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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适用(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414525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富声,吕福鑫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566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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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根据2025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编写
  专家逐条精解·理论实务融通·聚焦立法新变·典型案例释明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组编者编写
內容簡介:
本书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编写,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为脉络和主线,围绕条文主旨、解读与适用、实务要点、案例与评析等内容,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读。
  本书编写坚持理论与实务融通结合,紧扣条文内容,逐条进行阐释;立足执法实际,突出本法与现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评析,以辅助释法;对修订的新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本书希望通过这一新法的理解与适用,给予一线办案人员一定的参考和指引。
關於作者:
李富声
  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省重点智库社会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数字福建社会安全大数据研究所所长,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社会治安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福建省级社会治安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共福建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2015年入选“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发起并作为主要组织者举办历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组织9位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教学、研究的公安政法院校高级职称专家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
  吕福鑫
  北京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关心青少年学会会员。常年从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查处等教学科研工作;受邀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提供专家意见,作为起草人、审议人参加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制订。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任务及立法依据】
第二条【治安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空间效力】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及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九条【治安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物品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
第十六条【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第十九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认过认罚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扰乱国家考试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制造或传播虚假危险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条【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关邪教、会道门、非法的宗教迷信等非法活动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行为及其处罚】
第三十五条【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妨害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妨害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放升空物体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侵犯不满16周岁的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滋扰方式乞讨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二条【猥亵他人、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三条【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及遗弃被扶养人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四条【强迫交易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六条【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七条【侵犯他人邮件、快件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及处罚】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第六十二条【招摇撞骗行为】
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票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秩序或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十八条【违反租赁房屋规定行为】
第六十九条【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旧货、机动车修理等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行为】
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妨害执法、司法管理秩序行为】
第七十三条【妨害司法、监察秩序行为】
第七十四条【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行为】
第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或者危害文物安全行为】
第七十六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
第七十七条【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或者违法停放尸体行为】
第七十八条【卖淫、嫖娼或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
第七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 淫 秽 信息行为】
第八十一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行为】
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行为】
第八十三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或者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行为】
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第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第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行为】
第八十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
第八十八条【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行为】
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九十条【立案】
第九十一条【依法调查】
第九十二条【调取证据】
第九十三条【移送的证据材料】
第九十四条【保密】
第九十五条【回避】
第九十六条【传唤】
第九十七条【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第九十八条【询问笔录和自书材料】
第九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第一百条【委托询问和远程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询问的语言及翻译】
第一百零二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场所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五条【扣押】
第一百零六条【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一人执法】
第二节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告知义务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特定事项法制审核及审核人员资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办案治安案件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拘留送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罚款缴纳程序及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专用票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三十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社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职人员违反治安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八条【非法使用办案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衔接】
第一百四十二条【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上、以下和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时间效力】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內容試閱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近20年后迎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审议通过,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且多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一次更加科学、民主的修订。10年前,当公安部启动修订工作时,本人和老前辈熊一新教授商量,能否借助我们发起的“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这个平台,做一个专家建议稿,供修订参考,也推动立法公开。这个想法得到熊教授的肯定和大力支持,我们组织了9位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教学、研究的公安政法院校高级职称专家,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先起草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初稿。随即召开的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主题就确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全体与会代表围绕专家建议稿进行审议、研讨。9位专家在吸收研讨会集体智慧,再一次征求实践执法民警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终稿,报送公安部修订工作参考。这次会议引起了广泛关注,《公安内参》连续两期大篇幅主题报道会议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研讨情况。半年后,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2019年召开第四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主题依然确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当时修订工作已到司法部,司法部专门派员到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并进行了现场调研。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2023年8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2024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修订草案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一审稿有99375人参与,提交了125962条意见,二审稿有4762人参与,提交了8805条意见。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相信许多同行和我们一样,全程关注并多次提交修订意见,为本次修订贡献了一份力量。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原来119条规定,只有22条没变,其他都作了修改,并增加到144条。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的功能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乃至治安“治理”的功能也得到重视和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征更加凸显。其中有很多可喜的变化和进步,正文中我们再细细解读。这次修订,虽然前后历时十余年,各方付出了巨大努力,我们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或许,立法也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吧。无论是进步还是遗憾,都是本法理解与适用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本书由9位高级职称教师组成编写组,大部分作者就是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的组织者或撰写者。本书编写,坚持理论与实务融通结合,逐条对条文进行解释,并选取典型案例评析以辅助释法,对修订的新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编写组还专门制作了调查问卷,收集基层办案民警的解读需求,并体现在本书编写中。因此,编写工作摆脱了一般同类书籍单纯注释法条、封闭注解法条的模式,相信能够为广大读者尤其是基层执法办案民警提供很好的帮助。
  全书由主编提出编写大纲、体例及编写要求,各位作者分别撰写,然后由主编进行审稿,老前辈熊一新教授还担任了主审工作。
  全书各章节分工如下:
  李富声: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三节、第六章、附则;
  尹淑玲:第三章第一节;
  谢秋玲:第三章第二节;
  郑红梅:第三章第三节;
  郭晓桢:第三章第四节;
  赵文清:第四章第一节;
  张万里:第四章第二节;
  吕福鑫:第五章。
  本书在出版过程中得到法律出版社领导和责任编辑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李富声
  2025年7月21日于烟台山南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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