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医事法总论
本章主要考察医事法的范围、对象、方法论等所谓医事法总论的内容。由于讨论时需要超越具体事例概括其共性要素,这些问题的论述就显得比较抽象。但是,考察医事法总论绝不容忽视的是,医事法总论具有将看起来五花八门的医事法个别论点与其他论点进行整合的意义,也往往会在某种新问题发生时成为探索解决新问题的契机。
一、医事法的特征
◎医事法是什么?
医事法(Medical Law,Health Law,相较于以医患关系为中心的Medical Law,近期欧美更多地用Health Law指称医疗领域的法律关系整体。详见Column a)是指与医事相关联的法律。
目前,日本并不存在以“医事法”为名编纂起来的法典,很多与医事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于各种各样的法律之中。将这些法律进行分类的方法有很多,有的分为资格法和业务法,有的分为调整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和调整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等,无论如何分类,医事法都既含有医师行为规制的方面,也含有医疗供给等相关方面。
Column①?Medical Law? Health Law?
日本通常将“医事法”的英语翻译为Medical Law,日本医事法学会的英语翻译也是Japanese Association of Medical Law(JAML)。国际上也通常如此,作为医事法的国际学会的世界医事法会议称为World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Law(WAML),对各国法律状况进行跨领域说明的Kluwer的国际法律百科事典系列(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aws)也使用Medical Law的标题指称医疗法律相关领域。但是如前所述,与Medical Law较多作为限定于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同,Health Law可以探讨的范围更为广泛,为此使用Health Law的频率越来越高。英国曾有评论,如果只是限定研究医患关系的法律课题,那么医患关系状况改善的话,医事法的存在意义就会越来越小(以至于终会消失)。欧洲研究处理医疗和法律问题的学会European Health Law Association,其学会期刊称为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EJHL)。英国也受其影响,出现了从Medical Law到Health Law的变动趋势。传统的英国学科体系书中一直是以Medical Law作为“医”和“法”相关法律的总称,现在虽然不过是一部分研究者使用Health Law或Healthcare Law的名称,但如同Brazier & Glover所说,随着目前医疗社会化的进步,从Medical Law到Health Law的变动是必然趋势。也有评论说,澳大利亚受到英国影响,也支持使用Health Law作为更好的名称。虽然有意见认为,医事法仅仅处理医患关系,其中心课题作为民法或刑法的一个分支领域就可以了,但是,在公众卫生、粮食问题、环境问题等方面,除了狭窄的“医疗”以外也有涉及国民健康的规定,要求将这些问题都放在医事法内考虑的话,不局限于医患关系而是调整更为广泛关系的Health Law可以说是更受期待。从现实情况来看,日本医事法研究的书籍中有很多也不局限于医患关系的医疗问题,如日本医事法可以被理解为将“卫生法”也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