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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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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侵权赔偿纠纷。内容包含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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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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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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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投资公司诉科技公司名誉权案
2网络中介平台不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陈某诉科技公司侵权责任案
3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与消费者监督权权利边界的厘定与衡平
——教育咨询公司诉方某等网络侵权责任案
4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生成职业能力画像并辅助用户做出选择,构成自动化决策
——麦某诉科技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5请求赔偿网络虚拟财产应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前提
——张某某诉曾某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案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八、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九、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十、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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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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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1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投资公司诉科技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46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投资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7日,房地产代理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起诉投资公司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2021)粤0604民初15315号民事案件及(2021)粤0604执保1886号财产保全案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投资公司109288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前述资料法院网上公开日期为2021年6月3日,被告网站等同步进行了公布并显示有关纠纷执行的案件已结案(附上保全裁定)。2021年6月25日,禅城法院作出(2021)粤0604执保1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封裁定),以房地产代理公司和投资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裁定解除对投资公司银行存款10928800元的冻结。该解封裁定法院送达了有关当事人和协助执行人并已执行,但没有上网发布。被告网站等对该解封裁定的信息至今也没有公布。2021年6月25日,禅城法院还作出(2021)粤0604民初15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房地产代理公司撤回起诉(撤诉裁定)。该撤诉裁定法院于2022年2月13日上网发布,被告网站等同步进行了公布。
从2021年11月起,投资公司多次向被告客服反映有关案件的保全问题,称该信息对企业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并提出前述案件法院已经作出撤诉裁定和解封裁定,投资公司的相关财产已经被依法解封,要求被告更正或补充有关的信息以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被告收到了投资公司的相关资料也受理了相关投诉并进行内部调查。被告认为由于其信息来源全部来自官方网站,真实性不存在问题,故拒绝作出更正。在涉案撤诉裁定被法院官网于2022年2月13日公布后被告也同步发布了撤诉裁定,但对解封裁定以法院官网没有公布为由拒绝根据投资公司提交的相关裁定书等资料作出更正或者补充。
【案件焦点】
1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从事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服务及转发等商业经营性业务,并且作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其经营行为客观上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被告科技公司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官网)中引用、转发相关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合法,其在上面标注的风险提示等信息也没有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是,被告作为相关法律信息公共服务提供者(这种提供即使没有直接收取费用但从经营模式看也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的服务),必须具有专业法律服务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公布投资公司的相关涉诉信息及保全裁定虽无不妥,但是这毕竟是涉及企业信用及社会影响等的相关信息,在投资公司向被告反映有关案情进展并提交撤诉裁定和解封裁定(这是有助于投资公司恢复形象的正面信息)时,被告负有审慎面对和及时更正的义务。被告声称其相关信息来源于法院官网故其更正行为也只能根据法院官网,只能通过人工智能手段抓取。这其实是被告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和对自身注意义务的单方降低以及对相关人员权利的漠视。
......
【法官后语】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责任,其责任的基础是先前公布系列涉诉信息的行为。因该行为客观上会持续造成投资公司的信用受损,科技公司理应审慎注意,有效跟进,尤其当上述涉诉信息发生变化时,更应及时更正或补充说明。但是,科技公司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所以,其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一、作为义务的来源:先前行为
民法典意义上的作为义务源自法律规定、特定职务和先前行为。具体到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前一个行为使另一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陷入“危险”或面临损害的境地,此时行为人负有诚实信用、审慎注意、及时弥补的义务。此时的先前行为一般属于事实行为,行为本身不一定具有可责难性。本案中,科技公司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转载法院官网上的相关涉诉文书信息,即使该信息对相对人的声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也并不违法。但因实施该行为,其仍负有一定义务,如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同影响时,科技公司应持续跟踪,及时更正有关信息。
......
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郭云雄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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