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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现象学与社会学的深度对话:本书巧妙融合胡塞尔现象学与舒茨的社会理论,为理解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提供了独到的哲学框架。文化差异的现象学突破:突破传统现象学视角,引入文化间性(Interkulturalitat)分析,为跨文化研究开辟了新的理论路径。经典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结合:不仅梳理胡塞尔、舒茨和萨特的思想脉络,更以现象学方法回应现代社会、自由与人际关系的核心议题,展现哲学的现实解释力。
內容簡介:
本书探讨了现象学心理学如何分析社会文化实在,聚焦于舒茨(Alfred Schutz)的社会世界理论及其与胡塞尔现象学心理学的关系。全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定位舒茨的现象学思路,阐明其“自然态度的构成现象学”与胡塞尔现象学心理学的关联,并探讨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区分及社会世界的结构;第二部分,分析生活世界与文化差异,对比胡塞尔、舒茨与瓦尔登费尔斯的观点,揭示现象学如何解释文化间性(Interkulturalitat);第三部分,对比萨特与舒茨的自由、处境及人我关系理论,展现两种现象学社会理论的冲突与互补。
關於作者:
游淙祺:国立中山大学哲学所教授。曾任国立中山大学文学院院长。研究领域为现象学、文化社会理论、宗教哲学以及伦理学。主要著作有《信不信由你:从哲学看宗教》《哲学,要怎么说》《社会世界与文化差异:现象学的考察》《世界与人:胡塞尔的现象学心理学》、Lifeworld and Cultural Difference:Husserl、Schutz and Waldenfels等,主编《现象学与人文科学》期刊,译有《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现象学的心理学:1925年夏季学期讲稿》。
目錄 :
引用书名缩写 / 001
导 论 / 001
第一部分 舒茨的社会世界理论与现象学心理学 / 009
一、问题之提出:如何定位舒茨的现象学思路?何谓“自然态度的构成现象学”? / 011
二、胡塞尔论现象学心理学与超越论现象学的关系 / 019
三、现象学心理学为什么重要? / 034
四、作为现象学心理学的舒茨社会世界理论 / 053
五、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 / 071
六、社会世界的结构分析:社会的周遭世界、共同世界、前人世界与后人世界 / 099
七、结论 / 120
第二部分 生活世界与文化差异:胡塞尔、舒茨与瓦尔登费尔斯 / 125
一、问题之提出:文化差异的现象如何在现象学的脉络里被说明? / 127
二、胡塞尔论“我群世界”与“他群世界” / 128
三、舒茨的生活世界理论与文化差异问题 / 138
四、共现概念与文化差异现象 / 155
五、瓦尔登费尔斯论文化间的关系 / 165
六、结语 / 181
第三部分 自由、处境与人我关系:萨特与舒茨的对比 / 183
一、自由与处境 / 185
二、社会关系的冲突与和谐 / 217
中文─外文对照表 / 239
外文─中文对照表 / 258
参考书目 / 277
內容試閱 :
一、自由与处境
(一)问题之提出:为什么在讨论自由与责任问题的脉络中有必要提出处境的概念?
