左周氏深陷一场妻妾骗局,但她突然意识到,自己可以拿重婚罪大做文章;龚琴福寄希望于法律,想给被设计遗弃的自己和孩子讨一个公道;周玉林天真地以为,私逃能让忍受家暴的她脱离苦海;张周氏试图通过家庭革命,摆脱不能人道的残疾丈夫。她们是这个时代最迫切地想要掌握自身命运的女性,却即将遭遇来自这个时代最无情的嘲弄。
百年前“女权”概念初入中国,同时代的理想主义者为了中国女性的权利奔走。法律的近代转型令无数女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但也让她们的生活彻底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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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刘楷悦 著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在CSSCI期刊或法律史学科权威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史、性别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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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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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目序 章 远钟惊响
第一章 烟火接续
第二章 妻妾骗局
第三章 猫鼠游戏
第四章 罗网密布
第五章 新新女性
尾 声
后 记
注 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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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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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詹春和做梦也不会想到,和妻子结婚竟会让自己几乎身败名裂。
在此之前,他的日常繁忙而平静。他生活的地方叫荣县,这是一座今天隶属于四川自贡市的小城。除了盐井、恐龙和辛辣菜系,自贡似乎没有其他更驰名的标志,所以人们对它印象模糊,荣县更是如此。如今它隐秘无闻,只有很少人知道,一百多年前,这里上演过影响中国近代史的轰烈传奇。
时间终会湮没一切,它让惊心动魄归于沉寂,让爱恨情仇烟消云散。幸运的是,这里留存下来一批近代档案,使后人得以窥见百年前的风云。在愈发重视微观史研究的当下,档案是神奇的时空隧道,我们因之有幸体察宏观历史不能触及的幽微罅隙。司法档案中有诉状、判决、证词、勘验记录及大量庭审时的细节。口语化的对白几乎再现了普通人 —这些被称为“沉默的大多数”的贩夫走卒们鲜活的思想、情感与生活状态。荣县档案上起清末,时段覆盖整个民国时期,共计 21 个全宗,32858 卷,包含政府及学校、商会、银行等非政府组织的各类纸质资料,内容既有普通行政日常,又涉及“辛亥首义”、四川解放等重大历史事件。其中近 2 万卷的司法档案生动展示了法律规定如何被司法者理解和执行,国家权力如何深入基层社会,宗族乡绅在此间扮演怎样的角色;涉及女性的诉讼更直接显现了性别权力和家庭结构的微妙变化。借此,我们看到了一个个具体的人的悲欢离合和其在时代中挣扎求生的艰辛痕迹,宏观叙事的骨架得以被清晰的肌体填充,近代基层社会的鲜活图景由此被写就。
在档案里你会多次看到詹春和的印迹,他是“铁打营盘流水兵”最具象的展演。整个民国时期,詹春和的顶头上司,即荣县的行政长官频繁更换,而他的名字在这个庞大的司法系统中显然镶嵌得更为稳定。作为执达员、法警,詹春和的工作忙碌烦琐,要往返于县城乡镇递送传票,传唤当事人,监督案件的执行,并迎接一次又一次随这个国家发生的机构的改革与变化。法律并非静态的文本,而是动态的程序,在法条变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之前,司法者如何理解并运用法律是颇为重要的环节。他们的价值观念、治理技术都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而这一过程充斥着平衡、妥协、变通。
