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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 随着中国这些年税收治理经验的积累,税法的研究逐渐步入了寻求方法论突破和自主理论建构的新阶段。目前来看,无论是行政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还是经济法行为理论,都无法为税法上的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框架与适切的理论工具。将征税行为理论予以独立研究,以中国当下财税治理的自主发展实践为基础,提炼征税行为的理论要素,澄清征税行为的独立价值与功能定位,不仅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税法学基础理论,而且可为传统征税行政方式的整合提供平台,为解释和规范新型征税行为模式提供指引,为税法学脱离宏观调控法的定位,发挥其组织收入、分配与配置的功能提供依据,进而持续拓展中国财税民主的想象空间,推动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本书系统性讨论征税行为的概念要素、历史脉络、分类类型、范畴边界、分析范式与效力评价体系等理论构成基础,厘定征税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等相关制度的基本内涵,明晰征税行为理论在税法整体秩序中的定位与理论建制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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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作者: |   
          | 佘倩影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财税法学。在《法学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国际税收》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专项课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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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錄: |   
          | 导 论 一、文献综述
 (一)部门法中的行为理论
 (二)具体论题的基础共识
 二、理论脉络与内容结构
 三、研究方法
 (一)法教义学方法
 (二)其他社会科学方法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一)研究难点
 (二)研究创新点
 章 征税行为的界定:立论前提与基本观点
 一、作为规范命题的征税行为
 (一)知识传统:“行为”的法律内涵
 (二)规范品格: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
 (三)创设目的:实现财税法治的概念工具
 二、征税行为理论的传统观点及其解释力的局限性
 (一)行政高权之征税行为
 (二)经济行为之征税行为
 (三)法律行为之征税行为
 (四)财税行为之征税行为
 三、征税行为理论补正的基本进路
 (一)逻辑对应:税收债务与征税行为
 (二)观念统合:税收程序法的内在价值
 (三)宪法立场:从纳税人权到纳税人基本权规范
 四、征税行为的体系性关联
 (一)“税收主体—征税行为”视角
 (二)“税收关系—征税行为”视角
 (三)“权力结构—征税行为”视角
 (四)“税权—征税行为”视角
 五、征税行为的理论界定与解析
 (一)税法“行为”语意的多维意涵与本文限定
 (二)对征税行为内涵与外延的把握
 (三)征税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特征
 六、本章小结
 第二章 征税行为法治国功能的实现机理与约束原则
 一、影响征税行为建制的理论要素变迁
 (一)主体资格拓展对征税行为模式之挑战
 (二)税收功能变迁对征税行为内涵之更新
 (三)权力结构演化对征税行为外延之拓展
 (四)分析范式转型对征税行为基本范畴之形塑
 二、征税行为所欲达成之税法秩序目标
 (一)法治国下的税法实践: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
 (二)税法秩序的安定性:征税行为的“型式化”追求
 (三)税法秩序的实质正义:征税行为的“平等性”追求
 三、征税行为价值目标的实现机理
 (一)税法秩序的结构:制定法、司法判决与征税行为
 (二)经由征税行为而达成的税法秩序的完整性
 四、征税行为的约束原则
 (一)取向法安定性的税法原则
 (二)取向实质正义的税法原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征税行为的基本范畴与内涵要素辨析
 一、征税行为的基本范畴
 (一)范畴选择:严格主义还是宽泛主义
 (二)范畴界定:基于行为功能的考量
 (三)范畴结构:“规定”与“决定”
 二、征税规定
 (一)“规定”之内涵:实定法上的识别
 (二)“规定”之判定: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三)“规定”之功能:有限的创设性
 (四)“规定”基本类型梳理
 三、常规征税决定
 (一)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
 (二)典型类型描述
 四、特殊征税决定
 (一)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
 (二)类型一:“影响效果”行为
 (三)类型二:具有私法属性的征税决定
 (四)类型三:双方共同主导之“制度化税收契约”
 五、征税行为的主体要素
 (一)多元主体纳入:利益分化与主体再造
 (二)理论探源:主体资格的判定基准
 (三)行为主体的权义结构与行为特征
 六、征税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一)征税行为中的自由意志
 (二)公法意思表示与私法意思表示之区分
 (三)税法类推适用意思表示制度的方法与边界
 (四)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七、本章小结
 第四章 征税行为的类型化建构及其实定法呈现
 一、征税行为的分类与类型
 (一)分类思考方式的一般说明
 (二)现有分类及其功能
 (三)现有分类之症结与本文分类之考量
 二、征税行为分类模型之理念基础
 (一)理论标识:权力与契约之融合
 (二)视角拓展:税收契约的3个层次
 三、分类模型的二维建构:作为自变量的“合意”与“强制”
 (一)分类模型的两个维度:作为自变量的“合意”与“强制”
 (二)分析框架:征税行为的4个基本类型
 四、本章小结
 第五章 征税行为的效力评价基准与效力来源
 一、征税规定效力体系
 (一)效力确证、规定变迁与信赖保护
 (二)内部“外溢性”效力
 (三)间接外部效力
 (四)直接外部效力