就行动的层次而言,人与世界的关系究竟为何向来是哲学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传统的决定论与非决定论(determinism and indeterminism)之争论便是表达了人与世界之关系的不同看法;非决定论者认为人的行动可以不受任何原因所决定,主张决定论者则主张世界的客观结构不仅支配自然世界的现象也支配着人的行动。但传统上有关非决定论与决定论的讨论所导致的两难是:无论赞成人的行为是受决定或不受决定皆无法充分说明“人为什么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问题。非决定论者认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原因,它只是就这样发生了,没有为什么,所以也无法被解释。既然行为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我们无法知道为何这种行为会发生在行为者的身上,我们也就不能去追究行为者的责任。决定论者认为人的行为如同自然现象一般都是有原因的,是可加以解释的,而且它主要受制于外在的种种现实条件和行为者的性格以及从小自环境所受的影响,所以表面上看起来人有自由的选择,实际上却是受这些内在外在的因素所决定,他没有自由,也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是否能跳出这个两难?传统上试图回避这个两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首先,所谓“软的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接受“决定论”的前提,承认人的行为是有原因的,所以可加以解释,特别是透过人的性格或意念等主观因素来解释,但这却不表示人在某些时刻不能表现出与他的一般习性不同或正好相反的行为,只要这个可能性存在着,我们就不能说人不必为他的行为负责。其次,这个立场所理解的自由并非“非决定论”中所谓的“无缘无故”之意义,而是指“不受外在人为束缚或不受内在精神恍惚影响而依照自己的欲望意念去行为”,这时它只重视人实现欲望的能力是否能够不受到(特别是不合理的)拘束或是干涉而能够充分发挥,而不再进一步追问这些内在的欲望或是意念等等是否还有其他更为深层的原因。当一个人的行为是自由的时候,他自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来。这个立场可说借由重新厘清自由的含义调和了决定论与非决定论表面上的矛盾,也解决了人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难题,虽然在“人的欲望意念是否还受更深层的原因所影响”这个问题上它有所保留。
如果我们坚持要清楚说明“人的欲望意念是否还受更深层的原因所影响”这个问题,则难免会走上“硬的决定论”(harddeterminism)这条路,这个自从神学思想出现以来就普遍受到讨论,而在近代科学发达以后更广受支持的立场认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受各种条件所支配,人根本不能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自然也不必为它负起任何的责任。
如果上述几种立场都不能提供我们令人满意的答案,则所谓的“自由论”(libertarianism)也许可以提供我们新的思考方向,这个立场并不接受“决定论”的前提,它不认为人的行为可以像自然现象一般被客观地观察和解释,人的行为之所以独特就在于它不同于自然现象。但这是否意味着人的行为——如“非决定论”所言——是没有原因的呢?主张“自由论”者认为人的行为还是有原因的,只不过这个原因是在行为者身上,所谓主观上的原因,也就是所谓的理由(reason)。人的行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自然现象还在于它是经由斟酌考虑(deliberation)之后而发生。亦即,人的行为在还没有发生之前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能选项让他去做选择,而他之所以会怎么做一定有他的理由在。如果我们想要了解一个人的行为,便不能不将行为者主观上所赋予行为的意义纳入考虑。基本上“自由论”否定“决定论”的前提,它也否定“非决定论”的想法,它可说是以另起炉灶的方式回答了“为何人该为他的行为负责”这个问题。(Feinberg, 1978: 326-330)
