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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

書城自編碼: 395107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刘坤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943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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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专利设置的初衷是“公开换保护”。权利人将自己的技术方案公开、告知给公众,作为交换,国家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从而促使更多有想法、有技术的创新主体申请专利、公开技术,让公众可以看到某一领域内的技术发展情况,了解他人在该技术上的构思;进而促进更多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
  虽然初衷良好,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起步晚、发展慢,知识产权维权难,导致很多有想法、有技术的创新主体不愿意申请专利,担心专利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后期却无法真正将专利变为武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偿失。为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可持续性、良性健康发展,鼓励合理、合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是重要手段。只要应用得当,灵感与财富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跨越的鸿沟。本书将帮助你搭建灵感和财富间的桥梁,打造属于你的知识产权王国。
關於作者:
刘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刑事、商事法律服务,服务众多知名事业单位和科技企业,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尤其擅长知识产权案件。
  发表文章:《浅析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一定影响”的认定》《“产学研”合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产学研”合作合同法律问题预防》《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目錄
第 一 章 总 论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发展新思路
第 二 章 专利确权
专利类型及布局方法概要
——从云南白药看专利布局
合理的保护范围为专利转化打下坚实基础
——价值百万元的“小蘑菇”
专利中开放式写法和封闭式写法的选择
——一字之差带来的权利差异
病毒类专利如何撰写说明书以支撑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过大的权利要求难以获得授权
预料不到的效果在答复“创造性”问题中的应用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巧用对比文件数据帮助“花椒油”专利授权
技术构思在答复“创造性”问题中的应用
——番茄酱也能获得专利权
技术启示与证明文件在答复“创造性”问题中的联合应用
——特殊制造工艺帮助“除油网”专利复审成功案
第 三 章 专利维权
民事诉讼策略和技巧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芯片产品发明专利侵权案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侵权案分析
——橡胶圈背后的专利纠纷案
专利侵权的技术比对对象到底是什么
——窗框型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解与“等同技术特征”认定
——空气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维权诉讼中的应用与思考
——瓜果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和判定原则
——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第 四 章 商 标
网络词汇注册商标的是与非
——“MLGB”商标确权行政诉讼
如何判断商品和服务是否近似?
——为什么此金属管非彼“金属管”
前员工带着技术和“伪装”商标与老东家打对台,如何破解?
沉睡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COBY”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行政确权案
名人姓名权保护边界
——“刘德华”姓名商标争议案
近似商标的判断与应用
——“君之蓝”商标与“天之蓝”商标构成近似吗?
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权利冲突
——“小天才”电话手表商标侵权纠纷案
不同使用渠道对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稻花香”水稻品种与“稻花香”大米商标名称之争
——“稻花香”花落谁家?
第 五 章 著作权
版权侵权取证、版权登记新思路
——区块链电子存证第一案
影视改编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争
——《九层妖塔》侵害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案
抄袭的认定原则
——琼瑶与于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侵权人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成为享有著作权的合法抗辩理由
——盗用又诋毁,有证又如何?!
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
——乐视起诉百度云
网络游戏与改编电影的著作权之争
——网络游戏《龙之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案
——“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吗?
第 六 章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概要
——商业秘密认定成败的关键
商业秘密维权
——员工离职泄露客户名单信息
多种权利保护方式并存时如何选用?
