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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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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保险金信托,实现财富管理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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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保险与信托两种工具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功能各有侧重,各有局限。保险金信托将保险与信托的功能优势进行叠加和互补,实现了财富风险管理领域的价值提升。
本书以法理解析和案例精析为主线,系统阐释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事务管理、变更与终止,投资管理,监督、监管与救济,典型应用场景与发展趋向和跨境保险金信托的设计与税务筹划问题;并通过30余个引导案例,针对保险金信托当事人常见法律风险,提出保险金信托设计方案与风险防范建议。全书内容兼顾法理阐释与操作指引,为高净值人群、金融机构及研究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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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良,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致力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公司与家族治理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并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金融创新课题研究与法律顾问服务。主持了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研究工作,主编和独著法律著作8部,其中包括主编出版了家族信托法律专著——《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公开发表论文80多篇。
张言非,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STEP(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 Affiliate会员,目前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为家族财富管理、信托、银行、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为境内多家金融机构及高净值家族提供家族治理机制顶层规划、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方案设计、家族宪章及信托文件起草等法律服务,曾经参与《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我国民事信托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信托法修订内容研究”、《中国信托高质量发展报告》等著作及课题的研究与撰写。
刘红玉,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STEP(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 Affiliate会员,目前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信托、银行、财富管理、公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法律业务,已为多家金融机构以及多名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慈善信托等架构设计、方案落地、尽职调查、文本起草与修改等法律服务,曾经参与《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信托法修订内容研究”等著作及课题研究,已发表数十篇专业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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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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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金信托概述 / 001
第一节 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人身保险 / 002
一、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 003
二、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人身保险种类 / 004
三、人身保险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优势与局限性 / 007
第二节 具有全面财富管理功能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 010
一、我国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发展历程 / 010
二、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分类 / 012
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优势与挑战 / 015
第三节 集合保险和信托双重功能的保险金信托 / 018
一、我国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历程 / 018
二、保险金信托的分类 / 023
三、保险金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优势与挑战 / 027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金信托 / 030
第五节 美国、日本保险金信托 / 034
一、美国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 / 034
二、日本生命保险信托 / 038
第二章 人身保险及保险金信托当事人 / 043
第一节 人身保险当事人 / 044
一、投保人及其权利义务 / 044
二、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 / 050
三、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 053
四、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 056
第二节 保险金信托当事人 / 061
一、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 062
二、受托人及其权利义务 / 067
三、信托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 069
第三节 保险金信托当事人常见风险防范的方案设计 / 070
一、利用保险金信托机制防范投保人早亡风险 / 070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机制防范受益人道德风险 / 071
三、利用自我承诺机制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减损信托财产风险 / 072
第三章 保险金信托财产 / 073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界定 / 074
一、业界关于保险金信托财产的观点 / 074
