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儿科感染性疾病临床手册,第32版
》
售價:NT$
1265.0

《
神道与日本文化
》
售價:NT$
439.0

《
凤凰台上(全2册)
》
售價:NT$
351.0

《
中国古代物质文化(修订版)
》
售價:NT$
490.0

《
和平的捍卫——世界大局下两岸关系观照
》
售價:NT$
347.0

《
现代艺术150年——一个未完成的故事(2024版)
》
售價:NT$
653.0

《
传承:世代家族的财富管理观
》
售價:NT$
714.0

《
MATLAB入门与应用实践(视频教学版)
》
售價:NT$
607.0
|
內容簡介: |
本书是在第六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本版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依据,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七版反映了立法的最新变化,进一步增强了实务性。 此次修订保持了前版风格和特点,内容又有所补充。 第一,大体按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节顺序来编写,简明扼要,逻辑线索更加清晰。第二,内容以法条为基础,适当突出重点,注重理论、条文、实务的三结合。第三,设计了一些“提问”、随手案例,更加贴近课堂教学的场景,这是教材与教学紧密结合的尝试。 第四,新增了判例要点和社会热点,以二维码的形式呈现在相关知识点处,可以有效帮助读者扩展知识点,理解公司法律制度,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五,每章均附有习题,读者通过习题的训练,可以达到强化记忆、加深理解的效果。
本书除了可以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的教材外,也可以作为各类职业培训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
關於作者: |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资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讲授民法、合同法等课程。代表作《合同法要义等。主编的教材有《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概论》《中国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案例教程》。曾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校优秀教师。现任北京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专家组成员、北京技术监督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经济法学会理事、铁路法修改专家组成员。
|
內容試閱:
|
甲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 (合伙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 无力偿还。张某和李某均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二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意偿还被服有限责任公 司60万元。(3)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 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公司法的概念;
2.了解公司法的性质;
3.了解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4.理解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及适用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一部以 “公司法”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由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狭义的公司法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公司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的规范。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从公司生命线视角出发可以分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和关系 (发起人之间以及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存续期间的行为和关系 (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机关之间、股东与管理机关之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以及公司终止期间的行为和关系 (股东与清算组织之间、清算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从组织体和公司活动视角出发可以分为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发起人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公司与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和一部分经营关系 (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司社会责任等)。
《公司法》的配套法规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调整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有《外商投资法》等;调整特种公司的法律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公司制企业,既受《公司法》调整,也受《商业银行法》调整。我国的保险公司亦如此,既受《公司法》调整,也受《保险法》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