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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政法评论(总第36卷)

書城自編碼: 412850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图书馆学/档案学
作者: 周尚君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94755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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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政法评论》(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Review)创办于 1985年,前身为《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曾用刊名《西南法律评论》,是西南政法大学主管的法学学术刊物,被学校纳入校定D2类集刊。创办以来,众多知名法学专家担任学术顾问。本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恪守学术标准、坚持问题导向、扎根中国实践”。
肇创之初,本刊就以“思想立刊,青年学术”为宗旨,继承西南政法大学“博学笃行、厚德重法”之校训,以“思想立刊,秉志方正”为基石,致力于为青年学人提供一个学术争鸣的舞台。
惟有思想才动人心弦,惟有思想才能产生持续且绵延的感动和鼓舞。年轻人具有深刻的自我剖析、反思与重构能力,为学术发展增添了大量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西南法律评论》彰显青年学术,勉励并扶持了一批有志于学术研究的青年学人,不拘作者出身,不限研究视域,谨聚焦理论和实践发展,覆盖民商事法治、刑事法治、经济法治、涉外法治等领域。深刻践行着“不囿于学历地位,不困于狭窄视野”之风范。
關於作者:
周尚君,汉族,法学博士,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特聘教授。
目錄
基础理论 Theoretical Analyses
对塔说轮与直入塔中——重新理解哈特与德沃金的关键分歧 徐 晨
类案适用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方案 刘住洲
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表面证立 池 翔
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检察中心主义 陈硕明
论通信检查条件的扩张路径——以近期通信权争议梳理为切入点 刘芮池
判解研究 Case Studies
核准追诉的条件与程序——以追诉时效适用规则为切入点 王登辉
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构件与审查 胡崇润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限缩与规范适用 曹 婕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及其制度展开 许秉媛
商业机会型受贿问题研究 张婧怡
法政时评 Commentaries
“守门人”制度下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的职能完善 杨宇轩
超越抑或回归:轴辐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研究 董 磊
论单层制模式下监督机制的完善——以新《公司法》的颁布为背景 李佩姿
轻罪扩张背景下前科消灭制度刍议——基于刑法法理的本原论与价值论的分析 龚 逸
论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产生和行使规则——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
韩利豪
前沿探索 Frontiers
法学教育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的实践与探索 何永红 何杼遥
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式构建之探析 杨常雨 黄良成
技术逻辑视野下算法行政应用的全流程规制 张荣耀
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官裁判的互动关系分析:价值、风险及路径选择 孙自豪
论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内民事责任的减免方案 支 峰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转变——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黄筱奕

征稿启事
內容試閱
《政法评论》(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Review)创办于 1985年,前身为《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曾用刊名《西南法律评论》,是西南政法大学主管的法学学术刊物,被学校纳入校定D2类集刊。创办以来,众多知名法学专家担任学术顾问。本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恪守学术标准、坚持问题导向、扎根中国实践”。
肇创之初,本刊就以“思想立刊,青年学术”为宗旨,继承西南政法大学“博学笃行、厚德重法”之校训,以“思想立刊,秉志方正”为基石,致力于为青年学人提供一个学术争鸣的舞台。
惟有思想才动人心弦,惟有思想才能产生持续且绵延的感动和鼓舞。年轻人具有深刻的自我剖析、反思与重构能力,为学术发展增添了大量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西南法律评论》彰显青年学术,勉励并扶持了一批有志于学术研究的青年学人,不拘作者出身,不限研究视域,谨聚焦理论和实践发展,覆盖民商事法治、刑事法治、经济法治、涉外法治等领域。深刻践行着“不囿于学历地位,不困于狭窄视野”之风范。
《政法评论》(第36卷)由周尚君教授任主编,坚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学术为实践服务。本卷在老师和编辑部学生助理的共同努力下采撷理论与实务佳作共19篇,历经数月编辑完成,现对各部分内容作如下说明:
