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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选编》从调解法官、案情介绍、调解过程、推荐意见、案例点评等五个方面对入选的调解案例进行介绍。根据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承办的调解案例不参加评选活动,《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选编》在此特别精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承办的部分典型调解案例,供广大法官一并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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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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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部分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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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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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斯达分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斯达分公司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1)斯达分公司系经工商核准企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其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系合法授权经销商,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向施耐德公司购进。斯达分公司并认为施耐德公司是国际知名企业,其产品不会侵犯他人权利。(2)涉案专利为无效专利,斯达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施耐德公司辩称:(1)施耐德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在获得申请在先的专利的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其因实施该专利技术而进行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2)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是无效专利。(3)涉案专利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在国内外公开,事实上已经成为公知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系使用公知技术。(4)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进行过程中,正泰股份公司将独立权利要求1与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了合并,致使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5)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对成本进行审计,也未能确定产品利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正泰股份公司提出的巨额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正泰集团公司(正泰股份公司前身)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授权及颁证,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专利号为ZL97248479.5。2006年7月20日,正泰股份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代理人与公证员一起来到斯达分公司购买了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2盒,每盒12只,销售金额为420元。斯达分公司销售的上述断路器具有合法来源,系施耐德公司制造并售出的。2006年8月10日、11日,法院根据正泰股份公司的申请,对施耐德公司被控侵权的产品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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