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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子女、父母与法院: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干预

書城自編碼: 41217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约翰·西摩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23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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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般而言,家庭被视为一个私人世界,法院不应该介入。在社会中,人们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特殊性的认识根深蒂固,即认为抚养子女的人选是其自然父母。然而,当儿童需要保护时,对这种关系进行法律干预可能是合理的。子女、父母和法院间的三角关系便是本书的研究主题。本书的第一部分着眼于儿童抚养的争议及对至上原则的不同看法可能引起的各种问题。以案例研究的方式,介绍了“法律干预家庭生活”时所面临的挑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遵循儿童利益至上原则,但其实际运用中亦会遇到困难,例如,法院适用该原则时是否可以自由地关注子女的各类需要而不顾其生父母的主张?本书在介绍澳大利亚法院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官如何做出判决方面应该是十分有用的。本书的第二部分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即儿童需要治疗时如何决策的争论。当一个成熟的儿童主张其自治权并要求有权去对治疗表示同意或者拒绝时,法院能否承认儿童对独立的渴望,这是对至上原则的延伸应用还是无理的家长式管理需要进一步思考。在保护儿童时,法院有角色需要扮演,本书已经试图解释和分析法律完成其角色的方法。
關於作者:
约翰·西摩(John Seymour)
  对儿童和法律研究有特殊的兴趣。1979~1981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调查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儿童福利立法的调查专员。这项调查产生了一份重要且有影响力的报告——《儿童福利》(1981年ALRC第18号报告)。他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任职时仍保持着这种兴趣,并于1998年以一名讲师的身份退休。他教授的课程包括“儿童福利法”和“儿童、父母和国家”。他还教授“刑法”、“社会福利法”和“刑事司法管理”等课程,并从事医学—法学研究,研究重点是胎儿的法律地位和产科领域的诉讼。他的著作包括《处理年轻罪犯》(1988年)和《生育与法律》(2000年)。他还与菲尔普·奥尔斯顿(Philp Alston)和斯蒂芬·帕克(Stephen Parker)合著《儿童、权利和法律》(1992年)。他在许多期刊上发表过文章,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杂志》《联邦法律评论》《侵权法与社会评论》《牛津法律研究杂志》《法律与医学杂志》《现代法律评论》《法律和家庭国际杂志》。他目前是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的荣誉教授。
  李俊
  1976年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红十字会理事,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商学院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为家事法、家族财富传承。出版专著《离婚救济制度研究》,参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外国继承法比较研究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等著作;主持重庆市科学委员会重点项目1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2项、重庆市民政局项目多项,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目錄
序 言
第一部分 关于子女抚养的争议
1 里程碑式的案件:至上原则的应用
 判决的背景
 结果:卡洛斯身上发生了什么?
 要吸取的教训
 注释
2 未成年子女保护:法律
 澳大利亚的至上原则
 未成年子女保护法案
 定义上的问题:当前的法律
 至上原则的适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作为社会基本群体单位的家庭
 生父母的责任
 对法律角色的怀疑
 注释
3 儿童的保护:现行的法律
 一个困难的家庭
 切断家庭联系
 安德鲁(Andrew)案
 世界的不同看法
 注释
4 儿童的保护:一些困境
 “最大利益”的含义
 保护家庭单元
 儿童保护机构的现状
 一个悲剧性的案件(多个案件中的一个)
 将案件放入背景中
 注释
5 最大利益和文化与种族认同
 一段痛苦的历史
 自决
 儿童保护法律对土著儿童的适用
 法律对文化差异的确认
 法律的困境
 对土著儿童文化认同的尊重:一些问题
 一种妥协?
 注释
第二部分 关于决策的争议
6 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对父母权威的挑战
 对父母权威的再定义
 决断
 重访吉利克
 一种修正的育儿观(和一些质疑)
 对子女作出自我决定的允许
 注释
7 关于子女自决自由的问题
 Re R和Re W:黯然失色的父母权利?
