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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速查小红书
?全面收录202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2025年《烈士评定工作办法》《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
?系统梳理全书条文序号,解决援引法条对应不上的问题
?附录军人权益相关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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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收录全面:全面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收录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案例指导:收录相关典型案例,方便读者以案例为指导学习适用法律法规。
梳理条文序号:以页边码的方式,对本书中条文序号进行系统梳理,帮助读者准确找到对应最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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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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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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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24年8月5日)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24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2019年3月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2025年1月22日)
二、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2022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2010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94年5月1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22年12月10日)
征兵工作条例
(2023年4月1日)
民兵工作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三、荣誉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
烈士褒扬条例
(2024年9月27日)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
(2025年6月19日)
烈士公祭办法
(2023年3月31日)
烈士安葬办法
(2022年11月30日)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月24日)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日)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21年11月10日)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9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2019年4月4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1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
(2013年7月3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
(2020年3月28日)
四、权益保障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二)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28日)
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7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7月30日)
(三)退役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2024年7月29日)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8日)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2022年6月1日)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
(2025年1月20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9年12月23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2021年11月9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12日)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2025年5月14日)
(四)教育培训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2018年5月3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7日)
教*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9年8月7日)
(五)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2023年1月29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8年7月27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21年8月1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2024年3月29日)
教*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学校退役军人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28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
(2021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8年7月27日)
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2024年12月6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2024年7月5日)
五、抚恤优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6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8日)
光荣院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0日)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2022年6月16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0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15日)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2025年1月17日)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2022年1月5日)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2013年10月8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2019年10月9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2020年1月9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9月12日)
六、后勤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
国防交通条例
(2011年1月8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2010年9月30日)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2011年6月24日)
军服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3日)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日)
七、纠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4月2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200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201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2020年4月22日)
退役军人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21年12月7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
(2024年4月30日)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2月19日)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年9月30日)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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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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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可能会发生变化。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未同步修订,法条中援引的则仍是旧法条文序号,读者很难将旧法条文序号与新法内容相对应。本书针对性地为读者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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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边码序号怎么看?
本书以灰底页边码(如22)的形式,在援引的条文序号已被修订的条文空白处,标注修订后的最新条文序号;如一行有两个以上条文的序号被修订,分上下分别标注;如一个条文修订后被分成了两个以上条文,两个序号标注在同一格子中;×表示该条已被删除。
例如,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改,但是一些司法解释援引的还是2021年、2017年版的民事诉讼法。本书以页边码直接标出旧法对应的最新条款。
精选典型案例
收录相关典型案例,方便读者以案例为指导进一步掌握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六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2月19日)
案例1
侵占军事设施应担责审执衔接确保及时返还——某军分区与甲公司、乙公司返还土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向某军分区划拨二百余亩土地用作部队军事训练,该土地用途为军用。后来,土地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该土地被误登记为集体土地。该村将案涉土地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部分土地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某军分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土地权属,该部门核查后认定土地系军用土地,故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向某军分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军事设施用地。某军分区因返还土地与甲公司、乙公司多次沟通交涉,但未果。某军分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系军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向某军分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乙公司占有案涉土地构成侵权。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
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军分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严格落实涉军案件优先办理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启动执行。执行中,由于案涉土地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边界不清,难以直接确定案涉土地四至边界。执行法院组织专业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后确定了案涉土地范围,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及时返还给某军分区。
【典型意义】
军用土地上设置的训练场地作为部队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是重要的军事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体现了对军事设施和部队资产的有力维护。同时,人民法院针对侵权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现实情况,依法积极执行,强化审执衔接,努力化解实际执行中的困难,确保训练场地及时返还部队,不仅有力保障了军事训练需要,而且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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