二、本书对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界定 / 076
第二节 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 079
一、保险产品种类对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影响 / 079
二、“保险合同权益”减损、灭失对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影响 / 083
第三节 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083
一、保险权益强制执行规则的发展现状 / 084
二、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分析 / 088
第四节 保险金信托财产的独特风险对信托效力的影响 / 089
一、保险受益人变更风险对信托效力的影响 / 090
二、保险合同解除风险对信托效力的影响 / 092
三、保险合同无效风险对信托效力的影响 / 097
四、保险公司终止风险对信托效力的影响 / 099
第四章 保险金信托的设立 / 105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 106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106
二、保险金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 107
第二节 设立保险金信托的考量因素 / 112
一、选择保险公司的考量因素 / 112
二、选择对接信托的保险产品的考量因素 / 114
三、选择信托公司的考量因素 / 118
第三节 保险金信托设立的实务指引 / 121
一、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 / 122
二、保险金信托的设立流程 / 125
三、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 / 129
四、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费用 / 130
第五章 保险金信托的事务管理、变更与终止 / 133
第一节 保险信托一般事务管理 / 134
一、保险合同理赔事务管理 / 134
二、信托账户管理 / 137
三、信托事务记录的保存管理 / 139
四、信息披露管理 / 139
第二节 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分配事务管理 / 141
一、信托受益权管理 / 142
二、信托利益分配事务管理 / 145
第三节 保险金信托变更与终止事务管理 / 152
一、保险金信托变更事务管理 / 152
二、保险金信托终止与清算的管理 / 156
第六章 保险金信托的投资管理 / 165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投资概述 / 166
一、保险金信托投资的监管规定 / 166
二、受托人的投资义务 / 167
三、保险金信托的投资特点 / 171
第二节 保险金信托的投资原则与策略 / 172
一、保险金信托的投资原则 / 172
二、保险金信托的投资风险偏好 / 175
三、保险金信托的资产配置策略 / 182
第三节 保险金信托的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 / 189
一、保险金信托的投资决策管理 / 189
二、保险金信托的资产配置管理 / 192
三、保险金信托的估值管理 / 198
第七章 保险金信托的监督、监管与救济 / 201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的监督 / 202
一、委托人的监督 / 202
二、受益人的监督 / 207
三、保护人的监督 / 212
第二节 保险金信托的监管 / 218
一、保险业的监管 / 219
二、信托业的监管 / 221
三、保险金信托的监管 / 222
第三节 保险金信托的救济 / 229
一、我国信托救济措施与发展现状 / 230
二、衡平法信托救济措施借鉴 / 233
三、我国保险金信托救济的发展展望 / 235
第八章 保险金信托的典型应用场景与发展趋向 / 243
第一节 保险金信托的典型应用场景 / 244
一、保护保障型保险金信托的应用场景 / 244
二、激励驱策型保险金信托的应用场景 / 252
三、风险隔离型保险金信托的应用场景 / 256
第二节 保险金信托的发展趋向及展望 / 262
一、保险金信托的发展趋向 / 262
二、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展望 / 265
第九章 跨境保险金信托的设计与税务筹划 / 271
第一节 设立跨境保险金信托需要考量的风险因素 / 272
一、税负增加风险 / 272
二、信托利益直接汇出境外时的外汇管制风险 / 273
三、CRS、FATCA等涉税信息情报交换风险 / 276
第二节 涉及遗产/赠与税法域的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 / 280
第三节 涉及无遗产/赠与税法域的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 / 287
一、涉及加拿大受益人的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 / 287
二、涉及澳大利亚受益人的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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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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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恢复信托业以来,以投融资为主要功能的资产管理信托一直是信托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资产管理信托有效地连接了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资产管理信托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带有较强的投机性,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信托业积累了大量的风险资产,蕴含了较大的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于打破“刚性兑付”以及“去通道”的规定也使信托公司从事传统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难以为继。因此,我国信托业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服务信托本源转型是大势所趋。
随着我国进入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的新阶段,民众对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财富管理业务以家庭财富保护、管理和传承为主要目的,综合运用信托、保险、遗嘱、基金会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境内外财富规划、资产配置、风险隔离、家族治理、家庭成员照护、子女教育、公益慈善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信托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在“资产服务信托”大类项下,提出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概念,并将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作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七个业务品种,标志着我国信托业从资金融通向资产管理、从产品导向向服务导向、从服务高净值人士向普惠大众的转变。可以想见,信托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运用最为广泛的法律工具,正由“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财富管理行业的普惠化时代正在到来!