 法院的角色
 一些问题
 注释
8 “仍是一个孩子”
 Y的案件
 X的案件
 一些反响
 推翻父母的意愿
 “吉利克能力”和自治权
 法院的权力
 注释
9 父母的权利:一些限制
 一些例证
 一些反应
 注释
10 一种三角关系
 对亲子关系的干预
 最大的利益
 法律如何运作
 关于决策权的争论
 法院的角色
 最后的话
 注释
索 引
內容試閱
总序:民商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
  时至今日,虽然理论界对民商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但对其在促进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创造力的激发乃至社会经济的振导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几乎没有人能够否认。一方面,缘于其调整内容的广博性、调整方式的人本性、调整范围的全覆盖性和规制目的的正义性;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其所承载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历史使命的厚重性和在强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立法理念。通过研读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具有时代引领意义的重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通常是伴随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重构、社会政策的改变和社会观念的变革应运而生的。因此,民商法律制度的设计通常并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制度进化和规则演变,更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环境的优化和社会意识的嬗变。我国也不例外。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但将现代中国社会深深打上了法治烙印,而且极大激发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冲动,从而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促进作用发挥到极致。时至今日,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而不断拓展其作用深度和广度的民商事立法,无论是对中国民众国民性格的塑造、行为模式的固化,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驱动力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越来越显著的影响。以平等和自治为核心的民商法律制度不但成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法律手段,而且成为社会主体行为选择的首要凭依因素;以公平和效益为主旨的民商法律思维已深深嵌入人们的思维逻辑链条中,成为人们臧否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标尺;以良善、诚信、忠实为先导的民法文化不但发挥启佑民智之功效,而且已逐步内化为一种社会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作为民商法制度根基的平等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进而在主体立法上采取差别性待遇的做法还比较普遍。在民商事司法领域中,由于未对价值取向各异的不同审判类型进行必要的审判理念区分,从而导致审判活动既无法满足以自然人为代表的普通民事主体对公平理念的强烈渴求,也无法有效实现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动机。在法律意识层面上,民商法的私法属性和权利法属性并未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同,民商法所体现的一些基本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也没有随着民商事立法的繁荣而获得广泛的尊重和支持。造成这种广大民众对民商法价值认同感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民商法是直接介入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形态塑造和规则设计的法律制度,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有意或无意地将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作用定位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淡化了作为民商法精神内核的人本主义思想和人文主义理念。不仅如此,民商法的非理性繁荣还助长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包罗万象的法律规则试图将调整的触角延伸至公民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实际上,法律更多是作为约束人类非理性行为的必要羁绊而存在的,任何类型的强制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及与此相连接的社会关系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结果来看,肇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但极大解放了受到压抑的生产力,而且充分激活了潜藏在人类内心深处追求财富的欲望,使人们从普遍的羞于言利转变成攫取财富。中国社会第一次感受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力和导引力。正是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强力介入,不但彻底改变了利益的获取和分配方式,任何主体的正当经济利益诉求都必须通过法律加以固化、疏导和界定,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是基于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我们在短短的40多年时间里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而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奠定了必要的法律硬件基础。任何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都不能通过简单的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而完成,成熟的法律制度除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外,还必须加强对本国法治资源的挖掘和对法治适用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为此,我们不但要重视对民商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吸收和构造,而且更应加强对民商法基本理念、基本作用、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的研究和认识,更准确地定位民商法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只有以先进理念作支撑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精准调整作用。
