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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本体论、价值论、冲突论、规则论和发展论五个方面。第一,要明确数字知识产权的定义、特征和规则,解决本体论问题。第二,要构建以权利为核心的利益平衡体系,处理立法中的价值冲突。第三,要深入分析数字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冲突,特别是与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和发展权利之间的冲突。第四,需要制定适应国情的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参考其他国家经验,解决立法冲突。第五,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协调政府、产业、学术界和研究机构,促进国内外立法经验交流,构建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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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滕锐(1975-),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BU政策法规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建)执行主任,研究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研究员;国家级文科研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BU、国家民委)办公室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理以及人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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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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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本体论
第一节 数字知识产权的含义与特征界定
一 数字知识产权的含义
二 数字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节 数字知识产权的渊源、规则以及原则设定
一 数字知识产权的渊源
二 数字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
三 数字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三节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权利方法基础
一 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利方法论
二 约翰·罗尔斯关于正义论的权利方法论
三 迈克尔·桑德尔的仁爱方法论
四 阿马蒂亚·森的比较正义方法论
五亚当·斯密的重商主义方法
第二章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论
第一节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权利规范设置
一 数字知识产权的确权规范
二 数字知识产权的限权规范
三 数字知识产权的侵权规范
第二节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人权价值拓展
一 数字人权的诞生
二 发展权的共识
三 知识产权发展权的进阶
第三节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利益平衡
一 规制与激励价值的平衡
二 发展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三 效率与安全价值的平衡
第三章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冲突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文明冲突的规则基础
一 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 《巴黎公约》中有关保护产业财产权的特定条款
三 PCT《专利合作条约》
四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第二节 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冲突
一 TRIPs协议制订的历史与过程
二 TRIPs协议的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理
三 TRIPs的理论基础
四 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保障
五 TRIPs协议中有关对知识产权实施的规定
六 后TRIPs时代数字知识产权贸易博弈
第三节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权利冲突
一 数字知识产权与社会权的冲突维度
二 数字知识产权与自然权的冲突角度
三 数字知识产权与发展权的冲突视角
四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权利冲突分析
第四章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规则论
第一节 数字知识产权竞争的全球格局
一 数字知识产权竞争的三足鼎立之势
二 中关欧之间的数字技术交易矛盾
第二节 数字知识产权相关地域的立法模式
一 以GDPR等欧盟主导的基本权利立法模式
二 CCPA等美国主导的强监管立法模式
三 RCEP协议相关国家主导的混合立法模式
第三节 借鉴相关数字知识产权的立法经验
一 加拿大的立法经验
二 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三 俄罗斯的立法经验
四 欧洲的立法经验
五 美国的立法经验
第五章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论
第一节 协调政产学研金用的立法要素关系
一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中的要素关系阐释
二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中的AI问题应对
三 数字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循证决策介入
第二节 贯通国内外产学研的软法与硬法规范体系
一 引入软法与硬法融贯的理念
二 提升产学研融合中的创新能力
三 构建产学研法治体系
第三节 铸牢数字知识产权贸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 拥抱全球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知识平权”
二 推动全球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一体化
三 借鉴RECP条款经验促进知识产权贸易公平
四 增强发展中国家参与知识产权贸易的维权能力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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