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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法重点条文及经典案例解读

書城自編碼: 406844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梁玉茹 张德荣 主编 李巧霞 肖义刚 杨颖超 张昇立 副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8195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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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针对公司法重点条文的演变,邀请亲自办理过涉及修订条文相干案例案件的专业律师撰写专题文章并将条文、典型案例从资本制度篇、股东权利与股权转让篇、公司治理篇、公司主体变动篇、特殊公司篇等角度进行体系化梳理,并且对公司法法的历史沿革、案情简介、律师分析、实操建议等模块进行精细梳理,尤其是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公司法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和提炼。
本书的每一篇文章,对于条文的解读,抛开晦涩繁杂的学理分析,仅保留条文的演变与核心要义,力求通俗易懂并服务于应用;同时每篇案例业浓缩到500字左右,直接展示问题,暴露焦点,直指问题要害。从而形成一本极具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公司法实务参考书。
關於作者:
梁玉茹,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委会主任,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律协商事仲裁专委会委员,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职大型国企、外企法律顾问、总裁助理、董事,在公司治理合规、股权纠纷、商事争议、投资并购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商事争议,为客户提供可行性操作方案和系统化解决建议。多次受邀为北大科技园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区等高校和机构提供公司法相关培训课程。持续为北京市残联、北京百行宜众助残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018年3月创办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目录(2021年)。专著《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法学法律硕士,北京工业大学校外导师。专业领域为公司法、刑民交叉、破产法。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为股东间争议解决、控制权争夺及合理对价退出等提供咨询、诉讼、控告、协议起草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效果。
张德荣律师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出版《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民商事再审案件实战指南》等多部实务著作;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北京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并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股权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20讲”等课程。

李巧霞,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六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善于运用法财税知识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股东纠纷、刑民交叉。

肖义刚,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公司法、重大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担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代理数百起案件并获得胜诉。在公司法、企业家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案件等领域办案经验丰富。

杨颖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证券资本市场、私募基金、投融资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私募基金等提供法律服务。

张昇立,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擅长处理信托、股票、私募基金等金融纠纷。另著有《信托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
目錄
一、 公司资本制度篇 (出资、 增减资)
001 注册资本五年缴足的必要性及意义 ………………………………………… 1
002 股权如何出资 ………………………………………………………………… 6
003 股东的债权可以用作出资吗 ………………………………………………… 8
004 公司有权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 12
005 公司发起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其他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 16
006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什么责任 …………………… 20
007 失权制度是优化版的原股东除名制度吗 …………………………………… 23
008 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出资, 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29
009 董、 监、 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须承担什么责任 ………………………… 38
010 债权人或者公司要求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的情形有哪些 ……… 44
011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实缴出资 ……………………………… 51
012 股份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 其他发起人是否承担责任 …………………… 54
013 新增的无面额股制度会对股份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 57
014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权 ……………………………… 60
015 公司不同比减资是否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63
016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 65
017 公司为弥补亏损进行减资是否必须通知债权人 …………………………… 68
二、 公司股东权利与股权转让篇
018 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 ………………………………………… 72
019 股东行使知情权, 如何委托专业人员查阅 ………………………………… 76
020 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列入股东知情权范畴有何意义 ………………………… 79
021 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 ……………………………………………… 82
022 公司分配利润须由股东会具体分配方案 …………………………………… 86
023 股东利润分配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 89
024 违法分配公司利润, 后果是什么 …………………………………………… 92
02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点如何认定 …………… 94
026 “股权转让款 向公司借款” 是否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同
等条件” …………………………………………………………………… 104
027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 108
028 转让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拥有 “反悔权” 呢 …………………… 112
029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 114
030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 是否可以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 117
031 瑕疵股权转让后, 受让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121
032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小股东可否诉请公司回购股权 ………………… 124
033 新公司法也允许同股不同权了吗 ………………………………………… 130
034 股东会能否授权董事会限制股东处分股份 ……………………………… 133
035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是否影响受让人取得股东
资格 ………………………………………………………………………… 136
036 “股民” 是否有特定事项异议回购权如何计算回购价格………………… 140
三、 公司治理篇 (上) (组织机构、 “三会” )
037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法律文件, 公司是否担责 ……………… 145
038 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对其职权的限制, 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 148
039 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经理辞任会产生哪些后果 …………………… 151
040 辞任或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请求公司办理法
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155
041 “挂名法定代表人” 能否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161
042 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怎么办 ……………………………………………………………………… 166
043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 有什么风险 该怎么办 ……… 169
044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会议应当注意什么 ………………………… 173
045 如何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 “出席人数不足” “同意人数不足” ……… 176
046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项的议事规则明确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 179
047 新公司法下公司经营权, 股东会和董事会谁说了算 …………………… 182
048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186
049 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190
050 轻微程序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决议不可撤销 ……………… 192
051 未通知全体股东参会的股东会决议, 依法可撤销 ……………………… 197
05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成立 …………………………… 199
053 公司决议效力被否定后, 据此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 ………… 203
054 公司登记行为的对抗效力不适用于非交易第三人 ……………………… 207
055 公司有必要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吗 ………………………………… 210
056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豁免提前通知期限吗 …………………… 214
057 公司一定要为董事履职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吗 …………………………… 218
058 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间的职权如何区分 ………………… 221
... ...
內容試閱
历时近五年的修订, 公司法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治理、 股东权利保护、 股权 转让、 实际控制人规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对本次公司法的重大修订高度关 注。 每一次公司法修订稿出来以后, 都召开公司法沙龙, 针对公司法修订的 细节进行研读和讨论, 邀请亲自办理过涉及修订条文相关案件的律师进行专 题分享, 并将分享的内容撰写专题文章, 针对新修订条文的来龙去脉、 理论 依据、 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实务要点等进行介绍。
2023 年 9 月 1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公司法三审稿, 我们预测新公 司法很快会出台。 基于此, 我们决定把历次公司法沙龙研习公司法修订稿的 研究成果以及专委会成员撰写的专题文章整理出来, 编纂成册, 以便系统归 纳本次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重要变动点。
2023 年 12 月新公司法颁布之后, 我们又对全部文章统一进行了多次修 订, 通过历史沿革、 案情简介、 律师分析、 实操建议等模块梳理, 力争对新 公司法变动要点做到深度分析。
本书共分为六章, 其中第一章为资本制度篇, 重点解读新公司法关于注 册资本制改革、 股权债权出资、 发起人、 股东及董、 监、 高出资责任, 股东 失权制度, 公司增资减资等制度的变动; 第二章为股东权利与股权转让篇, 主要介绍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 股东分红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股权权利 保护的新变化, 以及股权变动时点、 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 股权回购 等制度的新变化; 第三章为公司治理篇上, 该篇重点介绍公司三会、 法定代 表人等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变化, 以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的新变化; 第四章为公司治理篇下, 该篇主要围绕董、 监、 高的任职条件, 董、 监、 高的忠 实勤勉义务, 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规制, 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展开; 第五章为公司主体变动篇, 该篇涉及新公司法在公司登记、 设立、 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注销等制度上的新变化; 第六章为特殊公司篇, 该篇重点介绍 上市公司、 国家出资公司、 一人公司的新变化。
本书从律师的视角, 以经典案例为依托, 围绕新公司法的修订和实务问 题, 对新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可以说本书有如下三大特点:
第一, 以案例的方式写条文且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 每一篇文章都对应一个新修订的公司法条文以及一个经典案例, 且这些案例大都是最 高法的指导案例、 公报案例; 特别是在最高法发布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在 审理案件时须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后, 本书作者精研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布的 79 篇公司法案例, 并将其中与本次公司法修订相关的案例在本书中进行了剖析, 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的裁判规则来解读新公司法相关的条文, 极大地增加了本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二, 实操可用。 本书作者均是具有丰富公司法实战经验的执业律师, 针对新公司法每一个变动点所涉及的实务问题, 结合实务经验和公司法原理, 进行了深度解析, 并从公司、 股东、 董、 监、 高、 债权人等不同的角色考虑, 提炼出具体实用的建议。
第三, 简洁明快。 本书的每一篇文章, 对于条文的解读, 抛开繁杂的学理分析, 仅保留条文的历史沿革和核心要义, 力求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 同时要求每一篇案例必须浓缩到 500 字以内, 直接展示问题、 暴露焦点。
因新公司法颁布不到一年, 很多条文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虽然本书作者均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 但也难免挂一漏万, 敬请广大读者予以批 评指正。 不积跬步, 无以至千里, 不积小流, 无以成江海, 愿本书能够为新公司法的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1 日

