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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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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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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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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1。“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第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项修改力: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关于“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十三、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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