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0)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聯絡我們  | 運費計算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用戶註冊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4年度TOP分類閱讀雜誌 香港/國際用戶
最新/最熱/最齊全的簡體書網 品種:超過100萬種書,正品正价,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送貨:速遞 / 物流,時效:出貨後2-4日

2025年08月出版新書

2025年07月出版新書

2025年06月出版新書

2025年05月出版新書

2025年04月出版新書

2025年03月出版新書

2025年02月出版新書

2025年01月出版新書

2024年12月出版新書

2024年11月出版新書

2024年10月出版新書

2024年09月出版新書

2024年08月出版新書

2024年07月出版新書

『簡體書』北大法学小课堂·第二辑(2025年8月 无书签版)

書城自編碼: 414562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485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6

我要買

share: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财政与国家治理
《 财政与国家治理 》

售價:NT$ 755.0
魏特琳日记(重新修订,震撼上市)
《 魏特琳日记(重新修订,震撼上市) 》

售價:NT$ 449.0
国宝中的国宝:195件禁止出国展览文物
《 国宝中的国宝:195件禁止出国展览文物 》

售價:NT$ 1418.0
幻灭与觉醒:1861年的内乱、外交与政局
《 幻灭与觉醒:1861年的内乱、外交与政局 》

售價:NT$ 449.0
文明等级论的表与里
《 文明等级论的表与里 》

售價:NT$ 3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修订版)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修订版) 》