“基础理论”专题中,徐晨在《对塔说轮与直入塔中——重新理解哈特与德沃金的关键分歧》一文中,借助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思想,理解二十世纪哈特与德沃金在“如何看待法律实践”这一问题上的理论分歧。作者指出,哈特的描述社会学洞见了社会成员看待实践的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但他本人却是“对塔说轮”的局外人,并没有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理解他描述的实践;德沃金则“直入塔中”,主张法理学的研究者必须以参与者的身份才能最好地诠释他所身处的法律实践。这一根本分歧是他们在法律概念、法律与道德关系及司法裁判上持不同见解的根源。刘住州在《类推适用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方案——以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为例》中,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诉讼抗辩权放弃问题的考察,尝试厘清裁判能否进行类推适用、如何进行类推适用以及类推适用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并在对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解决方案。《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表面证立》一文中,作者池翔指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采取表面证立的说理策略是否妥当,是关乎法治道德吸引力的重要问题。法官负有维系法治事业道德重要性的义务,应当拒绝表面证立,正确利用法律技术。司法实践既要强调法官的论证责任,通过优先性论证和普遍性论证,在说理论证层面约束法官的选择空间,又要重视法官内心责任的培养,塑造法官对法律的稳固信念。《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检察中心主义》一文中,作者陈硕明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强势角色导致审判活动实质被削弱,形成检察中心主义,存在侵蚀审判权、影响认罪认罚真实性及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风险。为解决这些问题,认罪认罚制度应强调全面化解社会矛盾的宗旨,引入控辩矛盾、提供救济渠道、加强法院司法审查。刘芮池在《论通信检查条件的扩张路径——以近期通信权争议梳理为切入点》中,通过对扩张通信检查条件的两条学理路径的考察,得出严格解释通信权利保护范围的方式并不可取的结论。作者认为,可以通过通信权利的类型化探索,通过宪法解释构建“一般法律保留 加重法律保留”的分层保护模型,实现信息时代通信检查条件的适当扩张。
“判解研究”专题中,王登辉在《核准追诉的条件与程序——以追诉时效适用规则为切入点》一文中指出,妥善归纳追诉时效的适用规则体系,是正确适用追诉时效的基础,也是研究核准追诉的基础。作者尤其对量刑情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等与追诉时效相关的诸因素进行了讨论。胡崇润在《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构件与审查》中,将认罪认罚自愿性分三个类型,“悔罪型自愿”“半推半就式自愿”以及“屈从型自愿”。前两者视为自愿,屈从型为非自愿。作者认为,自愿性认罪认罚需信息明知和理智判断,法院应实质审查因果关系,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因果关系判断、自愿性构成要件审查和当庭询问确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益限缩与规范适用》一文中,曹婕从实质的法益概念与形式的法益概念角度把握寻衅滋事罪,认为该罪的关键是保护内容为社会秩序与借贷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的法益,且以社会法益为主。在复合法益的指引下,作者从公共秩序和人身权利两个维度审视三种催收行为类型,认为应当对“情节严重”这一罪量进行实质判断,并且应当进一步厘清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以缓解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不清、纠错效能不佳、适用泛化风险的问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及其制度展开》一文中,许秉媛指出,《民法典》第996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条性质、适用前提、构成要件等三方面存在语义不明、定位不清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应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视为保障人格权益的特殊条款,适用责任竞合原则;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扩张解释,包括“损害人格权”和“严重精神损害”;扩大“损失”的解释,构建更完善的赔偿规范群,以全面维护人格权益。张靖怡在《商业机会型受贿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几类商业机会受贿案例的分析,明确商业机会的本质是市场竞争参与权和获取预期财产性利益的结合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利益。现实中存在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取得商业机会后,不投入成本、不开展实质经营、不承担市场风险,却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情况。这种新型商业机会型受贿在职权与财产性利益之间介入市场因素,甚至介入第三方,但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刑法应当区分不同类型予以规制。
“法政时评”专题中,杨宇轩在《“守门人”制度下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的职能完善》一文中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监督重要互联网平台规定的实施细则不足,影响该机构的独立性、信息掌握和监管力度,监督效果受限。作者认为,应当结合数字化技术,明确监督重点,从增强独立性、赋予参与权和强化监管力等三方面完善机构职责,以提升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效能。董磊在《超越抑或回归:轴辐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研究》中指出,我国借鉴美国的垄断协议二分法难以全面规制复杂市场行为,特别是轴辐协议。修改之前的《反垄断法》拆分处理轴辐协议存在诸多不足,修改之后的虽然增加了条款仍未能明确规制路径。