基本上本文认为传统有关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讨论都略过了“处境”(situation)的概念,忽略了行动与处境之间相互密切的关系。当我们去问人是否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任的时候,为何不去考察他究竟是处在什么样的处境下呢?是不是因为“处境”本身千变万化,所以不可能被说明呢?当我们说人的行动都离不开处境,都是在面对处境中的难题而试图加以解决时,究竟是何含义呢?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将试着在舒茨的思想脉络中加以探讨。基本上他的观点是,人的行动都是在特定的处境中进行,而处境有它的客观现实条件和主观背景因素,所以人的自由是相当受到限制的;但是处境并不等于各种条件的配对组合,处境之所以为处境,一定是经过行动者主观上的诠释才得以成立的,而在诠释的过程中,行动者无论如何总是拥有衡量的空间。而且在拟定各种行动方案以及做出最后决定的过程中他都不曾丧失主动参与的机会,所以他的行动再怎么受到条件上的限制,自由仍然是存在的。行动者无论如何不能不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舒茨的“处境”概念作分析,其中除了涉及他自己的“行动”“选择”和“生活世界之结构”等概念及相关论述以外,也涉及萨特(Jean-Paul Sartre, 1905—1980)的观点,这是因为一方面舒茨在论述处境概念时提及存在主义的思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本文认为透过与萨特的相互对照,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舒茨的观点。因此本文下面将先介绍及分析萨特对“处境”与“自由”的看法,接着分析舒茨的“生活世界之结构”“行动”和“选择”等概念,最后试着对舒茨的观点提出反省和批判。
(二)萨特论处境与自由
萨特的自由概念是所谓的“绝对自由”(absolute freedom)或“本体论的自由”(ontological freedom),这是人作为“为己存在”(being-for-itself)所具有的根本特质,人必须勇于面对自由选择并为之负起绝对的责任。他的意思是,人是自由的,而且不得不自由。这里的自由不是指不受外在束缚,也不是作为道德必要预设的意志自由,萨特说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只因他责无旁贷地必须选择自己的未来。放弃选择也是一种选择,虽然人们往往不愿意加以承认。就这个意义而言,人的自由乃是绝对的。
萨特的自由概念与他对意识的看法极为相关,在他看来人的意识之基本特性乃是“超越”(transcendence),人总是朝向未来,设定意向对象作为自己努力追求的目标,周遭事物则因我的意向性而获得特定的意义。萨特将人的意识称为“为己”(for-itself),它不同于作为“在己”(in-itself)的其他事物。“在己”之物本身不会有任何的变化,它不会意欲自己的任何改变,但是“为己”之存在者(就是人)就不一样,他会透过构想自己的未来改变现状。人的生命总是处在一个未完成的状态,不断在追求下一个理想,也不断在做选择,虽然他终究是想完成“为己”和“在己”的统一状态,只不过这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只要人还活着,他就永远在追求着些什么,永远必须做选择,这是人不可抗拒的命运。如果有人想要放弃或排斥这种状态,萨特认为他就会处于一种自欺(bad faith)的状态。自欺是不道德的,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
“虚无”(nothingness)是人的意识作为“为己”之根本特质,人在向未来投射之中,他不再是他原来的自己,他从理想的状态回头看自己,而否定眼前的自己。否定自己就是将眼前的自己虚无化,但是人们借以否定眼前自己的理想既然还不是已实现状态,所以也是虚无。换言之,人生彻头彻尾都被虚无所贯穿。然而虚无不表示否定生命的意义, 反而才能真正肯定人之为人的意义,如果人是固定不变之物,则它只能任人摆布,不能改变现状,是对人的最大否定。虚无或许用“缺如”来解释比较恰当,当人心中有个理想,因而对照出现状的种种缺失时,他就是处于一种缺如的状态。
人由于体认到自由,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起全部的责任,感到无比沉重的负担,莫不想逃避之。因此他一方面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却又想逃避之,而时时处于焦虑不安(anguish)的状态。人必须为他的选择负责,这是萨特存在主义的核心思想。至于在萨特的自由理论中,为何会出现“处