如果说资产管理信托是以短期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则是将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与代际传承服务作为毕生事业,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从业者需要具备忠实勤勉的“信义精神”。怀揣着对“信义精神”的推崇以及对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良好预期,2014年我们团队的“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正式组建。到2025年,已经是我们从事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的第十二个年头。十二年来,我们逐渐形成了包括2名正教授、2名副教授、3名博士在内的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在境内外家族治理、家族信托、税务筹划、投融资、婚姻家事、公益慈善等法律研究与服务领域打造了核心竞争能力,为多家金融机构和多位私人客户提供了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
我们团队践行“理论研究与实践并重、知行合一”的理念,在财富管理法律理论研究领域取得了累累硕果。截至目前,团队一共出版了六部著作,完成了中国法学会、国家社科基金、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的财富管理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了上百篇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文章。此外,我们已经连续举办了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取得了深远的行业影响力。以下是我们的主要学术成果介绍:
2015年,我们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国内最早的家族信托法律专著——《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随着我们在家族信托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实践经验的积累,2018年又对该书进行了修订再版。《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受到了财富管理业界的欢迎,被多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作为培训教材,并被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国际信托与财产规划学会(The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STEP)作为重要的中文读物推荐给读者,为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启蒙和普及做出了贡献。
2018年,我们团队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我国民事信托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团队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成熟的民法理论和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进行了重新的审视,将英美法系的“委托人权利保留制度”“公共受托人制度”“虚假信托制度”等引入我国民事信托制度的设计中,运用“受信理论”对民事信托受托人及其他法律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重构,补足了《信托法》缺乏其他法律关系人制度的空白。团队对我国民事信托设立制度、目的信托制度、登记制度、民事信托税收制度、民事信托的法院监督机制等民事信托发展配套制度进行了研究和设计,对民事信托在家族治理、人身保险、特殊群体照护、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应用进行了探索。
2022年,我们作为牵头单位,主导研究了中国信托业协会课题“《信托法》修订内容研究”,起草了《信托法》修订的学者建议稿,该修订建议稿针对我国现行《信托法》存在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税制、营业信托制度等关键制度缺失问题进行了完善,提出建立以“功能主义”为指导的信托法律关系登记制度的观点。该修订建议稿对委托人权利保留、受托人义务与责任边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关系、信托法的涉外法律适用、法院对信托的监督等问题进行了增补。
2023年,我们出版了由高慧云教授主编、团队成员历时五年倾力创作的法税专著——《高净值人士家族税收与身份规划实务》。本书立足全球视野,不仅着重分析了我国的法税制度,还深度探讨、剖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法税制度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本书理论与实务并重,聚焦家族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家族成员的身份规划,从家族面临的税收法律环境出发,系统分析了家族企业和个人面临的法税风险,通过对60个实务案例的解析,从整体规划视角为高净值人士提出了境内外税收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案。
2024年6月,我们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并联合发布了《找准定位、转型创新、普惠服务、助力强国——中国信托高质量发展报告》。该报告提出了我国发展新阶段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信托法》修订,建立全国统一信托登记体系,确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纳税原则,加强信托行业自律监管,制定信托公司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发挥人民法院对信托的监督作用,构建自然人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受托人、公共受托人、共同受托人等多元受托人机制。该报告旨在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新机制、新规则,为我国信托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指引建议。
在从事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与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很早就关注了保险金信托这一特殊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2014年我国出现首单保险金信托产品,但一直不温不火,近年来受无风险利率下降、信托业转型等大趋势的影响,保险金信托发展进入快速车道,保险金信托同家族信托已成为财富管理领域认可度最高的两种产品。然而,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影响,保险与信托两大金融行业在产品设计与服务理念、当事人资质、合同成立与生效、事务与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金融监管等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保险金信托展业过程中面临的规则交叉适用或规则缺失的问题格外突出。保险金信托的发展需要理论研究的支撑,更离不开跨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为保险金信托提供法学理论支持、构建展业规则、提出发展建议,是我们写作《保险金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这本专著的初衷。
本书第一章为“保险金信托概述”。保险与信托两种工具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功能各有侧重,各有局限。保险金信托将保险与信托的功能优势进行叠加和互补,实现了财富风险管理领域的价值提升。本章对保险金信托的概念、模式、优势及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在立足我国保险金信托发展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的保险金信托发展模式,为本书的保险金信托理论研究提供了比较法基础。
本书第二章为“人身保险及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人身保险当事人与保险金信托当事人存在角色重合与转化的特征,因此需要针对该特点论述不同法律关系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本章结合实务案例,针对保险金信托当事人常见法律风险提出了设计方案与风险防范建议。
本书第三章为“保险金信托财产”。保险金信托财产如何界定,一直是保险金信托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本书提出保险金信托财产是“保险合同权益”这一观点,并结合保险类型、保险强制执行规则、保险受益人变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终止等保险理论与实务问题,分析了“保险合同权益”是否满足确定性、独立性、合法性等信托法要求。
本书第四章为“保险金信托的设立”。本章的特点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从选择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产品的考量因素,到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设立门槛、相关费用,完整介绍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全流程。
