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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
筑牢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铜壁铁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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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合规审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规审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对上位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与落实,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和实施路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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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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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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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5)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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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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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8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四条 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网信部门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保护部门),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一)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较大风险的;
(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
(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0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的。
对同一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或者风险,不得重复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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