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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量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关乎个人身家性命、社会和谐稳定乃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决断活动。然而在诸多的涉案事实中,哪些才是值得进行宽严评价的量刑情节?对某一事实,究竟是作从宽评价还是从严评价?如果从宽,从宽几何?若是从严,严到何处? 本书即是针对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展开,在对量刑思维及其特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塑量刑评价方法的主张。其核心是以量刑决策目标为导向,结合量刑实践,对影响量刑的事实进行重新梳理和归纳,为量刑事实评价打下基础。宏观层面,对量刑事实的评价原则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微观层面,分别从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其中定量评价是难点。在研究方法上,结合社会度量学的若干原理,对赋值机理问题从倍比赋值法的提倡、调节比例的确定方略及逆向赋值比例的处置等方面展开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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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航,法学博士,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德国慕尼黑大学访问学者。出版专著《民刑关系基础理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刑法论证方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等,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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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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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量刑决策思维重述
第二章 量刑决策目标的确立
第三章 量刑决策中的事实类型
第四章 量刑决策中的事实评价原则
第五章 量刑情节构成论
第六章 量刑事实的定性评价
第七章 量刑事实定量评价的赋值机理
第八章 准量刑决策及其认罪认罚从宽评价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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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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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活动是关乎个人身家性命、社会和谐稳定乃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决断。遵循决策学“步步逼近最优解”的铁则,有必要对量刑决策进行持续性反思,不断逼近最优答案。
一、应当开展量刑情节构成原理研究
量刑决策中直面的问题似乎日复一日:在诸多的涉案事实中,究竟哪些才是值得进行宽严评价的量刑情节?对某一事实,究竟是作从宽评价还是从严评价? 如果从宽,从宽几何?若是严处,严到何处?尽管对量刑情节的研究成果已可谓汗牛充栋、堆积如山,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却不断翻新,让人困扰重重、颇感伤神。
且不说在酌定量刑情节(如“民愤”问题、被告人亲属的态度、犯罪人怀孕或有幼年子女、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毒品是否流入社会、行为人的学生身份、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等)的认定上分歧严重,即便在研究相对深入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防卫过当、犯罪中止和未遂等)上依然争议不断。不仅在诸多从宽量刑事实的认定上意见不一,在不少从严量刑事实上更是疑虑重重。比如,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轻微伤。B的轻微伤究竟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刑的根据? 又如,甲过失导致乙重伤,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50多万元医疗费。乙损失50多万元的结果究竟能否作为对甲的从重量刑情节? 如果从重量刑,是否就违背了所谓“间接处罚禁止”的原则?等等。
应当说,量刑决策中的事实评价,实质是量刑情节构成要件与特定涉案事实的符合性认定。因此,对上述问题的根本性分歧,也许深深潜藏于人们对量刑情节构成原理的自觉体认或潜意识状态之中。
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言及“构成要件”,人们立马联想到的大概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则鲜有人论及。其原因是:一则,长期以来,量刑情节仅仅被定义为各种影响量刑的“主客观事实”。既然仅仅是一种“事实”,人们关注的重心当然是“存在与否”或者“情况究竟怎样”的问题,对“事实”本身还遑论什么“构成要件”?似乎多此一举。二则,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人们重法定量刑情节而轻酌定量刑情节的倾向由来已久。就不少重要且复杂的法定量刑情节来说,要么已在犯罪总论中有了详尽论述,要么在刑罚总论中已有了充分研究,尚未作专论的似乎仅限于内容过于简单、不值得深入探讨第部分。至于酌定量刑情节,究竟包括哪些,立法既然没有言及,那么讨论起来就显得缺乏依据,而且探讨该问题的意义到底有多大,人们觉得大可存疑,不讨论也罢。三则,量刑情节各不相同,构成要件也明显有异。如果要探讨其构成要件的话,似乎也应当是针对具体的量刑情节类型分别进行,没有必要抽象出“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加以研究。
正因为此,目前学界对量刑情节构成要件的研究,基本上是针对一些法律明文规定且相对复杂的量刑情节展开的。比如,像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自首及立功等诸多情节,学界对之展开的讨论可谓不厌其详,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著作堪称连篇累牍。至于其他量刑情节,尤其就大量的酌定量刑情节而论,其构成要件究竟是怎样的,该如何界定,则显得门庭冷落、论者寥寥,更不要说从宏观层面对各种量刑情节共通的构成要件专门进行探讨了。而且,即便是对法定量刑情节构成要件的研究,也远未达到就各要件共通的、基础性的理论进行通盘深入思考的程度。
其实,但凡量刑情节——不论是从宽情节还是从严情节,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正如同任何犯罪构成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一样。如果说对分则中个罪的构成要件之研究并不能取代对各个犯罪共通的构成要件之研究的话,那么,同样有理由认为,尽管人们已对有关的法定情节之构成要件进行了富有价值的研讨,但确有必要从宏观上对各种量刑情节共通的构成要件予以足够重视。只有这样,才可望从总体上对各种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形成起码共识,不至于各自为政、相互冲突。
在定罪领域,不论是人们甚为熟知的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理论,还是影响日益深远的三阶层构造,都为个罪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判定打下了坚实的认识论基础。可以说,没有坚实的犯罪构成理论作支撑,定罪论的大厦就会变得随风飘摆、摇摇欲坠。同理,如果没有对量刑情节构成原理的大力发掘,欲使量刑论这棵参天大树变得枝繁叶茂,大概也会沦为空谈。因此,加大量刑情节构成原理方面的研究,既是急切回应量刑实践呼声的需要,也是量刑理论自身得以发展壮大的必然。这对于夯实基础,从根源上化解分歧、统一认识,从而深度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识别与判定难题,进一步完善量刑情节立法,具有重大的实务价值。同时,也具有填补学术空白、拓展研究空间的理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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