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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智能互联网汽车产品责任”为主题,从智能互联网汽车的概念和发展趋势出发,通过辅助驾驶的介绍等引出对辅助驾驶技术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并逐步引申至事故处理阶段的司法鉴定、诉讼阶段的产品质量鉴定以及辅助驾驶的常见争议研究。本书在最后对未来智能互联网汽车的发展及立法、监管进行展望,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角色与职责以及对智能互联网汽车的法律实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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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 岗
智能网联汽车公司副总裁、首席合规官兼全球总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计算机协会计算法学分会执委,国际商会中国竞争委员会专家,多所院校人工智能法律及并购重组领域兼职教授和研究员,并于多所院校设立人工智能领域奖学金和研究基金。曾获得钱伯斯大中华区最具影响力总法律顾问、商法年度卓越境外资本市场律师等荣誉。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和美国纽约律师资格,分别于南开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及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律学士、法律及经济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完成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电动汽车技术课程,并于法国INSEAD商学院获得EMBA学位。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数字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出版《极限正义:刑案之道》《金融诈骗罪研究》等著作,主编《数字法学判例百选》《数字法治: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思维》《从技术到规则:数字文明的法治进路》《网络空间的秩序与责任》等“数字法学”丛书5部。10余项研究成果获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部、中国法学会等的奖励,其中《极限正义:刑案之道》获首届“高铭暄学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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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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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介绍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二、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的市场和政策发展趋势
三、智能网联汽车常见辅助驾驶功能
四、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类型
第二章 事故处理阶段的司法鉴定
一、传统车辆的司法鉴定
二、智能网联汽车的司法鉴定
第三章 诉讼阶段的产品质量鉴定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基础及适用
二、诉讼阶段的鉴定程序
第四章 常见争议
一、辅助驾驶的辅助性与驾驶人责任
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
三、智能网联汽车附带的其他权益和义务
四、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权人的分离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发展
二、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完善建议
附录一 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整理
附录二 中国智能网联汽车国家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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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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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对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促善用、助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并引领着汽车产业的变革。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出行方式,而且正在重塑人类的生活模式。然而,在智能网联汽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相关的新问题也接踵而至,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保障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创新和安全发展,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挑战
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挑战,需要法律积极回应,具体而言:
第一,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应用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自动驾驶技术是智能网联汽车的核心技术之一,它通过车载传感器、摄像头、雷达等设备,同步车辆的周围环境和运行情况,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和精确计算,以实现车辆的自动驾驶。人工智能、5G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都为自动驾驶的商业运用赋能,进一步提高了智能网联汽车与周围环境的信息交互效率,及时识别并规避可能遇到的各种危险,确保行车安全。而在实现自动驾驶技术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应顺应技术发展的潮流不断革新,与时俱进,如调整侵权法、保险法等为自动驾驶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第二,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更加复杂。智能网联汽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汽车的驾驶模式和责任认定方式,使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更加复杂。现有法律对部分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责任的划分尚不明确,可能产生新的法律纠纷。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L2级及以下的辅助驾驶,驾驶员仍是驾驶任务的执行者和责任人;而对于L3级及以上高级别的自动驾驶,仍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回应。
第三,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新需要。智能网联汽车行驶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设计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的处理和共享制度时,应当从促进技术发展和个体隐私保护等多维度出发,进行法律利益衡量,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第四,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智能网联汽车配备了大量的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以及复杂的软件系统,实时监测车辆行驶状态、智能编排并及时响应指令。例如,自适应巡航控制功能自动调整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有助于避免因驾驶员反应不及时而导致追尾事故发生;自动泊车功能通过实时绘制停车地图,快速找到合适的停车位,自动完成泊车。为此,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涉及,也应当从促进技术发展和安全保护等多维度出发,进行法律利益衡量。
二、法律应该积极介入智能网联汽车行业
新技术就是对法律的新要求,面对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问题及其引发的纠纷,法律应当积极作为,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上健全相关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甚至促进技术标准与技术伦理“法化”,保障以下各方面工作:
第一, 鼓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和技术开发,依赖于大量的数据信息。随着端到端大模型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应用,深度学习技术的发展,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技术研发对数据质量和数量的要求也日新月异。平衡数据生态,鼓励汽车制造商在数据开发利用中的主导地位,不仅有利于推动车辆功能的进一步优化和性能提升,也有利于加速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与创新。鼓励车企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车企的数据权益,将为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 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的基础设施体系。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推动,国家应当统一建设完善智能交通信号系统、智能路侧设施、高精度地图等标准体系,为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我国应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如环境感知技术、智能决策与控制技术、车联网技术等。为了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发展,政府可以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企业的研发和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出强化税收金融政策引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以落实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规范标准。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包括自动驾驶在内的多项技术,如果缺乏统一的评估和认证标准,可能导致一些技术不达标的企业进入市场,带来安全隐患。政府应当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积极提供规范指引,例如,自动驾驶功能分级标准、企业准入门槛、路测环境要求等内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不同部门需要分工协作,加强对话交流,提高智能网联汽车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此外,国内的专家和行业组织也应积极关注并参与国际智能网联汽车的标准制定工作,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融合,发挥中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上的影响力。
第四,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机制。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车辆生产商、软件开发商、司机等。法律应确保各个主体各负其责:车辆生产商对车辆的设计缺陷或者功能缺陷负责;软件开发商对软件缺陷或者漏洞负责;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错误操作行为,造成事故发生,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划分侵权行为责任时,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复杂性和多责任主体的交织,很难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为此,法律应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公平划分各方主体责任。同时,法律还要加强各方的责任和安全意识,通过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 法律的任务是促进善用、助力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智能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我国拥有智能汽车发展的战略优势,应当进一步构建协同开放的智能汽车技术创新系统。法律介入或监管新技术的目的不是限制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而是保障其安全、稳健、持续发展。
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要兼顾法的“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这同样支持了当代人对新技术的态度。从数字时代的法律哲学来看,数字法治对数字技术的态度和原则应当是,坚持规制和扬善并举的理念和原则,既保障技术安全又促进数字善用,以发展为最终目的——赋能经济,助力民生,给人类带来福利。这正是传统法上“安定性”与“合目的性”的生动注脚,亦是数字正义的应有之义。
在立法层面,我国要加快形成综合性智能网联汽车法律体系,既能有效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法律新问题,又能为其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近年来,我国不断建章立制,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加强了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2024年8月23日,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GB 44497-2024),该文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等,尤其是关于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感知类、决策类的数据记录,对企业自动驾驶数据的记录提出了更规范化的要求。未来,立法者要继续科学立法、依法立法,认真对待技术标准与技术伦理“法化”的国际经验,充分听取汽车生产商、软件开发商、消费者、交通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的立法建议,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树立科学、先进、发展的立法理念和目标。例如,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时,既要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又要考虑企业的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理需求,避免阻碍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科技进步。
在司法层面,司法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和熟练运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原理,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首先,在技术发展早期,不能过于苛责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者的责任。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官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利益衡量。在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发生事故的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考虑自动驾驶系统的性能、驾驶员的操作行为、道路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责任比例,而非先入为主地断定自动驾驶存在风险。其次,法律应简化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程序,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要求,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参与到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和生产中来。最后,对于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侵权、网络安全等新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推动技术标准与技术伦理“法化”与适用,让企业对法律有明确的预期,进而为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智能网联汽车将会带来一场深刻的产业变革。面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新领域,法律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实现法律与科技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法律也应以开放、包容、创新的态度,积极拥抱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本书中的观点仅是作者个人学术见解,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孙笑侠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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