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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针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国务院部门职能优化调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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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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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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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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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节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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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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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的决定(节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删去其中的“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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