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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民事程序构造乃是从整体上把握民事诉讼程序的脉络和发展趋势,是促进各民事诉讼制度协和发展的系统性理论框架,也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和理论归宿。在上述意义上,民事程序构造既是体察与认知民事诉讼法的独特视角,也是一种改造民事诉讼制度的方法论。本书旨在以程序正义作为民事程序构造的逻辑起点,试图对民事程序进行整体布局与局部深入,以超越现有的研究范式,展开多角度纵深研究。 |  
         
          | 關於作者: |   
          | 段文波 1979年生于江苏,1997年求学于山城,后成为民诉法学爱好者并以此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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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   
          | 第一编起诉与受理程序 第一章起诉观论: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
 第一节我国立案审查制的现状与当下改革方案之评价
 一、我国立案审查制存在的问题
 二、当下出台的登记立案制局限性
 第二节起诉程序设计的理论内核
 一、诉讼行为及其分类
 二、诉之评价及其程序安排
 第三节起诉模式类型化解析
 一、大陆法系起诉程序类型化
 二、大陆法通用起诉程序构成
 第四节立案审查制改革的设计原理
 一、权限配置关系优化
 二、诉之成立对象简化
 第五节立案审查制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诉状审查程序
 二、补正告知程序
 三、诉状驳回程序
 四、诉状送达程序
 第二章诉状程式论:美日民事诉状比较及借鉴
 第一节美国民事诉状的功能与记载事项
 一、普通法诉答
 二、法典诉答
 三、告知诉答
 第二节日本民事诉状的记载事项
 第三节美日诉状之比较与我国诉状之改善
 一、美日诉状比较及原因分析
 二、我国民事诉状的问题及完善
 第三章起诉机制论:起诉条件界定之惑及其厘清
 第一节起诉条件前置审理论
 一、我国立案受理制的历史与现状
 二、起诉条件前置审理侵害诉权之质疑
 三、起诉条件前置审理程序保障缺失之质疑
 四、诉讼要件审理构造的历史考察
 五、起诉条件前置审理的正当性
 第二节论民事一审之立案程序
 一、高阶化:合理质疑与排除
 二、功能混同:错误交叉还是有意安排
 三、庭审集中化准备:立案条件的初衷
 第三节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其类型化析解
 一、日本重复起诉禁止原则的适用要件
 二、重复起诉禁止原则的类型化规制
 三、我国重复起诉禁止原则的完善
 第二编审前与庭审程序
 第四章审前准备论:庭审中心视域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第一节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关系的历史演变
 一、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审前中心主义
 二、转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庭审中心主义
 第二节庭审中心视域下审前准备程序的路径选择
 一、审前准备程序废除论之批判
 二、审前准备程序独立化之否定
 三、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之选择
 第三节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与权限
 二、争点整理的原理与路径
 第四节期日型审前准备的程序构造
 一、程序的启动
 二、程序的终结
 第五章审理方式论:一体化与集中化
 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与未来
 第一节我国口头审理方式的生成与展开
 一、现代口头审理方式的生成
 二、我国对德日口头审理方式的继受
 第二节我国口头审理方式的问题与成因
 一、我国口头审理方式产生的问题
 二、成因分析
 第三节集中审理与审理集中化:四种集中审理模式辨析
 一、美式集中审理主义
 二、苏式不间断审理
 三、德式口头辩论的集中化
 四、日式口头辩论的集中化
 第四节我国口头审理集中化的道路选择与完善
 一、立法道路选择:大陆德日式集中审理
 二、集中化审理的框架设计
 三、配套改革
 第六章庭审构造论:民事庭审构造的域外图景与中国路径
 第一节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构造论
 一、大陆法系诉讼构造
 二、英美法系诉讼构造
 三、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立法模式选择
 第二节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
 一、我国庭审构造的问题与成因
 二、苏联路径之批判
 三、去阶段化:我国庭审构造改革路径批判
 四、保留阶段化:我国庭审构造路径的可能选择
 五、我国庭审构造阶段化维持之原理及其顺位重置
 六、法庭辩论活性化与法庭调查高效化
 第三编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程序
 第七章举证时限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第一节延续还是重建:新旧举证时限制度之比较
 一、新旧举证时限制度的更迭
 二、新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要素解读
 第二节证据申请:当事人举证之实质
 一、证据申请的时间
 二、证据申请的方式
 第三节证据裁定:法官对证据申请之裁断
 一、证据申请的判断
 二、证据调查的裁定
 第四节理论建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再完善
 一、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
 二、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
 三、规制其他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
 第八章诉讼资料论:诉讼资料提出失权制度之德日比较与启示
 第一节失权及其立法趣旨
 第二节德日失权制度构成与评价
 一、德国失权制度构成
 二、日本失权制度构成
 第三节我国诉讼资料提出制度的道路选择
 一、失权制度所面临的正当性拷问
 二、设立失权制度所应考量之因素
 第九章已决事实效力论: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
 第一节已决事实预决效力论争与溯源
 一、理论上的争议
 二、预决力概念溯源
 第二节已决事实预决力批判
 一、存废论
 二、法定证明效批判
 三、事实证明效概念的展开
 第三节已决事实证明效的作用条件
 一、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双方同一
 二、前诉与后诉只有一方当事人同一
 三、后诉的当事人都不是前诉当事人的时候
 第四节已决事实证明效的作用方式
 一、前诉判决书的证据能力
 二、前诉判决对后诉具有影响力的范围
 三、证明效的直接作用方式:前诉判决书作为书证的证据力
 四、证明效的间接作用方式:反证提出责任或证明责任转换
 第十章损害数额论:事实证明抑或法官裁量
 民事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德日经验
 第一节德日立法上的损害额确定条款
 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对德国法的继受
 第二节损害额确定条款的法律性质与适用要件
 一、损害额确定条款的法律性质争议
 二、损害额确定条款的适用要件
 第三节我国民事损害赔偿额认定之建言
 一、损害的性质致使当事人难以举证损害额
 二、法院裁量认定损害数额的基础资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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