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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律文本规范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案件适用要点
一、聚焦热点、关注民生
增加4个热点分册,新增经济法、宪法与国家法、执行、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分册。对2个分册作出调整,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合同与担保调整为民法、合同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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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征收拆迁补偿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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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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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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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01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3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7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015年4月8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2013年12月19日)
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2023年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安置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7年4月14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7日)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2006年5月17日)
实用附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参考文本)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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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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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征收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释 本条例明确将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根据《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本条所称国防的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本条所称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公共事业是指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只涉及前两类。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第31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该项是兜底条款,有利于弥补前5项规定未尽的事宜。
参见 《宪法》第13条;《民法典》第24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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