他们深嵌于地方的权力网络,受制于复杂的人情关系,因此,中国法律史一个根本又已经被无数次阐释的问题便是基层司法如何平衡“情、理、法”。更为棘手的是,即便判决确认了利益的归属,当事人也未必能如愿获得他们的权益。立法、司法、执行相互嵌套又各自独立,这使得权利的获得充满不可预知性。儒家长期试图通过道德规训,呼吁人们克制欲望与争抢的动物性本能,但在涉及利益时,人性往往会以最不堪的姿态呈现。詹春和的工作使他见过太多亲密爱人反目成仇,水乳交融裂变为斤斤计较,情比金坚转眼恩断义绝。从理论上说,他应该尽力避免自己的人生和这样赤裸残酷的场合扯上关系,但人最奇妙之处往往在于冲动有时会摧毁理智。决定和妻子结婚时,对方已经离过两次婚,并且他早就知道她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女人,身份和现实都在阻止詹春和与妻子产生更深层的关联,但他仍不可自拔、义无反顾地陷入其中。
这本书并不是以詹春和的视角展开的,他只是同案卷中的女性平行生活在荣县,并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与其中一些人产生过交集。整本书基本按照故事发生的时间排列,每个章节都是独立的,但不同主角之间又有一些奇妙的关联,选择任意一章开始不影响阅读体验。序章做了必要的知识铺垫,如果实在无聊可以略过,倘若仍觉乏味,可以直接跳到叙事性最强的第四章“罗网密布”,当然,如果跟随章节顺序,会更充分感受到递进的情绪和时代缓慢而深刻的变革。书被怎样读,读者怎样想,都是自由的,毕竟过往几十年我最重要的生命体验之一,就是不要尝试控制。
不能控制的当然还有天气、战争以及灾异。人们热衷于找寻谶言写就的先兆随即展露后知后觉的惊讶,并试图提炼某种规律,以预验上天的警示。就像甲午战争发生前,日食隐天蔽日,晦暗的天空令人不自觉联想起君主的失德。而在战争进行时,荣县地震七十余次,不久之后,北洋水师便全军覆没。大人物和小人物的命运也如同四川的地动、海上的舰队、空中的日食一样形成微妙的互文,并共同随着千疮百孔的国家,滑向不可预知的动荡未来。
正文赏读第四章 罗网密布
落跑新娘
和一个不是自己丈夫的男人私奔并被抓获会承受怎样的羞辱,周玉林在 16 岁这年已经体会过了。
1937 年 2 月 28 日她嫁给王子渊时,抱定的其实是“出嫁从夫,必敬必戒,任何忤逆,不许回投,免伤和好”的决心,这是她的“娘家庭训”,她理想的婚姻中应恪守的准则。她自然地从周玉林变成了人们口中的王周氏,宣示了夫为妻纲的附属的决心。然而现下,她正作为抛弃家庭的荡妇站在这里,准备接受千夫所指,接受理所当然的唾骂,接受法律与舆论的双重审判 —她不但对丈夫回投了忤逆,还最彻底地背叛了时代的道德。此时,距离她出嫁,仅仅过去一年多。
她不知道丈夫是什么时候发现她消失的。1938 年 5 月 15 日(阴历四月十六日)这天清晨,她按照约定带着家中可以携带的财物出了家门,之后遇见了余海元 —朋友余黄氏的丈夫,两人走到铁厂铺时已近中午,便去店内吃饭。余海元见有人跟来,就将饭店的门关了一扇。正是这一举动让店内的刘二嫂察觉“两人不对”,“随即一联保就来电,说一联保走了一个人,他们二人就扒起跑了”,余海元藏进旁边的茨巴林,并将周玉林携带的包袱扔在树林里,周玉林则被赶来的壮丁率先抓住,一行人随即又从树林中揪出了余海元。被捕并不是巧合,王子渊发现妻子不见影踪且家中的财物被席卷一空后,便立即向城区东南联保反映了这件事,他说妻子周氏“突于今晨五钟,乘家中无人,将所有衣物等件,及箱内法币七十元,席卷潜逃,声请追究拿办”。联保主任立即“派队长周国钧等前往铁厂铺方向,业将该在逃人犯余海元余黄氏等一并拿获”。丢在树林中试图隐匿的装有衣物法币的包裹也被找了出来,他们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扭送至联保处。
过程就是这样。隐秘的谋算以狼狈和慌乱的结局收场,赶来的丈夫愤怒异常。尚且还算新婚的妻子瞒着自己脱离家庭,当然会击碎男人的尊严。甚至就在几十年前,背夫出逃还是专属于女性的罪名。清律规定,“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即便丈夫率先抛弃妻子逃亡在外,“音信不通,不知去向生死,亦须待三年之外,明告官司,为之判理”,三年之内不告官司擅自逃去会被杖八十,改嫁会被杖一百,皆因“夫可出妻,妻不得自绝于夫。……夫为妻纲,弃夫从人,人道绝矣”。
