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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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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研究》以社会救助和弱势群体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我国社会救助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具体包括六部分内容:社会救助和弱势群体基本理论、农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城镇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特殊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城镇化进程中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社会救助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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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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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生,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理学学士、哲学硕士、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教于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教育中心,硕士生导师、剐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府经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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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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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0.1研究背景
 0.2研究意义
 0.3主要研究内容
 0.4研究方法
 第1章弱势群体和社会救助概述
 1.1弱势群体
 1.2社会救助
 第2章农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
 2.1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2.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现状
 2.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4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对策和思路
 第3章城镇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
 3.1管窥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社区救助
 3.2我国城市社区服务和城镇社会救助
 第4章特殊弱势群体社会救助
 4.1贫困大学生的救助
 4.2艾滋病人、吸毒人员的救助
 4.3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
 第5章城镇化进程中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
 5.1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
 5.2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5.3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第6章社会救助法律问题
 6.1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
 6:2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结语
 附录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附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附录3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附录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
 附录5中华慈善总会助医援助项目
 附录6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定额付费标准及救助标准方案
 附录7新农合S类重特大疾病限额付费标准及救助标准参考方案
 附录8新农合13类重特大疾病限额付费标准及救助标准参考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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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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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社会救助权的关系主体。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享有接受救助给付的权益。社会救助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和国家,负有救济和援助贫困者的责任,包括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制定、经费筹集和事务负担的日常管理等。规范意义上,社会救助权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普惠式权利,但具体实践上,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处于贫困状态、遭受生存威胁的公民个人。
 第二,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通常社会救助权触及贫困者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生活救助、急难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生活救助立足于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生活救助的对象一般处于较长时期的贫困状态,且短期没有机会摆脱贫困,经过资格确认,就可享有相应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除了在满足贫困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外,也可适当提供其他特殊项目的专项救助服务,如住房、教育、医疗等。突发情势中的临时性贫困者是急难救助对象,如流浪乞讨人员、患有重病而无力医治者和临时性失业者等。群体性临时贫困者是灾害救助对象,主要是由于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陷于贫困的人群。此外,社会救助权覆盖面大,救助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网络结构,主要包括临时救助、定期救助和周期性救助,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普通救助、类别救助和专项救助等。
 第三,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原则。社会救助权基本原则包括平等救助原则、有效救助原则、多元救助原则。平等救助是实现社会救助权的根本出发点,其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形式上的平等,主要是指救助对象、救助手段等方面的一致性;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强调救助效果的相似性。有效救助是落实社会救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方向。因为救助行动的危急性,社会救助必须起到解救危难、拯救生存的真实功效。有效救助包括:一是救助标准的合理化,合理的救助标准是实现有效救助的关键,必须做到适时、适地、适人,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救助途径必须明确化、制度化,尽可能做到权责分明、应救尽救;三是救助领域的多样化。救助实践中,在不同领域和层面,以最适当的方式予以救助,有效地帮助贫困者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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