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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不简单地体现为市级立法主体从原来的49个向300余个的数量递增,更是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备案审查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组成的设区的市级立法主体俱乐部中,设区的市作为基本型,是剖析地方立法权改革与实践的基础样本;自治州和经济特区作为衍生型,不仅共享着城市立法权实施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更在双重立法权选择适用、变通权界限及其控制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制度需求。本书试图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出发,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前述问题展开全面的探讨。 |  
         
          | 關於作者: |   
          | 郑毅 1983年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委员,民革中央民族大学支委,兼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文物行政执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民族法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郑州大学)研究员、湾区法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等,入选北京市优秀人才青年骨干(2017年)、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2017年)、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优秀青年人才(2019年)、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2020年,由立法学、宪法学、民族法学研究会共同推荐),近年研究旨趣为地方立法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法律时评140余篇,出版专著2部,参编著作教材8部,主持或参与各类课题四十余项,荣获各级科研或教学奖励四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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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   
          | 前言 一、地方立法权制度改革与研究综述
 二、本书的特色
 三、本书的篇章结构
 上篇改革的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
 第一章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制度背景与逻辑
 一、2015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概述
 (一)地方立法制度发展简史
 (二)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与设区的市级主体的扩充
 二、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脉络、背景与风险
 (一)较大的市的发展脉络
 (二)市级立法权扩充的背景
 (三)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潜在风险
 (四)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的逻辑缺憾
 三、从设区的市到设区的市级:作为改革延伸的经济特区与自治州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与不变
 (二)自治州立法权格局的相应变革
 (三)小结
 第二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宪法基础
 一、2018年修宪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宪性
 (一)2015~2018年:空窗期设区的市立法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三种合宪性解释方案
 (三)超越第100条:谨慎放权与《立法法》诱发的宪法变迁
 二、《宪法》第100条第2款谨慎放权意图及其实现机制
 (一)谨慎放权的宪法意图
 (二)谨慎和放权的实现机制
 三、《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谨慎控制及其局限
 (一)《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权的控制机制
 (二)《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控制机制的局限
 四、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放权控权均衡
 (一)宏观背景:作为谨慎放权实现机制的党的领导
 (二)制度核心之一:不抵触的理论意涵及其规范适用
 (三)制度核心之二:报批准的程序价值及其引申内涵
 (四)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衔接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角色
 第三章地方立法权改革若干疑难问题的规范诠释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畛域
 (一)《宪法》第100条第2款:设区的市级立法范围限制的隐身与引申
 (二)等内等抑或等外等?
 (三)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内涵与解释弹性
 二、超出三类事项范围的既有较大的市立法的修改空间
 (一)修改可能性:一种文本主义的解释方案
 (二)恣意的规避:逻辑与实践
 三、《立法法》第76条特别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
 (一)范围标准
 (二)程度标准
 四、《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分歧与弥合
 (一)从解释到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色梯度
 (二)从应然到实然:现实规范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下篇改革的延伸: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立法权
 第四章自治州立法权结构的二元化及其选择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二元立法权格局的实施之惑
 (二)《立法法》文本诱发的立法权划界困境
 (三)破题思路的转换及其逻辑构建
 二、纯粹立法事项的选择标准及其证成
 (一)纯粹一般地方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二)纯粹自治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三、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重合性事项的畛域划分
 (一)形式重合情况下自治州人大的选择权及其限制
 (二)实质重合情况下自治立法权的充分行使
 四、存在既有立法情形下的选择特例
 (一)单一类型立法权的错位及其纠偏模式
 (二)重合性事项的立法权选择模式
 (三)自治县既有单行条例情形下上级自治州对立法形式的选择模式
 五、对自治州的双重立法权格局的再认识
 (一)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策略意图
 (二)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理论背景
 (三)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政策基础
 (四)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法治进路
 (五)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方法价值
 第五章《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与实证样本的选择
 (一)实证视角中的自治州立法权制度改革
 (二)作为实证样本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双重立法权的实施现状
 (一)1986~2017年:《立法法》修改前湘西州地方立法概况
 (二)《立法法》修改以来湘西州地方立法的主题分布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立法权实施的难点与问题
 (一)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界定之困
 (二)双重立法权区分的畛域之惑
 (三)政府规章制定相对滞后的意识之疏
 (四)机制创新诱发的次生问题之虞
 四、新时代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发展与完善
 (一)重视政府规章的法治功能
 (二)规避地方制度试验的次生困境
 第六章《立法法》修改后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新时代:变革中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时代价值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制度困境
 二、经济特区立法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一)经济特区法规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二)经济特区规章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三)小结
 三、经济特区立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制度的适用
 (一)经济特区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程序制度的适用
 (二)经济特区法规对地方性法规实体制度的适用
 (三)经济特区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程序制度的适用
 (四)经济特区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实体制度的适用
 (五)小结
 四、经济特区二元立法权的选择适用
 (一)经济特区二元立法权的结构逻辑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专属范围
 (三)重合事项的立法形式选择
 (四)小结
 五、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限度
 (一)核心标准:基于自治法规变通规则的当然论证
 (二)辅助标准:激励与谨慎的探戈
 (三)小结
 六、迈向体系完备的《经济特区法》
 (一)全面启动《经济特区法》的起草研究
 (二)起草《经济特区法》前提问题的澄清
 (三)《经济特区法》立法权章初论
 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附录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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