出于性秩序建构的需要,在漫长的帝制时代,离弃伴侣是男性的特有权利,妻妾的逃跑被视为对夫权的蔑视。这样一种既挑战家庭关系又挑战社会关系的行为,遭到了严厉的惩罚。哪怕是收留她们,也会成为罪过。对不正当性关系的焦虑作为对于道德失序和政治失序的“更普遍忧惧中的一部分”,广泛地弥散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正统的信仰、价值观与习俗所构成的共享文化的约束”使人们自觉地捍卫规范性的家庭秩序。因而,这样的行为既不能为法律所接受,又不能被习俗容忍,考虑到普遍而微妙的男性的占有心理,对于王子渊及其家庭来说,突然离家的周玉林,的确过于大逆不道了。
然而她看上去并非是个有主意的人,联保主任发现她“异常朴讷”。沉默寡言的周玉林不像是那种会精心筹谋野心勃勃的妻子,不像是接受了自由新知要与旧家庭决裂的新女性,她一言不发,甚至没有为自己辩解。王子渊义愤填膺地表示,自己的妻子“平素并未与何亲友交头接耳”,只与余黄氏相好,“随时眼见黄氏与我妻交谈,非常秘密”。如今自己的妻子做出此番令人瞠目的情事,必是受到奸人挑唆。
随同到案的余海元的妻子余黄氏却一口咬定,“王周氏我俩实系相好,但伊之外出主意,于去年早已打定”,当时自己劝阻了她,“至昨日午前午后,我与王周氏晤面,伊云急待逃走,前往嘉定,但在最近两天,不能一直到嘉定,恐打电话挡倒,决定在西门外之汪家垇栈房暂住”。
按照余黄氏所说,周玉林的逃跑并非临时起意,而是蓄谋已久,这使得事件的严肃程度陡然升级。人们惯于原谅冲动,却不擅长理解筹谋。但是,最该自我辩明的人,始终保持着出人意料的奇怪沉默。联保主任看周玉林年龄尚小,朴实木讷,料定她为人拐骗,其情可悯,“若非人引诱,决不至有此种事实发生”,便令婆家人将她“领回管教,顾全婚姻”。至于余海元与余黄氏,则因“拐人妇女,透人家财,实属罪大恶极”被移交荣县司法处。在民国的法律中,背夫出逃虽然不再被处以刑罚,诱使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却可能构成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和诱未满 20 岁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未成年人与有配偶之人的双重身份,让引诱 16 岁的周玉林逃走的行为不可饶恕,何况还有“透人家财”的金钱图谋。所以,5 月 17 日,也就是出逃行为发生仅仅两天后,荣县司法处侦查庭便对两人展开质讯。
相比于刚被抓获时,余黄氏和余海元的说辞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余黄氏不再是之前清楚了解周玉林有逃走计划的“相好”,更无从得知周玉林前往嘉定的宏伟蓝图,她与周玉林的关系在这一次的陈述中变得晦暗不明,她说周玉林走之前,自己并没有主动与其说过话,“只她问我他们叔娘*到那里去了”。余海元更是极力撇清关系,他在供述中称自己与余黄氏不过与周玉林“原是同院子”的,“并莫有什么事”,逃跑前两天周玉林放学后约余黄氏一起洗衣服,他还加以阻拦。至于自己与周玉林一起被抓,则纯粹是偶遇对方后的巧合,因为当天无论周玉林如何恳求他协助,“我都没有答应”。
余海元还急迫地上书自陈当日经过。他说,他因承佃王向辰(王子渊父亲,字庆余,档案亦写作“向宸”)店房而与王家人相识,日常出售纸烛为生,因为欠店租 20 元退佃,转而迁往范太然店上,“仍营旧业,素无不法行为,甲邻咸知”。5 月 15 日这天,他前往长河堰收会款,得知对方去了铁厂铺,便赶往该场,“约十钟时相会至十二钟返家”,“方出场外”便遇到了王向辰的儿媳周玉林。周玉林对他说,自己“在家常受翁姑丈夫打骂虐待,强逼离婚,昨夜尤甚,痛苦难忍”。因为知晓余海元的表妹在嘉定,便想去“暂避一时”,并承诺将来仍会回来。周玉林恳求余海元帮她雇滑竿,余海元劝她回娘家,但是周玉林“坚持不转”,因为滑竿一时没有雇得,她又央求余海元将其送出场外,余海元仍未答应。在被扭送至铁厂铺联保处后,余海元方才意识到王家人借攀诬骗钱的险恶用心,“王周氏归家被其翁姑丈夫压迫,教诬民夫妇叼唆潜逃,窃去无数银钱,该向辰欲借此陷诬诈取民财,不思平时虐待该媳街邻咸知”。
和诱还是诬告不是一个可以轻易下结论的问题,何况当事人前后说辞的差异如此之大,县长兼检察官曾德威自然深知潜藏于一面之词中的矫饰与谎言,于是,一周后,王子渊、周玉林以及抓人的队长周国钧也到案,与余海元、余黄氏一起接受了问讯。王子渊不仅坚持这是刁拐,还揭发了余海元夫妇试图隐瞒罪责的抗拒表现,“起初余黄氏都不说,说了多久他才说的”。
而在最后,寻求正义的检察官终于注意到周玉林,并问出了那个最关键的问题:
“王周氏,你为什么要私逃?”