——著作权与商业秘密
內容試閱
前言
  一个自拍杆,值多少钱?普通的可能5元、10元;带有附加功能或特殊造型设计的,可能30元、50元;出门忘带,在景区临时买一个,加上景区溢价,估计也就100元左右。
  你能相信一个自拍杆可以“卖”上亿元吗?在“自拍杆”专利横扫江湖前,没有人相信。刘向东在2002年成立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时,恐怕也没能想到,在13年后的某一天,一个小小的自拍杆会和公司的命运紧密相连,为公司带来诸多荣誉、财富……和诉讼。
  在世界范围内,自拍杆的出现早于时代的需求。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发明家上田宏就已将自拍杆发明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在那个照相机还属于奢侈品的年代,自拍杆专利显然难以发挥真正的实力,甚至还一度被认为是无用的发明,被收录在《101项并非无用的日本发明》一书中。直至2003年,第一件自拍杆专利权到期时,该专利也没能派上用场。
  2005年,一位名为韦恩·弗洛姆的发明者对自拍杆进行改进后,再次申请了一件关于相机支撑器的专利,但当时智能手机尚未流行,该专利依然“生不逢时”,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直到2008年7月11日,苹果公司推出iPhone 3G,智能手机逐渐流行起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希望一次性拍更多的人,有更合适的拍摄角度,拍到身后更多的背景,以及显得脸更小……这些需求使得自拍杆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为了获得更好的拍摄体验,自拍杆的支撑杆越做越长。而自拍杆远离人脸的一端为夹持端,用于夹持手机;夹持端必须和支撑杆间形成一定的角度,使手机朝向人脸,才能实现拍摄。已有的自拍杆过于笨重,不便于携带,虽然可以直接借鉴当时的技术,做成像伞柄一样的伸缩结构,但无论支撑杆如何伸缩,夹持手机的一端始终要与支撑杆保持一定的角度,造成自拍杆占据空间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期的自拍杆将夹持手机的部分做成可拆卸结构。日常收纳、携带时,夹持部分可以从支撑杆上拆下,单独收纳,从而节约空间。但这种设计又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可拆卸结构的自拍杆无法随取随用,每次使用前需要安装,使用后需要拆卸、收纳,烦琐的操作方式极大降低了用户的使用意愿。另一方面,夹持结构与支撑杆间需要通过螺钉螺母等旋钮结构连接,制作自拍杆这样价格低廉的产品,很难要求厂家选用质量一流的零部件。因此,拆装多次后,自拍杆的连接处经常会出现“滑丝”、安装不紧等情况,影响使用体验甚至导致无法使用。
  虽然在今天看来,上述问题可能根本不是问题,但在2015年以前,市场上并未出现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自拍杆。事实证明,在需求和利益的驱动下,发明创造的主观能动性是巨大的。回到我们开篇提到的源德盛。2002年到2013年,源德盛申请了9件专利,没有一件与自拍杆及相关技术有关。2014年,源德盛先后尝试申请了多件自拍杆相关专利,包括手柄式拍摄遥控装置、夹持装置等,为建立“自拍杆专利王国”打下基础。但这些专利并未在市场中引起太大的反响和过多的关注。
  随着智能手机逐渐风靡世界,自拍杆重回大众视野,大众对自拍的需求与日俱增。此时自拍杆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东风”终于来了。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申请了第一件“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又在2015年申请了技术相关的另外3件同名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件实用新型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根据源德盛围绕这项专利先后进行的一系列操作,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在申请专利时,或者在申请专利前,就已经预料到这项专利将在自拍杆领域“激起千层浪”,并且也想好要如何应对了。
  关于源德盛的先见之明,让我们且从专利的申请类型说起。很多发明人对申请专利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必须是技术含量很高的,甚至是独创性或开创性的技术,才能申请专利,日常生活中常见、常用的物件,由于技术过于简单,能对这些物件做出的改进相对较小,此类改进不可能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关于三者的异同,后文会有详细阐述,此处只对自拍杆案例涉及的内容稍做解释。
  发明专利虽然保护年限更长,可保护的客体范围更广泛,但与之相对的,对创造性的要求更高,申请费等各项费用更贵,审理期限更长,获得专利权的难度也更大。因此,如果是结构类的小改进,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往往更省时省力。根据现行规定,只有获得专利权后,才能诉他人侵权。对于自拍杆这样结构简单、极易被模仿的产品,如果申请发明,在技术公开后至授权前这段时间内,很可能被他人模仿甚至照抄生产,但申请人无法合理主张自己权利。这种情况下,申请实用新型以快速获得授权显然更为有利。同时,因为只有确定予以授权的实用新型才会被公开,这就可以避免发明专利在公开到授权期间被抄袭,但又不能维权的损失了。另外,申请实用新型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优点,即对创造性的要求低于发明。创造性是判断发明、实用新型能否获得稳定权利的关键之一。实践中,对是否具有创造性是有一套相对完善、严格的评价标准的,在此不进行展开。
  实用新型之所以能快速获得授权,主要原因就在于:审查员在审查的时候,只审查实用性(不存在技术上的明显缺陷,可以在工业上进行生产和复制)和新颖性,不审查创造性。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出现侵权情况涉诉时,再具体判断其创造性。这也形成了实用新型侵权、维权时各方常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权被判无效,那就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连权利都没有了,就更加谈不上是否侵权了。
