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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彩礼,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中极具代表性的存在,包含了极为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内涵,是人们普遍关心、但却也是欠缺足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这无疑构成了我们深入了解、全面认识中国社会的极大障碍。更为重要的是,彩礼问题,与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虽不能说是息息相关,但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人们越来越崇尚自由的恋爱和婚姻、越来越不愿意提及彩礼的话题,但大多数人一旦进入到婚姻准备阶段,却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着彩礼的要求。如前所述,女方若接受彩礼,即表示她对与男方在将来结婚作出了承诺,就不得再与他人恋爱和结婚,否则不仅会失去彩礼、背负债务、使自己和家族蒙羞,还有可能因此而遭受惩戒。但如今,婚姻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离婚早已不是值得大惊小怪之事,更何况对彩礼或婚约的反悔。一方面是利益的驱使,一方面是民俗乡约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因彩礼返还所引发的矛盾愈发尖锐,甚至到了失序的边缘。以法律,尤其是以民法的视角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鲜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理论层面而言,由于本文针对的是学界鲜有关注的彩礼返还问题,因此可作为填补相关理论研究空白的素材。同时,本文尝试通过对彩礼及相关概念的分析、彩礼返还正当性基础的探究、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的重构以及彩礼返还路径的选择,为彩礼返还问题提供更多的研究视角,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晚近以来,世界上许多先进的理论学说被我国民法学界所汲取并发扬光大,其中不乏可为婚姻家庭法所借鉴者。但反观当前的民法学界和婚姻家庭法界,二者之间的隔阂依然明显。出于各种原因,许多婚姻家庭法学者对民法理论或持拒斥态度,或根本就不明就里,客观上阻碍了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进一步融合,与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回归的既定事实以及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要求不符。本文通过引入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理论和动态系统论,对彩礼返还的法理基础和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一方面为解决彩礼返还的理论基础提供思路,一方面也是为打通婚姻家庭法和民法之间的沟通渠道做一些能力范围内的努力和尝试。此外,借对彩礼问题进行分析之机,本文对当前某些颇为“流行”的错误观念和不当认识加以厘清,以此呼吁政府相关部门正确认识、看待和处理彩礼问题。鉴于当前学界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致力于成为一枚抛砖引玉的小石子,希望能够引起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就实践层面而言,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清晰、标准不明确,是导致一切矛盾纠纷的根源。一方面,淳朴的风俗不会永恒存在,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愈显局限,难以有效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也促使他们转而寻求司法救济。而另一方面,仅有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局限性,难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如何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有益的经验,构建出一套兼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亟需破解的课题。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研究,既是使司法实务摆脱现实困境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立法完善的前提准备,更是构建现代婚姻家庭法体系的必然要求。本文聚焦彩礼返还问题,在界定彩礼概念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动态系统论对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进行重构,建设性地对彩礼返还的情形、条件、标准和范围等提出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司法实务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从而为推进彩礼向着有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减少阶层分化和社会矛盾。此外,本文还针对一些颇具影响力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观念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为消除对彩礼的偏见和成见提供思想基础。笔者作为来自江西这一“彩礼大省”的已婚女性,不揣才疏学浅,但怀着求真务实、勤奋努力的治学态度,尝试在传统和现代、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解决彩礼返还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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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罗师,女,1989年11月生,江西新余人,法学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现就职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地方立法及研究工作。在各类核心期刊、中央级报纸发表学术论文、署名文章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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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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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的缘起/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彩礼返还研究概述/
(一)国外关于彩礼返还的研究/
(二)国内关于彩礼返还的研究/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架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架构/
第二章 彩礼的概念审视和性质界定/
一、彩礼的源与流/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二)彩礼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二、相关概念之厘清/
(一)彩礼与婚约/
(二)彩礼与“买卖婚制”/
(三)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
(四)彩礼与“婚约期间的赠与”或“婚前赠与”/
三、彩礼给予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给予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定性/
(二)关于彩礼给予法律性质的学说及评析/
(三)应然定性:婚姻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基于婚姻之给予/
四、对司法实务中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考察/
第三章 彩礼返还的正当性/
一、彩礼返还的法外证成/
(一)彩礼返还的政治基础/
(二)彩礼返还的经济基础/
(三)彩礼返还的文化基础/
(四)彩礼返还的社会基础/
二、彩礼返还的法理支撑/
(一)情事变更制度概述/
(二)中国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制度/
(三)在彩礼返还中引入情事变更制度的意义/
(四)情事变更制度在彩礼返还中的参照适用/
第四章 彩礼返还的请求权/
一、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
(一)已条文化的请求权基础/
(二)未条文化的请求权基础/
(三)“法外空间”的识别与请求权基础的开放性/
二、彩礼返还请求权的结构分析/
(一)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主体/
(二)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客体与对象/
(三)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三、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与彩礼返还/
(二)彩礼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彩礼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障碍/
第五章 彩礼返还法律效果的弹性化构造/
一、弹性化构造的方法论基础/
(一)动态系统论的产生、发展及其理论概述/
(二)彩礼返还引入动态系统论的合理性证成/
二、弹性化构造的具体展开/
(一)要素的选定/
(二)要素之间的动态配置/
(三)彩礼返还法律效果之确定/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一、本书的主要观点/
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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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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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问题,其起源可追溯至古代中国的聘娶婚制。在经历了数百年的社会变迁之后,彩礼的形式、内容、规则,以及对婚姻的功能和意义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不变的是它依然被普遍视为缔结婚姻的重要前提,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因彩礼引发的矛盾越发突出,尤其是婚姻未能缔结时所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已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想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需要端本正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制度供给为抓手,抽丝剥茧、逐步展开。
本书的努力方向是,在对彩礼的概念界定和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对彩礼返还的正当性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相应地,本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彩礼给予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从性质上看,彩礼给予应当为“基于婚姻之给予”,属于婚姻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的范畴。二是对彩礼返还的正当性进行论述,并在“基于婚姻之给予”的性质界定下,通过引入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制度为彩礼返还提供法理支撑。三是运用请求权思维,对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内容、行使范围以及诉讼时效加以分析和明确。四是以动态系统论的思想为指导,在选取共同生活要素、当事人行为要素、彩礼价值要素和彩礼习俗要素的基础上,通过对要素之间的动态配置,构建一个动态而又不失确定性的法律评价体系,从而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元的需要。
近年来,特别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向民法体系的回归,民法理论对婚姻家庭法研究的渗透和介入也越来越明显。本书亦循此迹。笔者受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在他的带领和影响下,以不同的视角审视婚姻家庭法中的诸多问题,并逐步聚焦“彩礼返还”这一命题。然而,因笔者才疏学浅,若有对相关理论理解不到、对相关问题分析不周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读者多多包涵,不吝指教。同时,笔者也希望书中的一些思考和观点,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
罗师
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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