售價:NT$ 1265.0
房地产的逻辑
《 房地产的逻辑 》

售價:NT$ 352.0
拉贝日记(全新版本。)
《 拉贝日记(全新版本。) 》

售價:NT$ 449.0

編輯推薦:
学科入门课、案例研习课、主观题写作、课堂答疑、考试真题及解析、模拟法庭
內容簡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国际法学院南北联动,创办《北大法学小课堂》,旨在将法学教师们平日在北京大学和全国其他法学课堂中给学生们传授的学问之道收集汇编,给初学者们提供一本可亲的读物。
  本书力图打破信息差壁垒,涵盖了各个学科的老师们的课堂教学精华,从细致入微的备课讲义,到手把手教学的案例分析、主观题写作、模拟法庭培训,还有难得一见的期末考题和答案解析!本书期待能让每一位法学生乃至每一位对法学感兴趣的读者,在开卷的那一刻,踏入课堂。
目錄
目录
特别呈现
教授访谈|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 葛云松
师说心语|我的行政法案例教学 何海波
课堂门启
 课堂映象
  词条·民法|一般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孙维飞
  讲义·基础法学方法连载|“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法律规范 茅少伟
  讲义·会计法|会计法——面向商业律师的财务会计 刘 燕
  讲义·环境法|“环境法”课程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教案 吴凯杰
 研学小课
  刑法|浪子回头案:阶层式案例分析示例 王 钢
  公司法|政府融资平台案:意思表示、代理及法人独立性问题 王 军
 答疑解题
  试卷解码·民法|酒窖遗赠案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解释 朱庆育
  试卷解码·民法|开卷考案例主观题该怎么答?——以浙江大学“债法原理”期末考试为例(本科生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 陆 青
  试卷解码·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期末考题评析(本科生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 刘哲玮
  试卷解码·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期末考题评析(本硕合上2023年秋季学期课程) 戴 昕
课堂札记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本科教学:听者众讲者乐 何其生
  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理论与问题 吴雨豪
  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课程设计:赛队开启、赛题公布与书状写作 仇小雅
域外课堂
  知识产权法|伯克利法学博士培养——JSD与JSP并轨 边仁君
  民事诉讼法|为法律多元化的世界培养人才:如何向非美国学生教授美国民事诉讼法 雷·坎贝尔(Ray Campbell)
征稿启事
征稿启事 《北大法学小课堂》编辑部
读者来信 《北大法学小课堂》编辑部
內容試閱
当我们学习法律时,
  我们在学习什么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我们是在学习什么?这可以说是自学生时代起就困扰我的一个“元问题”。
  无论“初入法门”的“小法师”们曾经满怀怎样的憧憬,初出茅庐的“青椒”们曾经有怎样的自我期许,无论纸面上或者理念上将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目标界定得多么丰富、完整、“高大上”,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课程来说,学生学的、老师教的,都是知识——关于法律的知识,尤其是关于各个部门法的具体知识。
  法学当然包括各种各样的知识,学习法律也应当包括学习重要的知识。然而,法学知识并不具备科学知识那样的确定性和普遍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学知识,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法学知识。甚至,在同一个时代(今天)学习同一个国家(中国)的法律,学生在不同法学院学到的可能是相当不同的知识。那么,这样的知识,这样的学习,真的可靠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理解法学的“知识”到底是什么,是怎样生产的,又起到什么作用。法学并不是一种停留在纸面上的学问,而是一门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学科。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关于法律的)知识为准绳”——此时此地的“法律”才是有拘束力的、据以解决问题的权威,我们学习的那些(甚至未必与此时此地的法律直接相关的)“知识”本身并不是法律适用的大前提。那么,既然作为“准绳”的法律通常是确定的(典型地体现为白纸黑字的成文法),为什么关于法律的知识(无论是作为解释、适用法律前提的知识,还是作为解释、适用法律结果的知识)却经常欠缺足够的确定性呢?
  连接解释的对象(确定的纸面规定)和结果(规范的解释方案)的,首先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法学方法)。那么,我们对于同一个法条有不同的解释,是因为使用的方法不一样吗?这当然是有可能的。法律技术本身也是一种知识,人们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应用。不过,在现代法上,单纯就解释技术来说,恰好是有高度共识的。无论在哪个法学院学习,我们学到的最常用也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都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包括合宪性解释)。那么,针对同样的对象,使用同样的方法,为什么生产出来的知识仍然可能不同?是因为解释者的“功力”不一样吗?还是解释者的价值判断不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所利用的多是客观材料,是否能充分检索和合理使用这些材料,确实考验解释者的功力。目的解释则必然包含解释者对于某个问题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的价值判断。我们应该如何去寻找乃至“发现”法律中的价值判断?怎么理解这些价值判断?又如何与别人沟通、论辩这些价值判断?