  这就回到了上文提到的实用新型又一好处——对创造性的要求低。既然对创造性的要求更低,使用创造性不足这一观点来无效实用新型的难度自然也就比相同情况下无效发明的难度更大。
  据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源德盛以实用新型的形式申请自拍杆专利的意图了。而其获得专利权的时间也证明了上文观点:源德盛2014年9月11日申请专利,2015年1月21日即获得专利授权,前后不到半年时间;而且专利的申请往往会早于制作出实际成型的产品,因为有图纸、有完整结构即可申请专利,并不要求制作出产品后才能申请专利。因此,在源德盛拿到专利时,恐怕刚研发的自拍杆的流水线才刚搭建好;从而实现专利授权和产品上市的完美衔接。当然,现在有优先审查、专利预审等多种途径可以有效缩短包括发明在内的专利审限,让几个月内获得发明专利权成为可能。但这些途径往往对申请人、申请文件等有诸多限制,在申报流程上也更为烦琐。正常情况下,实用新型依然是快速获得专利权的最常规途径。
  专利权拿到后,更重要的还是要将其用起来。如果不用,专利权证书也就只是一张纸。源德盛显然并不满足于只拿到一张纸。在2015年1月23日,即刚拿到专利权的第三天,源德盛就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这一报告,也成为源德盛往后几年在自拍杆领域所向披靡的核心武器。
  要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重要性,还要从专利权无效说起。上文我们已经提到,实用新型在审查阶段并不会审查其创造性,对创造性的判断往往延后到后续实际应用中。当专利权人发现有人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时,被诉侵权方总是倾向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以期将专利权人的权利无效。专利权被无效了,自然也就不再存在专利侵权,这一招可谓是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釜底抽薪”。至于哪些专利权可以维持有效,哪些专利权又将被宣告无效,由复审委内部组成合议组审查合议后决定。
  如果被诉侵权方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中,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则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等待复审委的决定。但如果被诉侵权方没有提出无效宣告,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专利权无效呢?而权利人是否也存在证明己方专利权稳定有效的途径呢?
  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途径之一,就是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后,作出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评价报告。该报告经过审查员专业检索和审查后做出,可以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已有《专利权评价报告》时,法院和复审委多数情况下不会再做出与报告相反的结论。
  基于上述说明,可以看到源德盛的又一先见之明:在获得专利权后立刻申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方面,这是对自身技术的自信;另一方面,不得不说也是预料到其自拍杆必然会被大量仿造,从而事先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奠定坚实的基础。
  根据源德盛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了对应的评价报告。报告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权要求,其余权利要求都符合授权要求。
  而在这些符合授权要求的权利要求中,保护范围最大(权利人可以获得的最大权益)的权利要求是:“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简言之,对应的技术方案为:自拍杆包括一根伸缩杆和一个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可以相对于伸缩杆转动,夹持装置上有个与伸缩杆对应的缺口。使用状态时,夹持装置转动至与伸缩杆间存在一定角度,使手机等拍摄装置朝向用户;收纳状态时,夹持装置转动至缺口与伸缩杆对应,从而将夹持装置折叠起来。收纳状态如图1所示。
  图1 收纳状态的示意图(见书中图示)
  伸缩杆、夹持装置这些都是以往自拍杆有的结构,源德盛真正的改进点也就在于将夹持装置设置为可折叠结构,并且在折叠后设置了一个与伸缩杆对应的缺口。就这么简单,看起来没有任何技术难度,似乎也非常容易被想到。许多个人、商家在后续看到源德盛靠自拍杆专利“轻松”获得大量收益时,恐怕肠子都悔青了。不知有多少人午夜梦回时会想:这么简单的技术,我也能想到,为什么我当时就没去申请个专利呢?
  但不管后来的人如何悔恨和眼红,在源德盛申请这个专利前,确实鲜有人真正看得起自拍杆这个小小的产品,也确实没有人想到对夹持装置做如上改进。同时,根据前文分析,源德盛在申请自拍杆专利前,就已经在开始进行自拍杆方向的专利布局。外人只看到源德盛“轻松”靠自拍杆专利获利甚多。但事实上,从前期专利布局、到及时申请专利、再到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最后是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自拍杆专利的成功可能有一定运气和时势加成,但更多的是专利背后的眼光、方法和专业思维的体现。
  专利权和《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已在手,接下来,源德盛做了几件事。一是正常销售生产新的自拍杆,二是广泛关注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侵权产品,三是继续进行自拍杆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布局。
  不出源德盛所料,新的自拍杆一经上市,立刻受到广泛追捧。追捧者不仅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生产厂家。许多生产厂家一看,这个自拍杆好呀,可以折叠,解决了之前消费者不断抱怨的问题,结构也简单,那还想什么,模仿!