暴力的生成
当逃跑妻子的动机不得不被分析和剖白时,这段婚姻开始暴露令人绝望的苦痛。这本该是一桩美满的姻缘,因为它起初有着幸福的一切征兆。
王子渊与周玉林的祖母是亲姐妹,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结合总能让两家人因血脉的连接流淌出更多亲密感情,甚至某些时候,亲上加亲更为人所歆羡。周玉林的父母当然也这样想。他们放心地,甚至有些迫切地让女儿嫁给了王子渊,因为彼时王子渊的家庭,已经显露发达的迹象。王子渊的父亲王向辰常年在外行商,不知不觉间积攒了可观的财富,在周家人的心目中,已经足以称为“暴富”。他们一度欣喜异常,毕竟殷实的亲家也会层垒自家的底气。女儿结婚前,周玉林的父亲周荣武开始陆续向王向辰借款。王家痛快的出借让他们感激亲戚的慷慨,却不知金钱汇入的同时也在埋葬女儿的幸福。嫌贫爱富是一种很微妙的心理,它可能发生在所有关系中,哪怕构成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缘。毫无疑问,王家逐渐开始嫌弃予取予求、索取无度的亲家,源源不断的借款,很容易令人自然而然地联想起所有吸血动物的意象 —比如,蚂蟥,可惜周家人还一无所知。家庭生活中不满的发泄通常会借着琐事的由头,比如饭菜不合口味,衣服没洗干净,而周玉林,就成了怨气集聚的对象,可怜的报复的牺牲品。她发现婆婆总在挑剔她,没有任何事情,她能够做得符合婆家人的心意。就像是一份答卷,她使出浑身解数试图得到一个满意的分数,却永远不及格。更悲哀的是,她当时还不知道为什么。
结婚的时候周玉林太小了,尽管民国的法律可以让未成年人通过结婚获得成年人的身份和所有民事权利,但从阅历和智识上来说,她还是太小了。一个少女,一个未成年人,其实很难识别成年人的恶意,特别是当恶意以诡计的形式被包装、出现在复杂的家庭生活中时。周玉林发现她适应不了这样的婚姻,以及与婆家人同居的生活方式,最开始是指桑骂槐,接着是直接的指责、肆无忌惮的羞辱,最后发展成暴力。欺软怕硬同样是一类人的天性,暴力若没有受到任何阻挡,殴辱便会产生奇妙的快感。一种他们无法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凌驾于他人之上的膨胀的支配感会扼杀他们的理智,剥夺他们作为人类本应具有的善良与同情心,操纵他们带着恨意的拳头一下下挥向弱者。几乎所有人类文明都默认,控制极端的恶的方式只能是惩罚。“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返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惩罚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是对犯罪的回答。教化引人向善,惩罚制止恶行,所以法律至关重要。它设置了暴力的底线,使人们意识到作恶的代价,因而在历朝历代,伤害罪都是严重的暴行,唯独在一个场域可以获得例外,家庭。
“亲”是一个奇妙的字眼。有时它是退路,是绝望时最后的倚靠,有时它又是伤害的源泉,源源不断地涌出人性的懦弱、狠戾与酷烈,正是因为伤害别人有代价而伤害家人没有或者说代价远远低得多,很多人将社会生存、人际交往的失落及由此酿造的恨意通通倾泻给家人。家庭暴力历来是一个严肃的命题,可惜的是,法律不但默许了它的存在,甚至为其提供了空间。在这一点上,习俗和文化是共犯,立法与司法是同谋。儒家推崇秩序,而秩序意味着不平等。金字塔总有底端。一旦成为底端,所能做的只有承受和服从。在纲常之下,尊长管教卑幼具有天然的正确性。“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意味着血缘关系越亲近,以尊犯卑的处刑就越轻,以卑犯尊的处罚就越重。以唐律为例,尊长殴打卑幼未及折伤不论罪,日常的轻微暴力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达到折伤的程度,尊长殴伤齐衰及斩衰卑幼也不论罪,殴伤大功卑幼减常人罪三等,殴伤小功卑幼减常人罪二等,以此类推。某种程度上说,传统中国的立法以等级之名为家庭暴力的生成提供了恣意的空间,只要亲缘和尊卑关系存在,暴力在一定限度内便是肆无忌惮的。即便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管教的正当性也使得暴力造成的伤害甚至死亡后果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宥和谅解。