  法律所处理的社会问题,很少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大多数都会涉及实实在在的利益冲突和价值衡量。每一项法律制度安排的背后,都存在一个对“何为良好生活”问题的想象:社会应当如何组织、商业应当如何开展、人们应当如何交往、各种不同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这些“应当如何”的问题,人们并非都有共识。成文法确实“凝结”了一部分已经做出选择的价值判断,但无论是基于载体的局限(语词的不确定性),还是出于目的的考量(法律的社会功用),成文法不会也不能垄断所有的价值判断。就此而言,法律知识的不(够)确定,未必总是一种比较视野下的缺陷,可能也是一种合乎其目的的特征。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对于那些“应当如何”的价值判断问题,为什么人们经常会有不同的回答?是“本该如此”,因为价值判断的背后是不同的出身、立场、利益、趣味、品格和理想吗?我们在法律领域关注的价值判断主要是公共的(“法律”的),而不是私人的;因此,即使不能完全诉诸理性,至少在言说和沟通的意义上,也应主要诉诸理性。就需要用法律处理的特定社会问题而言,人们的价值判断不同,除了由于根本性的价值取向不同,另一种可能(甚至是更可能),是不是由于人们对这个“特定社会问题”本身的理解和判断有分歧?也就是说,很多时候,人们并不是看到了相同的问题,但对于“应当如何”处理有根本不同的判断;而是看到了不同的问题,即对法律所欲处理的社会事实本身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对于以特定法律方案去处理该事实问题可能的政策后果有不同的理解。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我们经常是在学习知识;而当我们学习知识(尤其是关于具体制度的知识)的时候,我们学习到的只是一个结果。如果我们认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就特定社会问题,以特定法律技术,实现特定价值判断的一种处理方案,有关该制度的知识甚至只是这一种处理方案的某一种解释结论。只停留在这种结果层面去理解法律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把视角往后推,回到“社会事实”“法律技术”和“价值判断”这三重必不可少的维度,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可能性。
  例如,我们知道,违约要赔偿履行利益,过失致人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要办理登记才能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这些看上去都是确凿无疑的知识。但是,为什么是这样呢?为什么是履行利益(以及什么是履行利益)?为什么只需要过失(以及什么是过失)?为什么要登记(以及什么时候不需要登记)?我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学到的经常只是一个干巴巴的结论。至于特定制度所欲处理的社会问题,就该问题的处理所采用的法律技术,由该技术的采用所实现的价值判断,都已经被整合在一个给定解决方案中,将抽象概念表述成了一个法律规范。
  规范解释工作以及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经常只是围绕这个最终的结果展开,而很少能够穿透它,找到待解决的事实问题是什么,理解为什么在若干可选的法律技术中选择了这一种,明了该解决方案背后的价值判断以及可能的政策后果。但是,我们必须有能力穿透它!在学习法律时,尤其是在法学院学习的阶段,我们要学会把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事实”“法律技术”和“价值判断”揭示出来。
  以我有限的学习和教学经验来说,在这三重维度之中:法律技术是最具法律独特性的部分——这是法律人的“工具箱”,它本身也已经是沉淀下来的知识,内容相对稳定,应用高度灵活,其重要性通常无须额外强调。尽管如何识别和挑选出最重要的法律技术、如何训练初学者对法律技术的理解和运用,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究和实践的问题。培养对社会事实的认知最为困难,传统法学方法很难覆盖到这里,我们经常既缺乏训练的意识,也缺乏合适的方法。揭示特定解决方案背后的价值判断也比较困难,一方面,我们如果没有对事实问题的充分理解,缺乏足够的事实情境去体悟价值判断的分歧所在,也就容易被语词困扰,被体系遮蔽;另一方面,我们对于价值问题的说理(moral reasoning)训练也极为不足。
  从学习的角度,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检验学习效果的路径。也就是说,我们不妨试一试,把我们学习过的重要法律制度拆解成“社会事实”“法律技术”和“价值判断”三大块——先拆散了,再看能不能拼接起来,以及有没有不同的拼法。
  第一大块是“社会事实”。我们首先需要尝试理解特定法律制度所欲处理的事实问题到底是什么。即使是对一些看似显而易见的结论,也可以重新提问:为什么要规制交易中的欺诈?欺诈都是不法的吗?经济胁迫现象是胁迫制度处理的核心还是例外?人们什么时候会寻求担保?投资人为什么要跟目标公司对赌?为什么某个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为什么某个事项需要行政审批?为什么某种行为需要以刑法规制?加重刑罚对解决问题有效吗?立法者为什么要把特定事实问题纳入法律领域,并提供这样的解决方案?
  第二大块是“法律技术”。我们需要思考,在处理特定问题的时候,有哪些可用的法律技术?立法实际采用了什么法律技术?比如在处理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什么时候配置可撤销,什么时候配置效力待定,什么时候配置无效,什么时候配置相对无效?为什么有的期间可变,有的期间不可变?为什么有些事实需要当事人主张,有些可以直接由法院查明适用?某一法律上的问题,适合由哪一机构按照何种程序做出决定?使用不同的法律技术处理问题,收益是什么,代价又是什么?
  第三大块是“价值判断”。我们以特定法律技术处理该社会事实问题,代表了立法者什么样的价值判断?这样的价值判断实质上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体系冲突?是否具有开放性?法院裁判是否偏离或者修正了某种价值判断?其他可能的价值判断方案是什么?