002 股权如何出资
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 权、 股权、 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 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条文演变
本条是从原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②演变而来。 相较于原法条, 该法第四十 八条明确 “股权” “债权” 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裁判要旨
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 应该有明确的以股权作为出资 的意思表示, 且该等转让方式应该召开股东会并取得股东会决议, 经过验资程 序, 否则即使已经发生了股权变更, 亦无法认定该股权变更属于出资。
案情简介
一、 关于爱某彼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变更的事实。
2013 年, 爱某彼公司 (目标公司) 成立, 刘某平认缴 1800 万元, 占股 90%。 2011 年, 刘某平将其持有的莱某奥公司 80%的股权转让给蔡某鹏。 2013 年, 爱某彼公司 (受让公司) 受让莱某奥公司 100%的股权; 同年, 刘某平将其名下的博某利公司、 玛某萨公司的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了爱某彼公司。 以上转让均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二、 爱某彼公司认为刘某平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 刘某平履行出资义务, 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 324 万元。 刘某平认为, 其已经履行 了出资义务, 且转让标的的股权价值已远高于爱某彼公司诉求的人民币 324 万 元, 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 法院认为, 刘某平转让给爱某彼公司的股权, 未经评估作价、 验资, 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股权出资的形式要件; 爱某彼公司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该股 权转让为刘某平的出资行为, 不能证明股东之间达成合意; 同时, 爱某彼公司 《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报告》 对公司的实收资本记载为零。 因此, 不足以证明上述 股权转让行为系刘某平出资的行为。
律师分析
股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 是指股东以其持有的第三方公司的股权向某公司 (以下简称受让公司) 作价出资的行为。
根据新 《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市场主 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 出资, 一般应符合下列程序: 第一, 受让公司应该通过股东会决议, 同意发起人 或股东以股权出资; 第二, 对拟进行出资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 股权公司 通过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 发起人或股 东与受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五,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六, 受让公司完 成股权出资工商登记。
具体到本案, 刘某平认为其已足额缴纳对爱某彼公司的出资, 出资形式为其 持有的对博某利公司、 莱某奥公司和玛某萨公司三家公司的股权。 其中, 莱某奥 公司的股权系案外人以 1 元价格转让给爱某彼公司 (关于两人的股权为代刘某平 持有的行为, 二人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予以确认), 刘某平未提交证据证明 蔡某鹏系为其代持对该公司的股权, 故其主张其以对莱某奥公司 80%的股权出资无法认定属于刘某平; 刘某平持有的对博某利公司 90%的股权和玛某萨公司 70% 的股权系通过商业谈判协议转让的方式由爱某彼公司受让, 刘某平作为出资人, 并未有将股权作为出资的意思表示, 且该等转让方式未经验资程序, 也未经股东 会决议, 不足以证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系刘某平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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