在立法设置容忍空间的同时,司法则模糊了人为设置的惩罚的警戒线。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特征其实是家庭案件的去司法化,这一原则被概括为一句流传甚广的俗语:“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说小民要做的是千方百计将小事闹大以尽可能获得公正,帝国的官僚更倾向采用大事化小的司法技艺,尤其是处理家庭案件时。这类案件的重要特点是取证困难,当事人各执一词时,如果大费周章地启动调查很可能会断绝亲属继续相处的可能,而两造通常又是因一时冲动涉讼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裁判官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采用教谕的方式,采用“能动式的说服”,以符合儒家道德主义治理模式的期许。更为现实的考虑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逢案必究,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会因达成谅解而撤诉,这无疑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总之,无论是内里对家庭案件退避三舍的观念基础,还是抓大放小的间接管理模式,司法对家内刑事犯罪表现了明显的谦抑性。正因如此,加害者肆无忌惮,被害者忍气吞声,以一方的委屈为代价,和谐的景象圆满达成。家内暴力犯罪造成的受害者的创伤,往往也被一笔带过模糊掉了。
儿媳的身份在这样的结构中几乎必然地成为受害者。她是家庭权力关系中最下层的那个 —既要服膺父权,又要遵从夫权,公公可以指斥她,婆婆可以责骂她,丈夫可以殴打她。“女子单方面被强迫适应在夫家中的新的人际关系,而且唯夫有排他的独占对方的权利,而妻子则没有这种权利,这是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之下离婚的困难,看情况它可能成为女性的桎梏。于是,处于困境的年轻媳妇就好像商量过了一样,想出来的最后抵抗的手段就是自杀。自杀不仅是逃避,同时也是复仇。”4 清代的《刑案汇览》记载着很多突然自杀的妻子的例子,她们在某一天因为很小的一件事冲出家门,选择了死亡这样决绝的逃离方式,而落水的响动、悬挂的白绫,不过是长期忍耐的表征。
周玉林也曾想这样忍下去。公婆及丈夫殴打她的声音之大,邻众咸知。所有人都习惯了这样的暴力,大家沉默地听着她的惨叫,没有一个人觉得不正常,其中也包括周玉林自己。人们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并且不认为施害方是理应被谴责的,甚至有些时候,人们还擅长为他们寻找理由,挨打可能是因为受害者美丽、不守妇道,或者未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一种仅在期望中存在的职责。如果受害者是完美的,那唯一有错的,便只有命运了。“命不好”这三个字掩盖了一切,它将怨恨指引向未知的、不可控的运气与命中注定,而不是人性的恶、法律的不健全与观念的畸形。婚姻幸福与否,更接近于赌博,若受害者遇人不淑,则只能怪上天,怪宿命。未嫁的少女们期盼得遇良人,因为她们的生活境遇,正系于运气的游丝之上。而绝望的周玉林的祈祷或许真的应验了,神明似乎难得地显现仁慈并在婚后第一次眷顾了她,良人出现了——即使她们有着同样的性别。
余海元作为王子渊家的佃户住进王家时,妻子余黄氏也随他一起搬到了这间院子里。周玉林很快发现,她几乎可以称为悲惨的