  大学作为现代文明的发祥地和社会知识的集散地,既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者,也是现代文明特别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相对其他类型的院校而言,法科院校基于其独特的创设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创新社会法治理念、提供法律制度有效供给、推进国家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方面无疑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一所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院校,创设于新中国百废待兴之时,繁荣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期,不但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而且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责任和智慧。其民商法学作为传统的优势学科之一,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逐步形成了以民本天下为情怀、以商达经纬为志向、以知行合一为目标、以振兴国家为责任的学术精神和专业特色。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科奠基人金平教授、杨怀英教授等老一辈开宗学者秉持学术报国之宏愿,开拓奋进、殚精竭虑,历经筚路蓝缕之磨难,披荆斩棘之艰辛,初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之学林。20世纪80年代之后,沐浴改革开放之春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迎来第一次鼎盛时代,金平教授和杨怀英教授作为全国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领军人物,以他们的敬业精神和人格魅力,团结和凝聚了包括邓大榜、聂天贶、黄名述、李开国、柯瑞清、邓宏碧、张和光、赵勇山、叶清勋、赵泽隆、谭向北、程正宗、陈志学等30余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年骨干教师;以王卫国、禄正平、伍载阳、刘晓星、张玉敏、尹田、吴卫国、赵万一等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开始在国内学术舞台上崭露头角。西南政法大学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内名副其实的民商法教学与研究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在李开国、张玉敏、赵万一、陈苇、谭启平等学术带头人的带领下,本学科全体同仁励精图治、拼搏进取、内外双修,不但使学科师资规模达到创纪录的120余人,而且在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改善,教学科研水平也不断上升到新的台阶。我们坚信,在国内外同仁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本学科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民商法作为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性学科,并非产生于书斋中的理论推演,而应来源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本学科一直以关注民生、强调民本为己任,秉持造福苍生,心系天下的情怀,努力将自己的研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中国民法典“活化石”之称的金平教授不但全程参与了第一次至第三次《民法典(草案)》的拟定,而且其所提出的许多富有创见性的观点,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直接影响了《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中国婚姻法“女神”之称的杨怀英教授不仅参与了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而且始终关心中国家庭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花甲之年仍亲自带队,到当时条件十分艰苦的云南西双版纳和德宏两大民族自治州长途奔波数千里,开展长达数月的田野调查,出版了具有填补空白性质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这个优秀传统一直传承至今。陈苇教授在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时,以“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为视角,先后组织1000多名学生深入农村考察并形成了数十万字的调研报告。在2008年“5·12”大地震发生后不久,以本学科刘俊、谭启平、刘云生等教授为主的12位法学专家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处置特别法令并草拟了一部近万字的《重大自然灾害处置特别法令(建议稿)》。在具有世纪工程之称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本学科不仅有数十人深度参与了《民法典》的条文拟定及其相关的立法调研论证活动,而且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的第一时间内成立了规模庞大的《民法典》宣讲团,深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农村,向广大社会公众宣讲《民法典》的伟大意义,充分体现了学者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国际、国内民商法学科的迅速发展向我们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上,无论是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还是源于海洋经济需要而产生的英美法系,都正朝着更深、更广、更前沿的方向延伸与发展,民商法学理论日益博大精深,法学流派呈现多元化趋势;民商法学研究更加注重与法律实践的契合,注重对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审视和研究;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各国民商法学日益走向相互渗透与融合,同时又更加注重与本国国情的结合,呈现国际化与民族化共同繁荣的趋势;法学理论方面,跨学科研究方兴未艾,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在国内,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民商法学研究更加深入与务实。一方面,在全球化的大潮之下,如何借鉴人类精神遗产,借鉴外国合理的法律制度与精神,成为摆在中国民商法学面前的重大课题之一;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向民商法学提出了挑战,如何立足中国的法律实践,利用世界各国的经验,发扬我国优良传统风俗,应对未来经济、政治、文化的重大转折,也是中国民商法进一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总结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在过去40多年中取得的成绩,饮水思源,时刻铭记老一辈民法学者对本学科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我们曾与法律出版社联袂于2009年编辑出版了5卷本的“西政民商法学阶梯”丛书和20卷本的“西南民商学人文库”和多卷本的“民商经典译丛”。为了发挥本学科在民商法基础理论特别是民法哲学方面的研究优势,我们先后编辑出版了两辑共13本“民法哲学”丛书。为了扩大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我们曾与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台湾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倾力打造了“华中·元照西政民商法学术文库”和“华中·元照中青年法律科学文库”。
  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法学研究对法律实践的引领作用,我们决定集合校内外各种资源,推出既能综合反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科研实力,又能广纳群贤、有效汇集国内外最新民商法学研究成果,并能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的大型系列丛书——“民商法经典文库”。本文库分为民法哲学、经典译著、学术研究、前沿争鸣、名家讲坛、教育研究、经典案例及年度十大有影响力案例、研究随笔9个系列。同时,我们也真诚邀请国内外贤儒同仁不吝赐稿,积极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相信,在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共同帮助下,本文库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是为序。
  2012年11月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2021年7月6日修订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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