境”的问题呢?这跟自由的吊诡性有关,萨特指出:“只有在处境中才有自由,而且只有透过自由才有处境”(BN, 489)。这里意味着,人的自由虽是绝对的,他不得不自由,但是他的自由却是受到限制的,限制来自人先天上具有“实际性”(facticity),它是人生而在世不可改变的事实,例如,我某时生于某地,由不得我随意改变,人终究一死,这是人所必须接受的事实,这些事实都使人意识到他的自由有其限度,不能为所欲为,爱怎样就怎样。但这些事实并不就等于处境,在萨特的眼中,任何处境的形成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它在特定目的的光照之下自我呈现,相对而言,实际性则是混沌未明的,它尚未形成特定的形貌。换个说法,任何处境都是具体的(concrete),而实际性由于混沌未明而停留在抽象的层次。处境简单地说就是人对周遭事物之为利或为弊之体认,它是在“越过被给予物而朝向一个目的”(BN, 548)中展现,所以本身既非主观亦非客观,而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萨特说:
处境是为己与在己的关系,在此关系中在己被为己所虚无化。处境是全部的主体(他无非就是他的处境)以及全部的事物(除了事物别无他物)。处境是主体在他的越过(surpassing)中照亮了事物,如果你愿意如此说的话,它就是事物在与主体的关联性中表现自己。它就是完全的实际性,世界的绝对不确定性,我的出生,我的地方,我的过去,我的周遭世界,我的邻人,然后是我无所限制的自由使得我的实际性呈为实际性。(BN, 549)
总之,任何具体处境的意义都依赖于人所设定的目的和计划。没有一个处境是中立而与人无关的,处境一定是相对于某个人的某个构想才呈现出来,所以处境一定是有益或有害于达到这个目的。至于一个处境是具有帮助性或具有阻碍性,人有着绝对的自主权,这是他的自由。
萨特从五个方面详细地说明处境的含义,分别是我的地方,我的过去,我的周遭事物,我的邻人和我的死亡。萨特指出,在每个人的生命中具有一些如前提及的实际性,但这些实际性就像有待挖掘的矿产,在它们未显露之前,我不能确定它们究竟是什么模样,它们混沌未明,等待着我去确定它们的意义。而此意义是完全依赖于我的意识、我的自由和我的选择。但自由是不是可以跟这些实际性全然无关呢?萨特强调,如果缺乏实际性作为它可超越的对象,自由亦不是自由,这就是上面所说的自由的吊诡性。萨特说:
自由就是对我的实际性之体认。(BN,494)
实际性一旦被自由给赋予意义,它就是可明了的,可明了的实际性也就是处境。下面分别以萨特自己所举的例子来加以说明。萨特说,为何有人会将留在蒙德马桑(Mont-de Marson)当作是不利的处境呢?这明显地跟他对自己的期望有关,如果他一心一意想在家乡发展事业,则他应当会将他的家乡当作是有利的因素;只有当他想离开家乡却又备受阻挠无法如愿时,他才会抱怨他所处的地方对它是不利的。那“单纯的在家乡”不是一件客观的事实吗?萨特说,这种“客观的”描述是显不出“我的地方”之意义的。这里的重点在于,什么叫作“我的地方”?每个人对于他自己所处的地方不会没有一些感受、一些想法,而这些感受和想法究竟是怎么来的呢?无非就是我对自己未来的一些期望和构想,在我的目的之“光照”下,我的地方不会是平淡无味的几何平面或点,它总是透显出某些意义来。同样,我的过去也总是透显出某些意义来,不会只是时间之流的某些段落或点而已。而它们的意义正是来自我对自己未来的选择。萨特以老兵是否接受新政府安排为例,如果他接受政府的安排,那他等于是对自己过去所参与之战役的意义加以否定,如果不接受,那他就是对这段过去予以肯定。一般人也许会认为,一个人会不会做某个决定,受过去的影响很大,因为如何如何,所以会如何如何。但萨特强调,“我的过去”本身不会发号施令,除非我赋予它力量,亦即使它具有某些特定的意义。然而这些意义是如何构成的呢?无非又回到我对自己的未来之构想上。当人们说,我的过去所造成的处境就是如此,我没有别的办法,萨特会说,这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说法,过去本身不会塑造当下的处境,是我对未来的选择让“我的过去”塑造了我的处境。萨特用非常简短的句子表达:
确切地说,当我出生时,我来到一个地方,但对这一地方我却是负有责任。(BN, 495)
我不能决定生于何处,但是我要为我的出生地负起责任来,因为出生地对我所具有的意义决定于我对未来的选择,而这一选择完全操之在我。
就周遭事物而言,萨特举的例子是,如果有一块大石头摆在我眼前,则我所遭遇到的是帮助性的还是阻碍性的处境呢?萨特认为这完全决定于我的计划和目的,如果我的目的是赶路,则这块大石头是阻碍,我所遭遇到的是阻碍性的处境。但如果我的目的不是赶路,而在于看风景,则眼前的这块大石头却是可以被我当作垫脚石,有利于用来欣赏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