  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一方面,因为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诉讼成本较高,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进行诉讼,最后还不一定能成功,即使维权成功,最终获得的赔偿额不高,往往得不偿失。所以很多小的被侵权方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维权。但源德盛不一样。可以说,源德盛在申请自拍杆专利前,就已经做好了被侵权的多手准备。拿到权利后,需要做的是找到侵权方,然后告他!赢他!
  事实也确实如此。据不完全统计,源德盛获得专利权后,先后已发起了4000余起维权诉讼,已结案的2000余起维权案件全部胜诉。被诉侵权方为了免除赔偿责任,更是为了以后能继续销售被诉侵权的自拍杆,先后共对源德盛的自拍杆专利发起了20余次无效宣告请求。但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的,在已经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法院和复审委多数时候不会做出与报告相反的结论。事实再次验证这一观点:自拍杆专利在历经这么多次无效后,依然屹立不倒。根据业内人士的估计,源德盛在多次维权诉讼中,共计获得赔偿可能上亿元。
  因该专利的权利非常稳定,且多次实践和诉讼证明其确实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源德盛的自拍杆专利在第20届“中国专利奖”中荣获专利金奖,再次为自拍杆专利的光辉履历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并非所有具有良好商业价值的专利都可以获得专利金奖;该奖项的评选标准第一项即包括: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也就是说,既写得好又用得好的专利才有可能获得专利金奖。因此,专利金奖的殊荣,也让另一个问题走入大众视野:难道自拍杆专利的成功,不仅归功于权利人的应用,还归功于撰写方吗?
  确实如此。用得好是权利人的本事,写得好则是撰写方(往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本事。要写好一个专利,需要平衡好权利稳定与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写的内容过多,权利有可能更稳定,但保护范围更小,权利人可应用和发挥的空间也相应降低。同时,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往往在发明人进行研发立项、构思技术方案时即开始介入。通过检索和分析,帮助发明人进行前期分析、协助发明人及时调整研发方向、进行专利权的合理布局,并针对后期的实际应用提供专业建议。可以说,自拍杆专利的成功,是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精诚协作所带来的。当然,笔者认为,自拍杆专利在撰写上还存在可优化空间,但这一讨论与本文无关,在此不进行展开。
  专利金奖的荣获也为自拍杆专利维权新增一大“杀器”。例如,2018年4月,源德盛诉被告苏州越田公司、苏州果禾公司侵害其专利权,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自拍杆,并赔偿源德盛经济损失15000元。苏州果禾公司不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中称:自拍杆专利无技术含量、无科技含量,源德盛系通过维权诉讼谋利。简言之,被告认为源德盛是专做“专利碰瓷”的。
  这就不是简单的维权诉讼了,也不再是赔偿一两万元的问题,而是事关专利金奖的荣誉和源德盛的尊严。于是,针对被告的上述说法,源德盛在二审时提交了新证据:自拍杆专利荣获第20届专利金奖的相关证明文件。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自拍杆专利能够荣获第20届专利金奖,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源德盛大获全胜。
  直至今日,源德盛依然在不断利用5年前获得的自拍杆专利进行各种维权诉讼。随着源德盛的“地毯式维权”,被诉侵权人不断增加,网上关于源德盛“专利碰瓷”的言论也日益增加,很多人认为,自拍杆专利在维权中的不断胜诉阻碍了技术进步,助长了“碰瓷”行为的气焰;甚至认为,源德盛这样的企业如果再多一些,各行各业的技术发展都将受到限制。
  但笔者认为,源德盛这样的企业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专利设置的初衷是“公开换保护”。权利人将自己的技术方案公开、告知给公众,作为交换,国家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从而促使更多有想法、有技术的创新主体申请专利、公开技术,让公众可以看到某一领域内的技术发展情况,了解他人在该技术上的构思;进而促进更多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
  虽然初衷良好,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起步晚、发展慢,知识产权维权难,导致很多有想法、有技术的创新主体不愿意申请专利,担心专利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后期却无法真正将专利变为武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权力机关反而站在侵权的一方,知识产权维权依然非常困难,申请专利的创新主体就会越来越少。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供公众参考的技术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很多技术(如自拍杆这样的结构类产品)一经生产、销售就非常容易被模仿,会极大损害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为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可持续性、良性健康发展,鼓励合理、合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是重要手段。只要应用得当,灵感与财富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跨越的鸿沟。源德盛的专利布局和维权还在继续,其“自拍杆专利王国”也还在继续搭建。自拍杆暂时不能复制生产,但自拍杆专利的成功模式可以复制学习。本书将帮助你搭建灵感和财富间的桥梁,打造属于你的知识产权王国,你准备好了吗?
  刘坤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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