生活自此有了愉悦的盼头。她与年龄相仿的余黄氏有永远说不完的话,她们交换秘密、分享逸闻、倾吐婚姻中的压抑与委屈。余黄氏不再是她佃户的妻子,而是她的朋友,她们跨越身份,缔结了独属于女孩子们的真正的友谊。在无数个她痛苦不堪的日夜,是余黄氏耐心地劝导、陪伴、安慰她。讽刺的是,她的丈夫,本来最应该承担这一角色的人,恰恰是痛苦的源头。可惜,在周玉林的生活中,哪怕是这样微不足道的快乐都转瞬即逝。她的一切随时可以被剥夺,无论是幸福的憧憬抑或她曾以为坚不可摧的友谊。这种时刻,似乎除了命运不公,的确无法再找到合适的词语来形容生活施加的巨大失落。因为无法按时缴纳房租,也因为余黄氏与她过从甚密,欠款 20 元的余海元一家被勒令搬走了。一开始,余氏夫妇的新居离王家仅有一屋之隔,两个女孩仍保持着频繁的交往,很快,王家人便禁止周玉林与余黄氏往来。就在周玉林以为自己又要陷入日复一日的苦痛与漫长的精神孤独时,有一天,还在上学的她,惊讶地发现余黄氏出现在了她的校门口。即便有许多现实的障碍,余黄氏也没有放弃她。她们又恢复了昔日的无话不谈,只不过场所由周玉林的家中转移至她的学校门口。周玉林在亲密关系中的情感需求,同样不知不觉间完成了转移。余黄氏了解她婚姻生活中的所有委屈与不如意,知道她所遭受的折磨与凌虐,直到阴历四月十五日,余黄氏对她说:
“跟我走吧。”
拯救还是背叛
余黄氏描述的乌托邦是嘉定。历史上曾有两个地方叫作嘉定,一个是位于上海以西、彼时隶属于江苏的嘉定,一个则是今天的四川乐山。民国初年废府存县,嘉定府被废除,府治所在的乐山县被保留,但是四川人仍习惯将乐山称为嘉定。未知的嘉定代表着周玉林关于生活的梦想与广阔世界,毕竟她的每一天早已浸泡在折磨中。余黄氏告诉她,余海元的表妹在嘉定,过去以后他们可以先投奔亲戚落脚,之后一起做生意,过上好的生活。但做生意需要本金,路上也颇多花费,王子渊富裕,周玉林走的时候要把家里的钱一起拿走。
周玉林几乎不假思索地同意了,当时她满腔孤勇。或许每一次毒打都在无形中为她的勇敢加码。苦难幻化成力量与勇气的源泉,无时无刻不在蛊惑她,说逃吧,到嘉定去。她决绝地离开其实和那些决绝奔赴死亡的女性没有多少区别,许多时候逃离所需的勇气甚于壮烈赴死的决心。很难说是不是代偿心理作祟,她带上了家里的所有银元,并且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如果仅从生活境遇来考察的话,这个家欠她的实在太多了。
然而她被狼狈地抓获了。一切关于远方的幻想 —优渥的生活、亲密的朋友、自由的天与地,都在她与余海元从茨巴林中被仓皇拉出来时戛然而止。她还不知道,自己全心全意依赖的朋友,可能也会背叛她。
阴谋酝酿的时间可能更早,至少王向辰是这样描述的。王向辰说,早在去年 7 月余黄氏住在他家里时,便已撺掇儿媳逃走,今年旧事重提,无外乎是觊觎王家财产。余海元夫妇二人“居心叵测,乘民不防,私教周氏暗窃银钱以助”,“遂使朴讷可教之新妇习染成窃盗惯技之贱人,而造出刁逃败俗之事”。余海元“惯刁坏行阴贼险狠之余”,“余黄氏祸”亦接踵而至。她“虽曾教唆数月”,也不过得到一些米面衣物,便“乘民父子在外,常以甘言蜜语竟日谈笑于周氏房内,而使周氏渐变情性,常有不受理教者”。王子渊家屡次劝禁无效,为“杜未来之祸”,便令余海元夫妇退佃,“岂知伊等有意为害,专事刁逃撤透,迁居仅隔店房一间以便展其技(伎)俩”,被王子渊“禁其来往会谈”后,又“乘便到校内会话校外守候”,以至被校长老师先后禁止。直到“阴四月十五夜守候至放学时,胆敢混入列内交谈”,最终私逃,“醉翁之意匪图撤透家财而已”。
在王家人的认识中,老实的儿媳尚未勘通世情,缺乏察觉人心险恶的天赋与经验,才会被奸人蒙骗。丑事的发生令王子渊大病一场,“因遭此不道之妇羞为亲友话柄,几至气急晕迷染病在治”。他们担心的固然只是家财透露,更为可怕的揣度其实指向略卖人口的缜密图谋。毕竟遥远嘉定的新鲜生活和所有绮丽幻想,都是余黄氏的一面之词。在现实中,无论和诱还是略诱后,被拐逃的妇女往往被卖甚或沦为娼妓,真挚友谊和过往的相交相知便有了叵测居心的铺底。向往的华美婚姻内里苦不堪言与一直以为的拯救者其实是个骗子,究竟哪一种打击更致命呢?