本书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为“保险金信托的事务管理、变更与终止”与“保险金信托的投资管理”。这两章的特点在于没有局限于信托法律关系,而是立足于保险的特点对保险金信托的管理进行论述。
本书第七章为“保险金信托的监督、监管与救济”。本章分别从保险金信托内部监督、行业监管和法院救济的角度展开论述,并针对每个具体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书第八章为“保险金信托的典型应用场景与发展趋向”。本章通过保护保障、激励驱策、风险隔离三个典型场景分析保险金信托的应用与方案设计,并从“信托委托人范围的扩张”“‘保单所有权’概念的引入”“对接保险金信托的保险类型的扩展”三个角度总结了保险金信托发展展望与导向建议。
本书第九章为“跨境保险金信托的设计与税务筹划”。本章重点聚焦于受益人具有境外税收居民身份时受益人本人及保险金信托的税务风险,并以受益人具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身份为研究场景,提出跨境保险金信托的方案设计建议。
本书是我们团队共同研究、紧密协作的成果。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采取资深专家指导、团队主力成员担纲的写作方式。在持续一年的写作和修改过程中,团队成员不断进行本书的架构及结构研讨,对观点及案例进行推敲,历经十余稿才最后成书。在修改的过程中,裴斐副教授、张言非律师倾注了巨大的心血与精力,对此表示特别感谢!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也向财富管理业界资深人士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对在调研过程中给予我们悉心指导的以下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马燕宇女士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刘加冕先生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祁娜女士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贺尔晨先生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韩亚楠先生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朝华女士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刘长坤先生、李升先生对本书的一些观点提出了非常中肯的修改建议,对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韩 良
2025年7月
第一章 保险金信托概述
人身保险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有效工具,利用各自不同的功能优势对客户面临的财富管理与传承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但客户面临的财富管理与传承风险是多方面的,需求也是多角度的,两种工具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功能各有侧重,各有局限。将人身保险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功能优势进行叠加和互补,就会实现财富管理风险管理领域的价值提升,从而提高客户对财富管理需求的满足维度!
第一节 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人身保险
引导案例1-1
2012年3月,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一次性交费28万元,保险金额6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王先生,保险受益人是其子小王。
2015年10月,王先生生意亏损,向李先生借款50万元。2017年2月,王先生因心脏疾病猝死,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保险金60万元。
李先生在向王先生的继承人小王主张债权无果的情况下,得知小王获得保险理赔60万元,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小王取得的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50万元借款。人民法院认为:小王作为保险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王先生的债务。
可见,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可以起到资产保全、财富传承、依法对抗债务的作用。而如果王先生没有离世,或王先生虽然离世,但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李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的结果会怎样呢?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进本节内容。
一、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1949年至1958年,这个时期我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二阶段是自1958年至20世纪80年代,国内所有保险业务停止,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按下了暂停键。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2001年。改革开放后,国务院批准恢复保险业的发展,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步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足鼎立”的阶段。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颁布,确立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很多知名的保险公司如新华保险、泰康保险、华泰财险等都是在这个时期成立的。第四阶段是2001年至今。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外资纷纷涌入中国保险市场,原保监会多批次下发保险牌照,保险中介公司也开始涌入市场,至此我国保险业进入极速发展时期,总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5.7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349家,其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3家,财产保险公司86家,人身保险公司93家,再保险公司14家,资产管理公司18家,保险中介机构71家,地方保险协会(含中介协会)43家,保险相关机构11家。
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人身保险产品从保障程度较低的简易人身保险逐渐拓展为保障程度更高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1999年后,为应对利差损失及满足客户更多元的理财需求,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寿险产品诞生。2013年后,健康险和万能险进入快速更迭时期。得益于产品迭代创新和政策支持,重疾险初期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其覆盖面的快速扩大,随后销售出现疲态;百万医疗险紧抓市场空缺,多次升级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万能险在初期由于政策、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等因素得到发展,但由于2015—2016年间万能险资金在A股市场上频繁举牌,引发监管层对系统性风险的高度关注,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等多项规定,对万能险的规模、经营管理等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万能险的发展进入调整阶段。2020年后,惠民保、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等产品迎来争相发展时期。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及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个人账户制 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框架得以确立。
二、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人身保险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种类,是商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原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保障责任类型划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产品设计形态划分,人身保险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
因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才可获得保险金,赔付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这两类保险虽具有保障性,但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财富规划功能。而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大部分产品具有长期储蓄与投资的功能,保险金的给付具有确定性,可以作为个人与家庭进行财富管理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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