学界对此存在“超越论”和“回归论”两种观点,前者主张颠覆二分法,后者则坚持在二分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此文中作者深入分析了上述两种路径,探讨现行法律之下轴辐协议的最佳规制路径与优化方向,以期解决轴辐协议规制难题。李佩姿在《论单层制模式下监督机制的完善——以新<公司法>的颁布为背景》中分析了《公司法》修订引入的单层制模式及其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所带来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内容涵盖单层制模式下监督主体独立性、审计委员会职权定位、独立董事角色复杂化等问题。作者认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保障审计委员会身份与功能独立性、明确其履职重点、构建独立董事履职模式与评价体系,与此同时强调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重要性,通过多元化措施、细化职权内容、重塑履职模式等方式,促进单层制模式下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在《轻罪扩张背景下前科消灭制度刍议——基于刑法法理的本原论与价值论的分析》一文中,龚逸提出,在我国现行前科制度背景下,轻罪案件增多使得前科制度影响更广,其严厉性导致“轻罪不轻”。可以通过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两方面改善当前的情况,其中规范性评价可以通过前科消灭制度解决,非规范性评价需要通过复权、封存、惩戒机制和完善规范等四方面措施,以完善犯罪治理体系,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韩利豪在《论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产生和行使规则——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一文中指出,债务加入制度作为债务承担方式,常以增信措施形式出现,虽然《民法典》第552条将债务加入法定化,但规定粗疏,引发了理论发展和法律适用上的歧义。理论界多关注其担保功能及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对加入人追偿权研究不足,在实践中则存在解释分歧。因此,作者基于《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探讨加入人追偿权基础及行使规则,促进相关问题解决和法律适用完善。
“前沿探索”专题中,何永红和何杼遥在《法学教育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的实践与探索》一文中,经由实证调查,发现在实施法学课程多元化考核模式的过程中存在课程考核观念落后、师生配合度不高、考核主体单一、教学机制衔接不流畅等问题。文章指出,应从转变考核观念、调整考核内容、创新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使课程考核成为促进学生发展、指导教师改善教学的有效手段,真正发挥考核评价的以评促学、以评促教之效用。杨常雨和黄良成所作的《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式构建之探析》指出,少捕慎诉慎押下强化刑事羁押强制措施法律监督尤为必要,尤其是运用大数据构建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作者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中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案卷审查模式存在不足,而以数据分析为主导的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式可依托数字技术实现对羁押强制措施全过程性监督。张荣耀在《技术逻辑视野下算法行政应用的全流程规制》一文中认为,将规范要求和价值准则嵌入技术逻辑中,能够有效防范算法行政技术的应用风险。现今算法行政借助其技术优势在行政规制活动中广泛应用,但其在伦理、技术和法律维度上面临多重风险。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纾解风险,推动算法行政技术应用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围绕算法行政全流程中的技术逻辑展开价值治理。通过构建隐私保护与数据伦理制度防范数据驱动决策过程中的风险,嵌入行政程序价值弥合自动化执行逻辑中的价值缺憾,在算法行政应用后的自我评估与迭代中,实现全面评估与责任正义。孙自豪在《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官裁判的互动关系分析:价值、风险及路径选择》中讨论了司法人工智能(如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偏离预警)虽能提升法官裁判效率与质量,但也引发了依赖、数据缺陷、算法不透明等问题,威胁司法公信力的情况。作者认为,未来需明确法官主体与AI辅助定位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技术、强化说理、优化数据与算法等措施,促进AI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推动司法现代化。支峰在《论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内民事责任的减免方案》中提出,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是为测试AI系统的安全空间,其特性使其不同于传统监管方式,无法直接套用现有规定。进行沙盒内民事责任减免时,可通过知情同意规则而非新增行政权或立法。构建此方案时,应确保提供者充分告知解释,同时避免知情同意规则滥用,对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界定以保护受试者权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转变——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一文中,作者黄筱奕指出,大数据时代信息的社会公共性增强,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个人控制,难以为个人信息提供充分保障,且阻碍数据利用。为平衡信息的保护与利用,需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结合场景与风险调整规则,设立专门保护机构,并细化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此间不乏骋怀游目之作,汇辑此卷,以飨读者。
《政法评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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