在检察官曾德威眼中或许是后者,他笃信余海元夫妇和诱的事实。在曾德威看来,证人龚二娘看见了余黄氏与周玉林说话,壮丁彭耀舟等则描述了抓获私逃人员的现场情况,尽管每一项证词都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明力,但头尾的故事足以令他将一切串联起来:只有余海元夫妇是主谋时,这个故事才无比符合逻辑。虽然余海元“供词狡展”,自称与周玉林只是偶遇,但“晤见王周氏即应将周氏挡回或通知联保处”方才符合“帮助寻人之原旨”。余海元“既不挡人又不通信,且进而与在逃人雇请滑竿,又进而帮助在逃人藏匿拐款”的行为与其说辞矛盾,且“在逃之人竟放心休息于铁厂铺”,又恰好在当天去收会款,如此多的巧合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只能认定逃跑的行为在他的谋算中。于是,余海元等因“实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相应咨请审判”被提起公诉,荣县司法处于6 月 15 日开庭审理此案。
至少这一次,余黄氏推翻了私谊的承诺,她完全否认曾诱引周玉林前往嘉定,“我并未约王周氏出外做生易(意),他被获之日我尚在家内可查”。同样被质疑的还有被窃财物的具体数额。王向辰当时表示,自家丢失的物品有“券洋七十八元三角、扭丝银圆(元)三支、被条面一床、门帘一床、卧单二床、白洋布一段、手巾一张、面帕九张、麻纱葛中衣二条、絮裤一条及鞋物等件”,但周玉林被抓时,包袱里只有 59 元,王家后来数次追讨财物的差额,虽然周玉林和余海元都坚称没有动过里面的钱。
6 月 17 日上午,案件宣判,余海元余黄氏共同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被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余海元还被褫夺公权两年。
裁判理由写明,“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罪,只须以不正当方法,得被诱人同意,使其脱离家庭,即已构成”。如果余海元没有引诱周玉林,为什么一遇寻人便“奔藏至坡上茨巴林”并将周玉林交给他的包袱“丢匿其中”,余黄氏“于是日下午,与王周氏密谈后何次晨王周氏适即潜逃”,“其中蛛丝马迹,自不容被告之狡展诿卸,冀免刑责”,又因“被告夫妇,事后罔知悔悟借词抵赖”,故而无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端风化而儆效尤”。至于王子渊提出的追讨财物差额的民事请求,附带民事裁定则给出了移交民庭的交代。此时,余海元的一应物品均被“区署扣押”,他几次三番要求“所有银钱货物应照原数领回”,并称自己搬家时尚留货架等物品在王家,但其母向王向辰索要物品时反被殴打,然而裁判官认为他既已因触犯刑律被判,便应“静心守法”,如果民事部分纠纷属实,自应另行起诉。
7 月 12 日,也就是余黄氏被羁押两个月后,她提出保释的请求。她说“自去岁冬月出嫁虞(余)姓未几受孕,迄今八月身体薄弱,疾病时多,医药无效,保养维艰”,请求“司法官”看在“氏本农女,智识浅劣,不知法理,初犯刑章”又“胎沉神失”的份上,“法外施恩,予以缓刑准保释放以便治疗”。虽然余黄氏看上去并没有孕晚期的体型 —“察视形容,不似怀孕之妇”,但经过女看丁邓吴氏仔细查验,证明余黄氏所言非虚,她“身孕至今已逾八月,胎儿业已下坠,产期将近”。按照民国法律的规定,“疾病非在所外不能医治痊愈者得停止羁押”,经“法院或检察官之裁定或核定”可以出所医治,孕妇产妇等均“以病者论”。所以,因为这样的特殊情况,9月余黄氏被“取保开释”,虽然释放的要求是她分娩两月后即应到案执行未完刑期,但当时不乏产妇生产后不再返回监狱的报道。就在余黄氏的案件审理时,《申报》登载了人称“花会皇后”的卢文英以产子为名交保后出狱,“迄今半载尚未回监继续执行”且多次票传均“抗不回监”的事件。无论如何,腹中的孩子至少让余黄氏得以暂别管押,远离旋涡,短暂获得自由。
相比之下,周玉林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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