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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绿色化工环境保护导论》共分3篇14章,第一篇为基础篇,包括第1章至第4章;第二篇为制度篇,包括第5章至第10章;第三篇为技术篇,包括第11章至第14章。《绿色化工环境保护导论》主要以我国化工环境与发展的实践为基础,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指导,以务实的手法阐述绿色化工的基础理论、与化工企业直接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和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回答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的要务,帮助读者了解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绿色化工环境保护导论》可作为高等院校化工、环保类专业本科和研究生的基础教材,化工企业管理人员、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亦可供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和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人士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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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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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基础篇
第1章 绪论
1.1 环境与发展问题
1.2 化工环境与发展
1.3 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之辩证思维
1.4 化工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
1.5 绿色化学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2章 环境保护是化工企业的生命线
2.1 环境风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2.2 违法排污危及企业生存
2.3 环境违法的刑事责任
2.4 化工企业应积极履行责任关怀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3章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1 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确立过程
3.2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3.3 环境保护标准
3.4 环境经济政策
3.5 环境保护的现代理念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4章 绿色新政——环境经济政策
4.1 新常态下的环境与经济关系
4.2 发达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共性
4.3 构建合乎市场法则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4.4 几项与时俱进的环境经济政策
4.5 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全面影响绿色新政发展
4.6 环境经济政策发展态势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篇 制度篇
第5章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概述
5.1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来源简析
5.2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分类
5.3 发展态势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6章 预防类环境管理制度
6.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3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6.4 危险化学晶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6.5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6.6 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本章小结
思考题
……
第三篇 技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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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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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化工环境保护导论》:
3.2.1.7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效。民族自治地区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及单行法和行政法规陆续颁布实施一大批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深化和发展。其中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并优先执行。
3.2.1.8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详见《绿色化工环境保护导论》“3.3环境保护标准”。
3.2.1.9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和环境执法与司法程序
(1)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
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是指有关追究破坏和污染环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程序法。我国环境保护纠纷沿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办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海洋污染损害民事纠纷方面,还可以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解决。《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3年第19号修正,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办字(1987)317号,2006年3月31日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代替环办字(1987)317号,2011年5月1日起废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年第8号,代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代替环发(2006)50号)等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我国的环境程序法律尚处于起步阶段,将继续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2)环境执法与司法程序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2007年5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该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八类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刑事责任诉讼程序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12月24日,为全面做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贯彻执行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办法》明确,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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