  做了这样的拆解后,我们会发现,每一部分都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或者不同的选择,从而有重新拼接的不同可能。我们会意识到,原来对同一个问题,完全可能有好几种不同但都可谓合理的解决方案。采取目前这种方案(无论是立法方案还是解释方案),只是因为基于对事实问题的某种特定理解,我们选择了特定的法律技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判断倾向。进而,我们也可能获得更完整的视角去理解和评估,就实际问题的解决而言,法律什么时候起作用,为什么能起作用(或者为什么不能起作用),具体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符合立法者或者司法者的预期),以及如果需要调整的话,调整的方向和备选的可能。如果没有这种拆解和重组的能力,即便把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背得滚瓜烂熟,也很难说真正懂得了这个制度。掌握了这种拆解和重组的能力,我们才能理解法律(其实是生活)的高度复杂性,才能经受住中国法上最丰富、最珍贵的资源——实践案例——的反复冲击。
  以上讨论,已经涉及“元问题”下两个重要的子问题。这两个子问题会影响我们做拆解和重组工作的难度,也会增进我们对于此种工作意义的理解。
  第一个子问题,是宏观层面的法治建设问题。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塑造建筑物,之后建筑物又塑造我们”(We shape our buildings; thereafter they shape us)。我们都生活在“法律”这个庞大的现代建筑物里,它当然在塑造我们;然而,中国法的概念语言和表现方式,很多却并不是我们直接塑造的。我国现代法治的基础架构,包括体系框架、概念语汇以及具体知识,大量都是法律移植的结果。因此,当我们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时,会面临多重特别的困难:这些移植来的制度和知识,其背后对应的事实问题在他国原来是什么样,在我国是否有什么不同?处理问题的法律技术“工具箱”有差别吗?价值倾向有差别吗?价值判断的社会基础一致吗?
  总的来说,法律的技术语言共通的部分较多(特别是,如果我们更多关注方法的实质,而非受制于不同的概念传统),重新发明一套“语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是,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和价值判断,确实可能差异巨大,不得不谨慎对待。例如,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公司,当然具有共性,但美国的公司、德国的公司、日本的公司、中国的公司,显然存在非常不同的生态,面临相当不同的约束。即便事实问题相近,价值判断也可能相差甚远,在伦理性较强的领域尤其如此。目前,中国法学界在很多基础问题上仍然缺乏共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对于知识继受的过度依赖。由于继受的知识是整体性、结果性的,我们往往会忽视背后社会事实和价值判断的不同。要凝聚共识、增进理解,就应该更勇敢、更大胆地做更多拆解和重组的工作,直面问题、直面规范、直面说理。因此,从宏观角度看,这涉及在继受法制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展本土法学和法治的问题。
  第二个子问题,是个体层面的法律学习问题。对一个“涉世未深”的学生来说,应当如何去理解法律背后复杂的事实问题呢?如何去理解和论证不同的价值判断呢?如何从法学这个学科的门外汉,逐渐实现“从0到1”的入门,并获得方法上的自觉和自信呢?此处无法详述具体的方法问题,只能简单写两点体会。第一点,我们起码要认识到,对于法律的学习而言,知识和技能只是一个起点,要深入理解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和价值判断,必然要引入历史、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更多视角。要把夹在“中间”的法(教义)学在两个层面拓宽:一是广度上,在历史情境中拓展;二是深度上,在与其他学科的互动交流中拓展。也可以说,我们需要历史基础、理论基础和教义基础这“三条腿”,才能真正撑起一个“靠得住”的法学。第二点,要突破学习的瓶颈,无疑需要师生共同的努力——努力的方向不是绕道,不是畏难,而是不怕错误,不怕失败,同样是要更勇敢、更大胆地做更多拆解和重组的工作,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去积累学习的经验,增长学习的能力。
  归根结底,无论是宏观还是个体,这都是一个学习(或者再学习)的问题。当我自认为理解了这种方法,开始依此重新学习法律,并试图将它融入我的课堂教学之中——尝试把重要的法律技术、法律方法更清楚地揭示出来,把规范背后的事实问题更清楚地揭示出来,把解释方案背后的价值判断更清楚地揭示出来,我立刻感受到了自己巨大的、无可逃遁的无知。一方面,这种“一无所知”当然会极大地削弱原来的(盲目)自信;另一方面,这种“一无所知”也是一种深刻的解放,它给我打开了新的、更大的天地,让我意识到法学确实是一个博大深邃的学科,法学的丰富性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确实是罕有其匹的。
  上述方法和心态不仅对于学习有意义,对于工作同样有意义。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受教育的年代和背景不同,他人并不一定和你分享相同的、整体性的知识。那么,如何才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对方,并被对方理解呢?又如,真正需要处理的疑难问题,通常并不是那些相对确定的、具有共识的知识可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又如何能够获取、传达乃至创造出更妥当的解释或者解决方案呢?这种更灵活、更实质的学习方法,不仅会增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会增加跨越体系的沟通、对话能力,以及创新、创造的能力。大家不必太恐惧那种“一无所知”的感觉,该害怕的是被巨量的外在知识无意识地推着向前走,随波逐流,而没有反思自己真正学会了什么,学懂了什么。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台灣用户 | 香港/海外用户
megBook.com.tw
Copyright (C) 2013 - 2025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