 二、常规征税决定的效力结构:以存续力为核心
 (一)存续力
 (二)构成要件效力与确认效力
 (三)执行力
 三、特殊征税决定的效力规则
 (一)效力规则的特殊性:不完备公法效力
 (二)个案检视:税务和解契约的效力
 四、征税行为的效力来源:基于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思考
 (一)“有效/无效”与“合法/违法”之区分
 (二)税收法定主义祛魅:“合法性”与“合法律性”辨析
 (三)建构程序主义法范式的征税行为效力评价标准
 五、本章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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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試閱: |   
          | 序 
 财税法基础理论,是中国财税法学科大厦建设的根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财税法学科始终强调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并重:一方面,深耕财税法基础理论,构建财税法学科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创新财税法研究范式,实现财税法学方法论的转型,进而推动了新兴、交叉等领域法学学科群研究范式的革新。佘倩影博士的部学术专著--《征税行为研究》,就是我国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与方法创新的一项成果。
 该书讨论了财税法这一领域法中具有根基性意义的理论问题,即征税行为。在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中,国家的构成、政府的运转以及公共事业的建设,无不以征税行为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时至今日,征税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政行为,或者说,似乎是一项不言自明的公共权力。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更加紧密以及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凸显,对征税行为的合法性探讨和规范性研究也日显重要。在我国,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税收法定”“理财治国”等基本原则深入人心,有关税收行为法治化的研究,已成为一项兼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我们财税法学界高度关注税收行为理论,已有一些初步的理论探索。但总体来看,现有的研究较分散化、碎片化,特别在概念界定、规范表述、价值选择、功能塑造、效力评判等基础性问题上,远未形成共识性的学理框架和话语体系。这意味着我们依然有必要追问:什么是征税行为?什么样的征税行为是合法、合理且有效的?为此,就有必要厘清征税行为的基本性质、基本范畴、主要功能、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基本类型、效力规则及来源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建构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征税行为法治化理论。
 该书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作了有益探索,提出了诸多理论创见。其一,通过对不同部门法的比较分析,佘倩影博士从“行为-关系”逻辑、程序法价值、纳税人基本权3个视角切入,重新审视征税行为的规范性意涵,认为征税行为的价值追求是形塑税法秩序,服务于建构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既追求征税行为的“型式化”,经由形式理性达成法秩序的安定;又追求征税行为的“平等性”,力图实现税法秩序的实质正义。在形式与实质的张力之间,征税行为通过国家立法和司法判决所共同构成的税法秩序,来实现其价值目标。其二,作者从两个层级上界定了征税行为的基本范畴:层级,可分为征税规定行为与征税决定行为。第二层级,征税规定行为按照“实质-形式”标准,可分为解释性征税规定、裁量性征税规定、事实认定性征税规定与组织性征税规定;征税决定行为按照权力化与程式化程度,分为常规征税决定与特殊征税决定。其三,作者着眼税法的权力属性与契约属性,以合意程度和行政强制力的介入程度为判断标准,将征税行为分为“低合意-高强制”“高合意-低强制”“低合意-低强制”“高合意-高强制”4种类型。这一分类具有创新性,不仅契合税收法律关系公私兼备的基本属性,也符合我国税收行政实践的多样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税收权力的演变规律,为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现代税收文化提供理论基础。正如作者所言,“合意性的提高,凸显了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特征,淡化了税收作为无对价金钱给付的单向性,营造出一种合作的财税文化。这种良性互动的税收取予关系,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其四,作者还讨论了征税行为的效力体系和效力规则,从法哲学上追问征税行为的效力来源和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层内涵。作者提出,“合法律性”无法构成判断征税行为效力的标准,而以沟通行动理论与商谈伦理学为理论基础、以公众参与和民主协商为制度基础的程序主义法范式,可以凝聚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共同意志,从而为征税行为的合法化建构提供可持续的效力源泉。应该说,这一理论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征税行为理论、构建中国财税法治,具有启发意义。
 实践永无止境,理论亦永无止境。改革开放40多年,既见证了中国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也彰显了中国财税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未来一个时期,持续加强财税法基础理论建设,围绕“问题意识”助推重大财税法实践,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两大主题。希望佘倩影博士能始终心怀“问题意识”,继续深耕财税法基础理论,着眼实践、脚踏实地,把学问做在祖国大地上,不断拓展财税法学的知识谱系,取得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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